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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原告某家居公司主要经营家具加工、销售,定制板式家具柜,被告某装饰公司从原告处订购家具柜给客户装饰、装修。双方签订了全屋定制合作协议,基本内容如下:甲方(某装饰公司),乙方(某家居公司),乙方责任:乙方为甲方提供符合标准的定制产品,以微信工作记录为标准,如需和业主沟通最终方案由甲方确定。甲方可以让乙方提供安装服务,安装后甲方或甲方客户验收。乙方对非因人为损坏的质量问题终身售后,乙方在甲方交定金后15个工作日上货。甲方责任:甲方在下单后保证支付80%货款,生产完成上货之前支付剩余尾款,并有权获得3%的优惠。

被告在原告处多次定制柜子,经结算共计欠18819元货款未支付。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18819元货款。

法院审理

被告某装饰公司与原告某家居公司签署全屋定制合作协议,由原告某家居公司为某装饰公司提供成品柜,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双方为加工承揽关系。

现双方均认可有尾款18819元未支付,说明被告已经收到原告成品柜。一般情况下,原告在交付货物时,被告应查验货物,以核实是否符合定作的标准,其接收货物的行为,视为对货物质量的认可。依据被告保存的样板及检验报告主张原告提供的成品柜不符合约定,法院不予支持。

庭审中,原告认可其对生产的成品柜随时提供售后服务,被告辩称因质量问题有部分客户没有支付尾款,但没有提供相应证据。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主张支付货款18819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某装饰公司与客户之间的装饰、装修合同关系与原被告之间的承揽关系是独立的两个法律关系,某装饰公司以客户没有向其支付装饰、装修款为由拒绝向原告支付报酬,不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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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被告某装饰公司支付原告某家居公司欠付的货款1881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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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在承揽活动中,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承揽人完成工作后,定作人应当验收工作成果,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其接收货物后再以客户未付款等理由不予支付报酬,不符合法律规定。经营者在订立合同时,对定作物的质量、款式等应当明确具体,这既能保证承揽人按照约定进行加工,也便于定作人按照标准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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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二条: “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 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 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

文稿:巨野县人民法院 马巾茹

编辑:黄帅廷

初审:贾振超

复核:吴慧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