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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6月26日国际禁毒日来临之际,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打击毒品犯罪新闻发布会,通报2023年以来全市法院打击毒品犯罪案件审判情况并发布典型案例。市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刘刚出席发布会。

刘刚指出,2023年全市法院共受理毒品犯罪案件87件,同比下降25%;审结毒品犯罪案件98件,同比下降19%,这充分表明近年来随着禁毒斗争深入开展,我市禁毒形势持续好转。审结的98件案件中,贩卖毒品罪56件,占57.14%,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26件,占26.53%。在贩卖、运输毒品犯罪案件中,犯罪分子利用网上支付快捷、快递邮寄较为安全等特点,通过支付宝、微信等方式支付毒资,通过快递邮寄毒品的网络贩毒模式逐步成为新常态。自2023年10月1日国家将依托咪酯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我市已经出现多起买卖成份为依托咪酯的毒品犯罪。

刘刚强调,连云港两级法院在打击毒品犯罪工作中,严格依法审判,确保案件质量和罚当其罪。突出打击重点,依法严惩大宗毒品犯罪分子、毒枭、职业毒犯等,2023年,1名毒品犯罪被告人被判处无期徒刑。依法追缴被告人违法所得,用好罚金、没收财产刑,确保从经济方面有效惩处犯罪并剥夺再犯的条件。加大涉毒案件执行力度,坚决摧毁毒品犯罪分子的经济基础。同时,加强法治宣传,营造浓厚氛围。全市法院充分利用“6·26”国际禁毒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毒品犯罪典型案例,充分展示禁毒斗争成果,讲好禁毒法治公开课。通过送法进校园、进社区,法官进网格等活动,宣传宣讲毒品特别是新型毒品的严重社会危害,不断提升群众识毒、防毒、拒毒意识,达到有效减少吸毒人数进而减少毒品需求的目的。

刘刚指出,禁绝毒品,功在当代,利在千秋。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禁毒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发表重要讲话、作出重要指示,提出了新形势下做好禁毒工作的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为人民法院禁毒工作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基本遵循。连云港中院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委关于禁毒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在院党组的坚强领导下,为全面、深入推进连云港地区禁毒工作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市中院刑一庭庭长陈庆太发布了全市法院5件打击毒品犯罪典型案例。市中院新闻处处长王和明主持发布会。央广网、新华日报、江苏广电、中国江苏网、现代快报、连云港日报、连云港发布、连云港电视台、港城365等中央、省市新闻媒体受邀参加新闻发布会。

连云港法院2023年打击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在“6.26”国际禁毒日来临之际,为充分昭示连云港法院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的政策立场,连云港中院从全市法院选择了5件2023年以来审结生效的毒品犯罪典型案例。这些案例涉及到大宗运输毒品犯罪案件,走私毒品犯罪案件,贩卖依托咪酯新类型毒品犯罪案件,容留他人吸毒犯罪案件,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犯罪案件等,通过发布这些案例,警告毒品犯罪分子悬崖勒马,回头是岸,教育广大群众珍惜生命,远离毒品,全民禁毒。同时,也充分彰显连云港法院坚决打击毒品犯罪活动的坚定决心!

目 录

案例一 嘎某等人运输毒品案

——依法严厉打击大宗运输毒品犯罪

案例二 李某走私毒品案

——依法严惩从境外走私毒品犯罪

案例三 刘某某等人贩卖毒品案

——向吸毒人员贩卖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依托咪酯构成贩卖毒品罪

案例四 杨某容留他人吸毒案

——依法严惩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毒品犯罪

案例五 陈某某非法提供麻醉药品案

——依法严惩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犯罪

案例一 嘎某等人运输毒品案

——依法严厉打击大宗运输毒品犯罪

【简要案情】

2021年5月18日,被告人嘎某明知他人安排其寄递的工程机械减震器中藏匿毒品,为获取非法报酬,仍然伙同被告人仁某通过快递将上述物品从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寄递至云南省昆明市,后嘎某再将该物品从云南省昆明市转寄至江苏省连云港市。被告人仁某明知寄递的物品中藏匿毒品,为获取非法报酬,仍然帮助嘎某将该物品从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寄递至云南省昆明市。被告人嘎某非法获利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仁某非法获利人民币4000元。同年5月27日,公安机关现场查获二人寄递的上述物品,并从中查获甲基苯丙胺(冰毒)3880.9克,质量百分含量为82.0%。

【裁判结果】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14日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嘎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仁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万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噶某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27日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采用快递方式跨省运输毒品的犯罪案件。近年来,随着打击毒品犯罪力度的不断增强,犯罪分子往往更青睐于采用物流寄递、同城跑腿等非接触式手段运输毒品。从毒品寄递到收取,犯罪分子往往将毒品藏匿于普通货物中,跨省跨市寄递毒品,部分人员为获取非法高额报酬,受人委托或指使邮寄、收取藏毒快递。本案二被告人即为获取非法高额报酬,明知快递中藏匿毒品,仍受人指使为他人运输大宗毒品。法院考虑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和具体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彰显了对运输毒品犯罪从严打击的立场。

