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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下,降薪似乎成了一个主旋律!

因降薪引发的新闻、纠纷甚至恶性事件也多了起来。

大家都知道,调岗、调薪、调地点,向来是劳动争议高发区,也是容易导致用人单位败诉的情形。

对于降薪,很多裁判者认为,未经劳动者同意或者不能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是无权降薪的。

但是,降薪其实还有其路径可供选择和尝试。来看一个典型案例:

基本事实

袁某于2021年6月入职某科技公司,月薪25000元。2022年12月,科技公司以持续亏损为由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讨论2023年薪资调整事宜。经讨论、投票表决,77%的职工代表同意通过调薪方案,决定:为了避免大量裁员,采用降薪的措施度过难关,基本月薪15000元及以下的不降薪;基本月薪15000元至25000元(含)降薪20%,降薪后最低值15000元;基本月薪25000以上的降薪30%,降薪后最低值20000元。科技公司将该方案在公司内公示。2023年1月,科技公司与公司工会签订工资集体合同,约定2023年度员工薪资按上述调整方案施行。该集体合同报送江北新区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审查通过。袁某不同意降薪,于2023年2月以公司克扣工资为由提出被迫离职。后袁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科技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和工资差额。仲裁裁决不予支持后,袁某诉至法院。

裁判情况

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因经营亏损,经平等协商,依法与工会组织签订的集体合同约定调整薪酬,具有法律约束力,职工应当遵守。本案中,2023年薪资调整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过半数通过。科技公司与工会订立关于2023年薪资调整的专项集体合同,报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后已生效,科技公司和袁某均应按约履行。科技公司按照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袁某工资,不属于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法院遂判决驳回袁某的诉讼请求。

审理法院: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此案为2024年5月1日前江苏省高院发布的典型劳动争议之一。

【简评】

该案的争议估计是比较大的。毕竟,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并未关于个体劳动合同与集体劳动合同的效力位阶的规定。由于法律没有这方面的规定,就会有各种观点:

反对者认为,集体的决定不能改变个体劳动合同的效力,不能通过集体决定侵犯个人利益。

支持者认为,既然集体协商也是协调劳动关系的一种重要机制,集体协商可以决定涨工资,也可以通过协商把工资降下来。这也符合“工资增加能减”的改革要求。

笔者认为,劳动法被认为属于社会法的范畴,的解释是,社会法是旨在保障社会的特殊群体和弱势群体的权益的法律。非正宗的解释也可以这样来理解社会法,既然是社会法,就应当维护社会利益为己任,集体利益大于个人利益。就如同本案而言,在用人单位经营遭遇外部重大风险的情况下,大部分人同意以集体降薪代替批量裁员方式来共度难关,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应当赋予集体合同对劳动者个体合同具有变更效力。如此,则给合法降薪开辟了一条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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