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网赌代理被抓,口供承认做代理,认罪了,还可能无罪吗?

2、赌博网站代理,口供承认了自己的抽水金额、违法所得金额,还有降低金额保住财产的可能吗?

答案是:完全有可能,口供只是证据之一,关键要看被告人的口供是否有其他证据印证,否则,即使被告人认罪了,认了一个违法所得金额,最终也不一定成立。

今天,我就讲一下,如何从口供角度争取无罪和降低违法所得。

张洪强律师博彩犯罪研究,禁止转载复制剽窃。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经常有一些赌博网站的代理,在被抓后,为了取保候审,或者因为被诱供、被误导等原因,在前几次口供中,违心的承认自己做代理,随意的认下了一个违法所得数额,等脑子清醒过来后,又翻供的情况。

很多律师认为,只要口供认的数额就一定会成立,这是不对的,

以我处理过的几起案件为例:

案例一、口供认罪,承认抽水获利150余万,翻供成立,法院没有认定有罪供述。

我在江苏某市处理的某平台的代理,自己在口供中承认担任某平台的代理,共获利150余万。

公安机关的意见,认为在讯问时,没有对被告人有刑讯逼供的行为,被告人自己自愿认罪,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担任赌博网站代理,抽水获利150余万。

最终法院采纳了我们律师意见,认为被告人虽然口供承认,但因取证程序违法,且证据不充分,最终翻供成立,法院没有认定该150余万的犯罪事实。

案例二:口供承认自己获利200余万,后翻供,最终检察院认定违法所得金额为4万。

我在重庆处理的某平台代理案件,被告人自己口供说自己获利了200余万。

检察院起诉时,最终认定违法所得为41060元,而非口供说的200余万。

案例三:被告人口供承认做代理抽水获利150余万,公安局和检察院认定被告人抽水获利300余万,后被告人翻供,原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提现违法所得金额为25万余元。

这是在四川某市的一起案件,被告人承认自己获利300余万,一审法院第一次一审时,判决认定被告人抽水佣金违法所得为25万余元,检察院没有抗诉。

案例四:我处理的冯某案件,嫌疑人口供承认获利200余万,但因网站服务器在境外,没有其他证据证明,无法查证认定。

一、关于口供以及翻供如何处理的问题。

我们律师在办理案件时,要审查口供以下几个方面:

1、有没有被刑讯逼供、指供诱供、疲劳审讯的情况。

2、口供有没有形成稳定性。

3、口供有没有其他证据来印证。

4、口供与其他证据是否存在矛盾。

①与证人证言矛盾、与同案犯其他人口供矛盾。

②与银行流水矛盾。

③与电子数据矛盾。

④与其他证据存在矛盾。

要注意以下原则和法律规定:

1、不轻信口供,并不是口供认罪了就可以定罪。

法律依据:刑诉法第55条:不轻信口供。

《刑诉法》第五十五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2、审查口供的取得过程和程序是否合法。

对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一)讯问的时间、地点,讯问人的身份、人数以及讯问方式等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

(二)讯问笔录的制作、修改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是否注明讯问的具体起止时间和地点,首次讯问时是否告知被告人有关权利和法律规定,被告人是否核对确认;

(三)讯问未成年被告人时,是否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合适成年人到场,有关人员是否到场;

(四)讯问女性未成年被告人时,是否有女性工作人员在场;

(五)有无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被告人供述的情形;

(六)被告人的供述是否前后一致,有无反复以及出现反复的原因;

(七)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是否全部随案移送;

(八)被告人的辩解内容是否符合案情和常理,有无矛盾;

(九)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与同案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以及其他证据能否相互印证,有无矛盾;存在矛盾的,能否得到合理解释。必要时,可以结合现场执法音视频记录、讯问录音录像、被告人进出看守所的健康检查记录、笔录等,对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进行审查。

法律依据:《刑诉法司法解释》第93条、94条。

3、对于翻供的处理方式。

审查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应当结合控辩双方提供的所有证据以及被告人的全部供述和辩解进行。

被告人庭审中翻供,但不能合理说明翻供原因或者其辩解与全案证据矛盾,而其庭前供述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前供述。

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存在反复,但庭审中供认,且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审供述;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存在反复,庭审中不供认,且无其他证据与庭前供述印证的,不得采信其庭前供述。