案例二李某走私毒品案

——依法严惩从境外走私毒品犯罪

【简要案情】

2022年7月2日,被告人李某通过国外社交软件推特结识台湾供货人推特名“小心100”,以人民币3500元的价格从“小心100”处购买甲基苯丙胺1.89克。双方约定李某先支付人民币2000元,“小心100”负责邮寄毒品,被告人李某提供自己的手机号、住址用于接收毒品,收到毒品后支付尾款。被告人李某于同年7月6日通过微信向对方转账人民币2000元,对方于同年7月12日从台湾新北市将毒品以快递的方式寄送至江苏省连云港市李某住处。2022年7月24日,被告人李某明知台湾供货人“小心100”将毒品藏匿于“力汇Riway第六代鹿胎盘干细胞胶囊”中,仍接收该快递,在其住处签收该快递时被当场抓获。经鉴定,快递包裹内4颗胶囊中藏匿的白色晶体碎粒状物质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裁判结果】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2月16日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李某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李某未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抗诉,该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和物流行业的快速发展,犯罪分子为了逃避打击,逐步由传统的接触式毒品交易模式转变为利用网络、物流实施毒品犯罪,毒品交易人、资、货相互分离,犯罪手段更加隐蔽多样。本案就是一起犯罪分子利用“互联网+物流寄递+电子支付”非接触式手段走私毒品的犯罪案件。本案中,被告人李某利用网络和物流走私毒品,隐蔽性强。法院严格审核毒品的提取、称重、取样、鉴定等程序,准确定罪量刑,依法对被告人李某判处了相应刑罚,昭示了新形势下法院依法从严惩处走私毒品犯罪的一贯政策立场。

案例三刘某某等人贩卖毒品案

——向吸毒人员贩卖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依托咪酯构成贩卖毒品罪

【简要案情】

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1月3日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向张某、陈某某、许某某分17次共计出售30个依托咪酯电子烟烟弹,非法所得人民币13100元。

2023年10月12日至11月3日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向李某某、潘某某、张某分6次共计出售10个依托咪酯电子烟烟弹,非法所得人民币4520元。

【裁判结果】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3月6日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陈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刘某某、陈某某均未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抗诉,该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依托咪酯作为一种催眠性静脉全麻药,呈白色粉末状,不溶于水,具有镇静催眠活性,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其麻醉作用,将其勾兑在电子烟中非法销售,吸食后轻则头晕、过敏、易怒,重则休克甚至死亡。2023年10月1日起,我国将依托咪酯列为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进行管控,非法贩卖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烟弹,构成贩卖毒品罪。本案中,被告人刘某某、陈某某虽贩卖的电子烟烟弹中依托咪酯的含量较少,但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认定为贩卖毒品“情节严重”。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彰显了对新型毒品犯罪严厉打击的立场。

案例四杨某容留他人吸毒案

——依法严惩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毒品犯罪

【简要案情】

2023年10月7日至11日,被告人杨某在连云港市赣榆区某酒店开房,多次容留他人(含2名未成年人)吸食毒品(依托咪酯),被告人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裁判结果】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2月4日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杨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杨某未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抗诉,该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区别于传统毒品,含有依托咪酯的“上头电子烟”因与市面上的电子烟外观一致,具有成瘾性快、隐蔽性强等特点,容易引起年轻人的吸食和滥用,其中不乏有未成年人,严重影响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青少年一定要增强辨别意识,警惕新型毒品诱惑,远离“上头电子烟”。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彰显了对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新型毒品严厉打击的一贯立场。

案例五陈某某非法提供麻醉药品案

——依法严惩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犯罪

【简要案情】

被告人陈某某作为医院急诊科医生,具有开具麻醉药品的处方资格。2020年8月至2021年11月间,何某某因肾结石疼痛在多家医院治疗,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多次为何某某开具盐酸吗啡注射液。后何某某因多次使用镇痛药物而对吗啡成瘾,并于2021年11月1日至2021年12月11日至武汉某医院戒毒。

2022年3月26日,被告人陈某某在明知何某某已注射吗啡成瘾,且冒用他人身份就诊的情况下,仍违反国家规定和医院药品管理制度,继续向何某某开具盐酸吗啡注射液,截至2023年2月11日,被告人陈某某向何某某开具处方非法提供盐酸吗啡注射液共计200余支(每支10mg/1ml)。

【裁判结果】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31日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人陈某某未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抗诉,该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麻醉药品是我国依法依规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长期使用后极易成瘾并能够产生心理和生理依赖,在医疗活动中可以用于缓解疼痛,但一旦流入非法市场会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本案被告人陈某某作为依法管理、使用国家管制麻醉药品的医生,在明知他人已注射吗啡成瘾且冒用他人身份就诊的情况下,仍在一年内向他人大量开具处方,非法提供盐酸吗啡注射液,其行为不仅违反了职业道德,更触犯了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惩处。

编辑 | 肖晓

供稿 | 市中院刑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