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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学周报,系法律商业双驱动的万程通商团队的每周固定学习会。本期分享的文章,系团队于2024年6月14日集体学习的文章。

我们认为,法律人须以理论指导实务,以实务丰富理论,不可偏废。但实务工作者常常为工作所累,少有时间研究学术理论。实务与理论的藩篱不破,于个人而言,是为成长的瓶颈,于法治建设而言,优秀的理论不能被用于指导实务,优秀的实务经验无法上升为理论。无论对哪一方,都是损失。

法律学术海洋之辽阔,实务法律人时间之碎片。两者矛盾重重。一为逼迫自己紧跟学术潮流,提升自己的理论水平;二为取方家论证结论以求关注,展其问题路径以便查阅。因此,我们将每周日上午的固定学习,形成“商法学周报”,以供分享交流。关注我们,获取第一手专业学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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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01  商业秘密民事侵权案中秘密点及举证责任

【来源】《中国律师》2021年第4期

【作者】罗云(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引言】在侵害商业秘密民事侵权纠纷案件中,目前形成的司法实践共识是要求原告,即商业秘密权利人先明确划定其要求保护的商业秘密客体范围,也就是所谓的秘密点

然而在这一过程中,原告与被告之间关于秘密性的证明责任应如何划分,原告应承担多大的证明责任,各地的司法实践尚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同时也出现了部分法院和被告代理人对秘密点概念的理解有误,过分加重原告方举证责任的问题

【学习总结】

1.秘密点的定义:秘密点并非法律术语,而是俗称,指代商业秘密的范围,即不为公众所知悉的商业信息。

2.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商业秘密包括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

3.秘密点的具体内容:技术秘密案件的秘密点可能包括产品配方、工艺流程等技术信息,而经营秘密案件的秘密点可能包括客户信息等经营信息。

4.司法实践中的问题:在确定秘密点时,存在对秘密点概念理解的误区,以及对原告举证责任的过分加重。

5.举证责任的分配:

l最高院曾提出举证责任倒置,但后来放弃了这一立场。

l目前通说认为权利人应承担证明其商业秘密不为公众所知悉的责任。

l权利人承担证明责任可能加重其维权难度,且各地法院对证明标准的认识不一。

6.理想的证明过程:建议原告先承担初步证明责任,然后由被告证明涉案商业秘密中哪些部分不符合非公知性,通过举证的攻防互换明确非公知性部分的范围。

7.《反不正当竞争法》第32条的影响:2019年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32条为证明责任分配提供了新的方向,实现了举证责任的转移,减轻了权利人的举证负担,并降低了证明标准。

8.作者观点:作者认为权利人应进行初步举证,但不应承担过高的证明责任。被告也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以平衡双方利益。

9.未来司法实践的方向:作者认为第32条的证明责任分配模式,应成为未来商业秘密司法实践的新方向,更符合商业秘密案件的审理实际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为法属性。

02  商业秘密中技术秘密点梳理“四步法”

【来源】《中国律师》2022年第4期

【作者】聂颖、詹丽红、廖爱玲(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

【引言】2021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推向了新的高度。纲要中明确提出,要制定修改强化商业秘密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不断加强商业秘密保护。

自2020年出台专门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后,去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规定也做了修改:删除了原《刑法》中的“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及“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条件, 分别代之以“情节严重”及“情节特别严重”,改变仅以“损失”的“严重后果”作为商业秘密犯罪的入罪标准,进一步增强对侵犯商业秘密犯罪行为的刑事打击。

商业秘密的保护力度呈现明显的趋严态势,作为商业秘密(特别是技术秘密)的权利人,合理地进行布局是完善商业秘密保护的关键基础,其中关于技术秘密点的梳理尤为重要。

本文拟对比专利撰写的技巧,浅议技术秘密中秘密点的梳理方法。

【学习总结】

1.专利与技术秘密的保护方式:权利人可以选择通过申请专利或作为技术秘密来保护新技术,两者有各自的特点和优势。

2.技术信息秘密点的重要性:技术秘密点是维权的基础,需要明确其名称和范围,以确保符合商业秘密的三性要件(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

3.“四步法”梳理技术秘密点:

l第1步:提炼技术特征:识别技术方案中的关键技术单元,这些单元能够独立实现技术功能并产生技术效果。

l第2步:提炼“区别技术特征”:区分必要技术特征、区别技术特征和等同技术特征,重点在于找出区别于现有技术的特征。

l第3步:技术秘密“三性”检验:评估技术秘密点是否满足秘密性、价值性和保密性的要求。

l第4步:合理确定秘密点的数量:根据技术特征的创造性、贡献度和成本,确定用于维权的秘密点数量。

4.技术秘密保护的动态性:技术秘密的保护是一个持续的过程,需要根据技术进步和维权需求进行调整。

5.技术秘密保护的重要性:技术创新的保护方式中,技术秘密保护是与专利保护并行的重要方式,对技术创新主体至关重要。

03  商业秘密的秘密点之司法认定

【来源】《北极光》2016年12期

【作者】郭琛,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摘要】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保护仅作了原则性的规定,最高院2007年发布的《关于审理反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未能解决商业秘密案件中商业秘密的秘密性认定难、侵权行为认定难的问题

法律规定是静态的,而实务研究是动态的。本文从商业秘密的法律属性出发,运用案例分析的方法,通过对现有的商业秘密纠纷案件进行搜集、整理和研读,发掘商业秘密侵权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呈现的样态,提炼和总结出商业秘密诉讼中存在的难点问题,并从司法实践的角度阐释了商业秘密的秘密性认定规则,为直观和高效地为司法实务中运用认定标准提供理论支持及判例依据。

【学习总结】

1.秘密点的司法认定:

l秘密点应当是客观存在的,有明确的载体和具体内容。

l权利人在法官释明下,应结合被告抗辩剔除秘密点中的公知信息。

l引入诉讼协商机制,通过分步骤筛选确定秘密点。

l明确秘密点是特定部分还是整体组合,即使部分信息为公知信息,整体组合仍可构成商业秘密。

2.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做法:

l权利人需明确秘密点的存在,如在恒某公司案中原告明确了客户名单作为秘密点。

l在诉讼过程中,权利人应缩小秘密点范围,剔除公知信息,如石家庄油漆厂案中原告缩小秘密点至4个配方。

l法院可引入诉讼协商机制,如西安某华复合材料制品厂案中通过协商分步骤筛选确定秘密点。

l在主张权利时,权利人需明确是特定部分还是整体组合构成秘密点,如上海某伟生物科技公司案中主张菌种组合为秘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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