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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因病假引起的劳动争议案件不断攀升。尤其是现在高强度的工作,导致职工患高血压、糖尿病、腰椎间盘突出等常见病而申请长期病假引发的争议更是屡见不鲜。那你们真的会算自己的医疗期吗?这确实是许多人在面对健康问题和工作权益时,经常感到困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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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关于医疗期计算的规定主要有两个,分别是1995年1月1日施行的原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和1995年5月23日施行的《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3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该规定第4条规定,医疗期的累计病休时间计算期限。大致计算表格总结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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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我们举个简单的例子来说明一下,医疗期限是怎样计算的吧。

甲在入职A公司曾在其他单位工作,于2010年3月1日入职A公司,2018年4月15日开始因病请病假。由于甲实际工作年限为15年,而在A公司工作年限为8年,故其医疗期累计计算期限为15个月,即2018年4月15日至2019年7月15日,享有最长9个月的医疗期。甲可以在15个月内连续休9个月或者断续休累计不超过9个月病假。

Q

医疗期限能否累加呢?

A

如果甲在15个月内累计休病假未超过9个月,只休了7个月,则从2019年7月16日开始又可以享有新一轮的医疗期权利,则新一轮的医疗期仍是9个月,之前已经休过的医疗期和未休的医疗期均不会累计不计算至新一轮的医疗期之中,也就是所谓的医疗期“归零”。

Q

下一个医疗期从何算起?

A

如果甲在2018年4月15日至2019年1月15日休完了9个月的病假,则下一个医疗期仍然是从2019年7月16日起算,而并非从2019年1月16日起算。因此,甲若从2019年1月15日要继续长期连续休病假,由于已不在医疗期内,则其公司可以选择批或者不批准休病假。若公司不批准,则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一款: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的规定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若甲从2019年6月16日至2019年8月16日继续请病假,而用人单位批准了,则2019年6月16日至2019年7月15日的病假不属于医疗期限,而从2019年7月16日至2019年8月16日的病假则属于下一个累计计算周期内的医疗期。

因此,劳动者只有充分了解自己的医疗期时长,以便能够合法且有理有据地保护自身权益。

编辑 | 蓬江发布编辑部

来源 |蓬江区司法局(通讯员/周凤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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