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的背后是一再延后的法定退休年龄,但延后法定退休年龄并不仅仅是人口老龄化导致,更重要的一个原因是如今生活成本越来越高,经济压力就越来越大,一些已经老人为了给孩子减轻负担,即便已经到达了法定退休年龄仍选择继续工作。那么,超龄劳动者的劳动关系该如何认定?

案情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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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先生在一家保安公司从事保安工作,并签订了2年期劳动合同。在合同到期后,保安公司未与其续订劳动合同,但其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等均无变化,工资也依旧按月支付。另外,该保安公司并未按照法律规定给韩先生缴纳社保。

韩先生2015年6月入职该公司,时年55周岁。2022年8月,韩先生在工作中受伤,但由于公司未缴纳社保,且已超过退休年龄,故其无法享受工伤和养老保险等待遇,另公司称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公司无需向其支付相关费用及赔偿。

韩先生申请仲裁,仲裁机构以其以达到退休年龄,不具备主体资格为由拒绝受理。韩先生无奈,只能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与保安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律师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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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亚峰律师指出

一、区分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

(1)从合同的主体上看。劳动关系的一方必须是用人单位。即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体经济组织,另一方是劳动者个人。劳务关系的双方可能都是个人,或者都是单位,也可能一方是单位,一方是个人。

(2)从用工双方的关系上看。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有隶属关系,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如考勤、考核等),从事用人单位分配的工作和服从用人单位的人事安排。而劳务关系的双方则是一种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劳动者只是按约提供劳务,用工者也只是按约支付报酬,双方不存在隶属关系,没有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权利和义务。这是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最基本、最明显的区别。

(3)从支付报酬的形式上看。劳动关系支付报酬的方式多以工资的方式定期支付(一般是按月支付),有规律性。劳务关系多为一次性的即时清结或按阶段按批次支付,没有一定的规律。

(4)从法律的适用上来看。劳动关系中产生的纠纷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纠纷,应由劳动法来调整。劳务关系中产生的纠纷是平等主体的双方在履行合同中所产生的纠纷,应由民法来调整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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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韩先生与保安公司能否确认为劳动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可韩先生虽现已达到退休年龄但并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又该如何认定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未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继续留用且未办理退休手续的,认定双方构成劳动关系。

本案中,保安公司未给韩先生缴纳社保费用,在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保安公司亦未与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韩先生的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及薪资待遇等均未发生变化,故应认定韩先生与保安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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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用人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但因缴费年限不够而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则应根据《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在劳动者补缴社保费后就可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其与再就业用工单位发生争议的,应按照劳务关系处理。

刘律师提醒大家,如果超过了法定退休年龄仍选择继续就业,一定要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合同,更好地保障自己的权益。如果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合同,一定要保存好工资流水、工作安排等工作相关地微信聊天记录等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