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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第二条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同时又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对其提出的清算申请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在人民法院判决解散公司后,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和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自行组织清算或者另行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年5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7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07次会议《关于修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业务意见

股东请求解散公司和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系两个独立的诉请。我们在司法解释中之所以规定人民法院在受理股东提起的解散公司诉讼时暂不受理其提出的清算申请,原因在于,一是两个诉的种类截然不同,股东请求解散公司诉讼是变更之诉,公司清算案件是非讼案件,审判程序不同,无法合并审理;二是在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时,公司解散的事实并未发生,公司是否解散尚需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予以确定;且即使人民法院判决解散后,按照《公司法(2005)》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原则上仍应由公司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自行清算,只有在公司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时,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答记者问》,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司法司法解释(一)、(二)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讼出版社2015年版,第19页。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依不拉音•毛拉、艾力江•毛拉与阿瓦提县新世纪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买合木提•热依木、斯拉木•斯拉依、艾斯卡尔•莫明公司解散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民事裁定书)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1.《公司法解释(二)》第二条规定,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同时又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对其提出的清算申请不予受理。本案依不拉音.毛拉、艾力江.毛拉起诉请求返还入股资金及支付利润应视为主张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算。因此,二审判决对此项诉讼请求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苏泽林、景汉朝主编,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一庭、立案二庭编:《立案工作指导》总第31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版,第112-113页。

重庆正浩实业(集团)公司与重庆国能投资有限公司、重庆正浩机电工业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及公司解散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07)民二终字第31号民事判决书]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原审判决所针对的本案当事人主要争议是公司解散之诉,双方诉辩所涉及的正浩实业是否转嫁安置费给正浩机电、是否控制正浩机电将土地高价低卖、是否用正浩机电土地抵押贷款的问题,咨询报告的证明效力问题,国能投资根据审计结论在一审中增加诉讼请求,请求正浩实业赔偿正浩机电损失的问题,申请公司解散并清算的问题,因其属于股东直接诉讼与股东代表诉讼和公司解散之诉与公司清算之诉等不同类型的诉讼,上述诉讼,当事人的诉讼地位、讼争权源、权利义务和责任归属均不一致,因此不能合并审理,当事人所提出的事实、主张,本案未予审理的,可以在公司解散后在公司清算中一并解决。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公司卷》,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第114-125页。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

关于股东请求解散公司诉讼的结案形式及相关表述。股东请求解散公司之诉应当以“判决”的形式结案,而不应该使用“裁定”的书面形式。在解散公司的判决书中不能一并判决在法定期限内进行清算,但可以在判决书中将公司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进行清算及逾期不清算的后果等内容叙明,作为向当事人告知权利与义务的内容予以明示。写明公司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实际上也就是向相关当事人“告知”其应当自觉履行的法定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司法司法解释(一)、(二)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第16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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