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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我们生活的世界里处处涉及法律,租房买房、求职创业、带娃养老都离不开它的约束与保护。但每当出现法律问题时,普通群众却因缺乏专业知识而束手无策。与其等到我们真正遇到问题再上网查找、托人问询,不如在平时就多多积累一些实用、常见的法律知识。

2022年6月起,本号设立《锡法视界·微讲堂》栏目,定期推出以案说法小视频,以真实案例为您解答工作生活中的法律疑惑,以法官视角为您剖析每个判决背后的理论逻辑,一堂“群众身边的普法课”为您开启。

第十八期微讲堂

我们邀请到了

江阴市人民法院法官高雅静

她分享的主题是

《网络转发有风险,

侵害著作权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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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雅静,江阴法院知产庭三级法官,从事民商事审判工作8年。曾获江阴市嘉奖、无锡中院“我身边的青春榜样”“调查研究工作先进个人”等荣誉,撰写的论文、案例、调研报告被《人民司法•应用》《人民司法•案例》《中国法院年度案例》等录用,并获多项省级奖项,入选全市法院调研人才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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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来看看她都带来了哪些干货内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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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媒体为引流“搬运”网络热门视频,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网络转发有风险,侵害著作权要担责

互联网时代,自媒体用户往往通过转发网络热门视频等吸引“粉丝”,甚至进行广告宣传。但这种行为实际上存在侵害他人著作权的风险,我们来看一个案例。

甲系拍摄房屋装修效果视频的摄影师,其拍摄的装修效果视频通过其个人微信视频号及其服务的某装修公司的微信视频号对外发布。某装修公司出具说明,其公司微信视频号发布的相关装修效果视频由甲独立拍摄完成,著作权归属于甲。

乙原系某装修公司员工,离职后乙未经许可从某装修公司微信视频号中下载26条装修效果视频,更换文字水印和背景音乐后重新以“我们不发表效果图,我们只拍摄落地的效果”等作为视频标题,发布在自己的微信视频号和抖音号中。

甲发现后诉至法院,要求乙停止侵害其著作权并赔偿损失。那么,乙的行为是否侵害了甲的著作权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构成著作权侵权,通常需满足三个要件:一是原告主张保护的对象构成作品且原告系著作权人;二是被告未经许可使用原告的作品且满足“接触+实质性相似”的标准;三是不存在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的情形。

本案中,甲对案涉视频享有著作权,乙发布的视频与案涉视频相比仅在文字水印、背景音乐方面有所区别,符合“接触+实质性相似”的标准。乙未经许可,对案涉视频的水印、背景音乐等内容进行修改,并通过信息网络方式传播,侵害了甲对案涉视频享有的著作权,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最终,法院判决乙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甲的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45000元。

在此也提醒广大自媒体用户:

一是要提高知产法律意识。在自媒体平台发布的文字、图片、视频等,都应当坚持自主原创的原则,同时注意对创作过程留痕,保存设计底稿等原始载体,可依法进行著作权登记。若发现著作权被侵犯,及时搜集侵权证据,依法通过自行协商、行政保护、提起诉讼等方式维护权益。

二是要增强侵权防范意识。加强对自媒体平台使用作品来源的审核,不使用网络上来源不明的图文视频等。如确实需要使用他人的作品,应当依法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许可,并且在使用时正确指明作者和作品名称。若发现被起诉,应积极应诉,依法提供符合合理使用、法定许可等情形的证据或者证明主观过错、侵权影响程度等法定赔偿金额酌定考量因素的证据。

来源:江阴法院

编辑:赵伟

审核:李思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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