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南湖芳科技公司(化名)成立于2022年8月30日,系某外卖平台的合作方,在长沙市负责该平台的外卖配送业务。2022年7月28日,李辰应聘南湖芳科技公司的外卖配送员,并通过该公司的面试。因该公司正在按程序筹备中,尚未成立,故以其设立人江苏安新华科技总公司(化名)的名义与李辰订立《劳务合同》。合同约定,江苏安新华科技总公司安排李辰从事外卖配送劳务,劳务报酬按照配送业务单量确定,但李辰不享有劳动法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合同订立后,李辰被分配至南湖芳科技公司的长沙市芙蓉区某站点从事某外卖配送工作。李辰接受南湖芳科技公司的工作安排和考勤管理,在站点进行上下班打卡,请假亦需提前向该公司报备,该公司亦会对其出勤及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在外卖配送期间,案外人北京某支付技术有限公司(某外卖平台相关方)向李辰支付了报酬。2022年9月25日,李辰在外卖配送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而受伤,之后再未进行外卖配送。

现双方因二者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而产生纠纷,经劳动仲裁后,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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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本院经审理后认为,《劳务合同》虽约定,南湖芳科技公司与李辰之间系劳务关系,但双方均符合我国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李辰亦接受该公司对其工作时间和工作内容的安排,其从事的外卖配送也是该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并通过外卖配送获得报酬。李辰的报酬虽由案外人支付,但因南湖芳科技公司系某外卖平台的合作方,这可视为系第三方代该公司支付。自上述事实可以看出,李辰与南湖芳科技公司之间具有管理和被管理的人身依附性,亦具有经济从属性,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故不应受《劳务合同》约定的羁束,进而应认定双方在2022年8月30日至同年9月2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判决作出后,南湖芳科技公司不服,提起上诉。长沙市中级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近年来,互联网平台经济迅速发展,依托此类平台就业的网约配送员、网约车驾驶员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数量大幅增加,维护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面临新情况、新问题。根据《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6号)的精神,在新就业形态下,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企业应当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但部分企业作为互联网平台的合作方,运营部分站点的配送业务,与配送员订立形式上的《劳务合同》,实际却直接对配送员进行劳动管理。在劳动者主张相关权益时,该部分企业通常否认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将《劳务合同》当做规避相应法律责任的“挡箭牌”。对于此类的“隐蔽劳动关系”,不能简单地从双方之间的约定进行判断,而应当具体考察配送员是否接受公司的工作安排和劳动管理、配送员对工作安排能否自主决定变更、配送员是否获得相对稳定的报酬等因素,依法确认劳动关系,切实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劳动保障权益。

本案中,双方订立的虽为《劳务合同》,并约定双方之间为劳务关系,但在实际履行合同过程中,李辰接受南湖芳科技公司的工作安排和考勤管理,需按照该公司的要求进行上下班打卡,其请假亦需提前向该公司报备,该公司亦会对其出勤及工作情况进行考核,故南湖芳科技公司与李辰之间实际形成了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加之第三方代该公司向李辰支付劳动报酬,南湖芳科技公司与李辰均符合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主体资格,李辰提供的劳动是该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双方之间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遂作出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上述认定。

来源:芙蓉法院,作者:闫静、王玉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