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邹成效,全文共计2867字,阅读完毕约需14分钟

一、最让人感动的判决文书

最近,有一份几年前由时任广东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院长万选才法官攥写的被告人酒后驾驶摩托车的危险驾驶罪无罪判决书在网上流传。

判决书用大段说理阐释为什么要判决无罪,主要理由有五点:

1、刑法应谦抑。

2、醉驾的危险是法律拟制的危险,并非实际发生的危险,司法要防止一刀切。

3、“无证驾驶”虽违反了法律的资格规定,但被告人具备驾驶摩托车的实际技能。

4、判决无罪不会出现鼓励醉驾的情况。

5、疫情期间,经济严峻,民生艰难,要落实好中央的“六稳”“六保”政策,对弱势群体,心怀悲悯,多些宽容。

看过这份判决书的人都对其中大篇幅的说理内容所折服,被称为“最让人感动的判决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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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最让人感动的判决书并未生效?

笔者看了这份判决书以后,也深深地被万选才法官的博大胸怀和如椽巨笔所震撼,说心里话,这份判决书确实写得非常好。

但是作为一名资深LSP,笔者当时就有几个疑问。

1、以目前司法状况,这份无罪判决书出来以后,检察机关会不会做出抗诉?

2、假设检察机关抗诉的话,二审法院有没有支持万选才法官的观点,继续维持原判?还是会做出改判,判决被告人有罪?

3、假如改判被告人有罪的话,那新的判决书又是怎样逐条批驳万选才法官的无罪观点的?

带着这一疑问,笔者做了一些调研。

经查,在2022年12月中旬(总第982期)《人民司法(案例)》中,有一篇文章《对酒后无证驾驶摩托车不能简单定罪》,作者万选才,工作单位为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经核实,该时间段万选才法官调任至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担任院长)

在这篇文章中,提到了以下内容:

1、裁判要旨:对于醉驾这种法律拟制的抽象的危险,如果有证据证明或者基于常识判断,被告人的驾驶行为没有危险或者基本没有危险,就不应该定罪。鉴于在一些乡镇、农村地区无证驾驶摩托车的现象比较普遍,也鉴于无证驾驶摩托车的危险性小于无证驾驶汽车,为了避免打击面过宽,对无证驾驶摩托车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不予从重处罚。

2、裁判结果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依照刑法第十三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规定,判决被告人何某民无罪。

一审宣判后,公诉机关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佛山中院将本案发回重审后,公诉机关撤回起诉。

这个结果,就很让人玩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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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万选才法官的文章中的裁判结果,我们可以判断出以下内容:

1、无罪判决是经过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后做出。

当然,这与万选才法官自己就是院长肯定是有相当程度关联的。

2、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并不认可这一无罪判决

顺德区人民检察院非但没有像广大网友那样被感动到,反而觉得顺德区人民法院做出了错误判决,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而且显然,佛山市人民检察院也支持顺德区人民检察院的这一做法。

3、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后,案件进入二审,一审判决并未生效,也就是说,这份感动亿万网友的无罪判决书,实际上并未生效。

4、佛山市人民法院在案件进入二审程序后,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既没有维持原无罪判决,也没有改判为有罪判决,而是以不知道什么理由发回重审。

发回重审是啥?我们来看法条。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第二百三十八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一)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

(二)违反回避制度的;

(三)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四)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也就是说,只有在“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或者程序严重违法的两种情形下,二审人民法院才能发回重审。

对于这样一起情节极其简单,又是院长亲自担任主审法官审理,又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做出判决的案件,要说还存在“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或者程序严重违法的情况,那简直就是个笑话了。

但是不管怎么说,二审法院就是发回重审了。

5、案件发回重审后,公诉机关居然撤回起诉了。

撤回起诉意味着什么?我们来看法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公诉案件撤回起诉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07]高检诉发18号

第二条 撤回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在案件提起公诉后、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前,因出现一定法定事由,决定对提起公诉的全部或者部分被告人撤回处理的诉讼活动。

第三条 对于提起公诉的案件,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撤回起诉:

(一)不存在犯罪事实的;

(二)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的;

(三)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四)证据不足或证据发生变化,不符合起诉条件的;

(五)被告人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负刑事责任的;

(六)被告人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不负刑事责任的;

(七)法律、司法解释发生变化导致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

(八)其他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

综合本案,检察院应该是适用“(三)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撤回起诉。

6、检察院撤回起诉后本案最后是怎么处理了?

撤回起诉仅仅是一种法律程序,最终该案怎么处理了,万选才法官并没有在他的文章中进行阐述。

是没有处理?

还是万选才法官不知道处理结果?

还是万选才法官知道处理结果,但是出于什么原因没有披露?

我们还是来看法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公诉案件撤回起诉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07]高检诉发18号

第十一条 对于撤回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撤回起诉后七日内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侦查机关(部门)处理,并提出重新侦查或者撤销案件的建议。

也就是说,案件撤回起诉以后,人民检察院必须在七日内做出不起诉决定。

就本案来说,检察院肯定是基于刑法第十三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做出不起诉决定。

按理说,万选才法官都知道检察院撤回起诉了,难道会不知道撤回起诉后七天后发生的事情?会不知道做出《不起诉决定》的事情?

万选才法官没有提的原因,可想而知是有他自己的想法的。

我依据《刑法》第十三条做出无罪判决,你认为我判错了,抗诉到中院,中院发回重审,我们再好好审审,你又撤回起诉,自己依据《刑法》第十三条做出不起诉决定。

这叫什么事?

你是打算以后为拍电影《第十三条》积累素材么?

难怪万选才法官在他的文章中,意味深长的只提及了撤回起诉,没有再做进一步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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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结语

尽管感动无数网友的无罪判决书并未生效,但万选才法官依然值得我们的尊重,《刑法》第十三条的激活,需要所有心怀悲悯的法律人的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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