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网讯(记者周阳 通讯员叶云荣)5月27日,咸宁一企业召开集体协商会议,企业方和职工方协商代表就绩效工资、工龄工资、岗位档次工资、女职工卫生费等4项议题进行协商并达成共识,双方代表均对协商结果表示满意。

集体协商制度得到落实,职工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得益于咸宁市总工会运用“一函两书”较好地解决了集体协商工作难题,有效助力和谐企业建设。

4月中旬,咸宁市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在日常工作中发现,一企业未按规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职工的民主权利未得到充分保障;同时,该企业没有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经多次协商沟通后,该企业一直未改进,咸宁市总工会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于4月18日向该企业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提醒其开展自查自纠,规范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平等协商的方式与员工签订集体合同。

该企业收到提示函后,认识到落实集体协商制度对于和谐劳动关系创建的重要意义,迅速开展自查自纠,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并按照相关法定程序开展集体协商。

集体协商制度的落实为企业发展增添了动力。该企业负责人表示,将以此次集体协商为契机,建立健全集体协商机制,确保集体协商工作持续、有效开展,更好地保障员工权益,促进企业和谐稳定。

“‘一函两书’制度的实施,促进该企业对集体协商工作认识的转变,同时也充分说明集体协商机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对其它企业也起到良好的示范作用。”咸宁市总工会相关负责人表示,“一函两书”工作制度为履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职责提供了抓手,将积极推动这项制度落实落地,全力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规范健康发展,推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相关链接:何为“一函两书”?

“一函两书”制度是工会或者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为提醒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或纠正其违法劳动用工行为而适用相关文书的制度简称。“一函”指《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两书”指《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

4月3日,湖北省总工会印发通知,要求普遍建立并全面推行“一函两书”工作制度。通知指出,当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经协商沟通解决不成的,基层工会或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向用人单位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经《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提示或沟通无效的,工会可向用人单位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答复,或无正当理由拒不改正的,工会会向同级执法部门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建议执法部门对用人单位进行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