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报道:

经查,以胡某为首的犯罪团伙为牟取非法利益,精心设计“利用道具循环出口”骗取国家退税款。

胡某团伙在上海市先后注册成立10余家外贸进出口公司,并以每条0.65元至0.9元不等的价格,从市场上低价购入总量达10吨的低档羽毛球线和网球线,用作申报出口的“道具”。

随后,胡某团伙纠集林某等一批位于浙江、福建、广东、辽宁、上海等地的体育用品零售商,以支付票面金额3%好处费的方式,让林某等零售商在没有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将其经营期间没有对外开具的富余发票,变更品名为“羽毛球线”“网球线”后,以每条25元至64元不等的价格,为胡某实际控制的外贸公司虚开发票。由此,胡某团伙以较高的价格,获取了与低档线材货物信息相匹配的进项发票,再包装申报出口。

为了营造境外买家支付货款的假象,胡某团伙联系朱某等地下钱庄犯罪团伙,支付5%手续费,以非法换汇的方式虚构外商支付货款,进而获取收汇记录,最终,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

在将“道具”出口境外后,胡某团伙会再通过其实际控制的其他外贸公司,将“道具”更换品名为“割草线”,以极低价格报关进口,以此循环往复骗取出口退税。

截至案发,犯罪团伙利用10吨体育用品线材循环出口48次,累计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千万元。

目前,公安机关已对3名主要犯罪嫌疑人依法执行逮捕,其余8名犯罪嫌疑人已被依法采取其他刑事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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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此案中,可以清晰地看出“”道具循环“”骗税案的特点:

一、隐蔽性较强。

道具货物循环出口有货物出口,在本案中就是羽毛球线与网球线,相较于“买单配票”骗税,“”道具循环“”骗税因具有真实货物出口,作案隐蔽性较强,查实较为困难。

二、与走私关联。

本案中虽然有货物出口,但是该货物出口时采取了“低值高报”的违法手段“窜码报关”出口;然后又采取了“高值低报”的形式进口回流到国内。一些陆地边境地区可能采取偷渡走私的方式将道具货物回流。

三、涉及虚开。

循环出口退税必然需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例如本案的犯罪团伙为实现骗取退税款,在采购环节购买了货物,并为之匹配了虚开的增值税进项发票。

四、地下钱庄参与。

骗税团伙为满足退税的条件,虚构收汇的记录,必然需要通过地下钱庄参与非法换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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