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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查逮捕期限内,承办检察官应当完成哪些工作?

在刑事案件中,立案、审查起诉、审判等多个诉讼阶段,接受委托的辩护律师往往会把主要精力放在审判阶段。但是,在侦查机关向检察机关提请批捕阶段向检察机关提出不批准逮捕的意见也是尤为重要的,这对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至关重要。由于本阶段持续时间短,辩护时机稍纵即逝,因此辩护律师需要了解检察机关此时的工作流程与内容。那么,在审查逮捕期限内,承办检察官应当完成哪些工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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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认为:

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在审查逮捕期限内,承办检察官应当完成阅卷、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要求侦查机关补充证据、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文件报主管检察长审批等程序上的事项。

1.阅卷。承办检察官通过阅卷,审查是否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发生,审查是否能够认定是犯罪嫌疑人所为。审查犯罪嫌疑人是有罪供述还是无罪辩解,所做的供述是否是通过非法的方法取得的。通过阅卷,审查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其他言词证据是否与犯罪嫌疑人供述或辩解得到正向印证,是否存在实质矛盾,审查物证、书证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等;审查影响案件定性的关键性鉴定意见等,审查有无逮捕的必要性。包括比如数额是否刚刚达到立案标准,是否有自首情节,是否是初犯,是否有犯罪时未满18周岁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在本地是否有住所,是否有社会危险性,是否可以采取取保候审等非羁押强制措施等。

2.讯问犯罪嫌疑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一)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三)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一)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三)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四)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五)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六)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的;(七)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并非必经程序。对于除上述情形以外的可以不进行讯问,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不予讯问的,应当制作并送达《听取犯罪嫌疑人意见书》。如发现应当讯问情形的,应当及时讯问。对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死)以及诈骗、强奸等检察机关认为案情较复杂的一般要进行讯问。实践中,越来越多的情况是进行讯问。讯问不仅是对侦查机关搜集的证据进行核实的过程,也是对侦查活动进行监督,监督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是否有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的情形,从而维护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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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查证据是否符合要求,是否达到逮捕的条件,是否要求侦查机关补充必要的证据。在这个阶段,侦查机关往往搜集的证据不完善,难以达到对证据要求的标准,甚至一些直接影响案件定性的关键证据如鉴定意见都有可能会缺失,此时检察机关一般会要求侦查机关补充证据,而当证据难以搜集或时间不确定时,可能会有辩护的空间。

4.撰写《审查逮捕意见书》,提交部门负责人审查,报主管检察长审批,然后打印法律文书,送达执行并监督侦查机关执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