法律依据:《刑诉法司法解释》第96条。

二、关于口供的一些基本问题和注意事项。

在网赌代理类案件中,经常出现被告人口供来回反复的情况,实际上,就是他们不知该如何应对,不知相关法律规定,这里我就简单说一下,需要注意的事项。

(1)口供的内容。

我详细总结了此类案件口供的内容,公安机关的讯问范围,一般不会超过我总结的范围。

(2)要注意的事项。

1、要注意侦查机关的常用审问策略,知道该如何应对,自己拿不准、记不清的事情不要随便乱说,实事求是。如果不了解相关法律规定,有权利要求会见律师。

2、千万不要为了取保候审而去违心承认一些事实。取保候审不是目的,取保候审后,如果有充分证据还是该怎么判怎么判。

3、关于代理账号:自己是否有代理账号,是代理账号还是玩家账号。实践中,大部分网络赌博犯罪主体身份的同一认定,是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进行的,但是如果犯罪嫌疑人否认犯罪事实、或者因使用网络身份过多而记忆模糊,这样犯罪主体同一认定上就会陷入被动。

在拿不准具体情况下,不要随便在一些截图或照片上签字。特别是代理账号的截图、绑定银行卡的截图、注册资料的截图、聊天记录的截图等。

特别注意,对代理账号中手机号、QQ号、绑定的银行卡等的辨认问题,特别是绑定的银行卡的问题。

某平台代理刘某案件,口供一开始承认绑定了4张银行卡,该4张卡共流入600余万,检察院认为被告人不能给这600余万给出合理解释,认定刘某通过赌博网站违法所得600余万。

被告人在法庭上翻供了,说只绑定了一张银行卡,其他钱都是做虚拟币和服务器租赁的钱,但是提供不了炒作虚拟币的账号信息。

一审法院没有采纳检察院的公诉意见,而是采纳了翻供后的意见,最终认定刘某违法所得290余万,案号:(2019)赣xx刑初79号。

4、是否有推广行为,推广行为是针对中国国籍的人还是针对境外国家的公民。我正在处理的五个博彩平台代理案件,就是这种情况,将广告链接挂在丹麦的一家网站上,而非境内网站。

5、关于下线问题:是否有下线会员、赌客,下线会员中是否有测试号、空挂号、僵尸号、机器人号、赠送号等,是否有自己拿亲朋好友信息注册的号。

胡某案,在侦查阶段供述自己发展一千多会员参与赌博,到了法院阶段翻供,说会员是总站给配发的,自己没有发展多少会员,公安机关又不能查实赌资明细以及会员详细资料;所以,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下线人数1500余人不成成立。翻供成立。案号:(2018)冀xx刑初774号

6、关于赌资问题:是否接受投注、是否代为上下分,自己是否有投注金额产生,是否有重复计算、双向流动问题。

某平台代理案,被告人在前面几次口供承认,自己发展的赌客涉及的赌资为694万余元,后来翻供,最终法院采纳翻供后的意见。

7、关于违法所得问题:

①一定要区分好自己的收入是自己赌博赢的,还是发展下线的抽水。

我在2019年处理的某平台代理案,该代理一开始承认自己抽水获利179余万,后来翻供说,自己也参与赌博,赢了150余万,抽水只抽了十几万,最终法院采纳了后面的说法。

②是否有给上下线的返水、预热金等。

③是否有自己控制的账号投注产生的返水。

④能否对自己的收入能有一些合理解释,是否做虚拟币交易、虚拟交易、其他生意等。

在很多案件中,都存在被告人翻供说自己有合法收入的情况,很多案件都是采纳了翻供后的意见。

⑤在拿不准具体情况下,不要随便勾画自己的银行流水。

我们在办案时,经常会遇到,被告人自己勾画银行流水确认为违法所得又翻供的情况。今年我遇到的两起代理案件,都是勾画了银行流水,又翻供说胡乱勾画的情况,并不是勾画了流水就一定会被认定。

网赌代理涉嫌开设赌场犯罪案件,口供不是最重要的证据,我们律师在办理案件时,不要陷入误区,认为像很多传统案件一样,口供能决定一切,在网赌代理开设赌场罪案件中,电子证据是定罪的最关键的证据,其作用比口供要大,如果电子证据取证没有问题,即使零口供也可以定罪,所以我们律师要想在这类案件中,能维护好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必须掌握电子证据的质证经验和技巧。

关于这一部分的经验和处理思维,我在下一篇内容中详细讲。

张洪强律师网赌代理专题其他文章:

《网赌代理犯罪研究(一):如何从代理账号上证明无罪和罪轻》

《网赌代理犯罪研究(二)口供定罪的标准》

《网赌代理犯罪研究(三):如何从电子证据上争取最轻的处罚》

《网赌代理犯罪研究(四):从被抓原因上审查罪名是否成立》

《网赌代理犯罪研究(五):从推广引流上审查罪名是否成立》

《网赌代理犯罪研究(六):降低赌资和违法所得金额-保住财产》

《网赌代理犯罪研究(七):下线人数的认定标准》

《网赌代理犯罪研究(八):在赌博网站刷水、对刷的定性问题》

作者:张洪强律师,博彩犯罪研究,禁止转载复制,需要交流的可以百度搜索张洪强律师电话。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