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洛宁县法院长水人民法庭通过庭所联动,多部门联合介入,成功化解一起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最大限度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李某在被告某矿业公司从事采矿作业期间,因矿区塌方被砸伤,造成右腿骨折。事故发生前,矿业公司曾为李某投保了意外伤害险。事故发生后,矿业公司迅速将李某送往医院进行治疗,并支付了前期的医疗费用。但李某作为家中的经济支柱,因伤无法工作,给家庭带来了沉重的经济负担。李某认为,除了保险赔偿外,矿业公司还应承担额外的赔偿责任。双方就赔偿问题产生分歧,李某遂将矿业公司告上法庭。

在接到案件后,长水人民法庭庭长郭朝武考虑到李某作为家中顶梁柱的特殊身份且这次事故给其家庭带来的实际影响,他决定通过庭所联动机制组织化解双方矛盾,协调司法所和市场监督管理所相关人员共同研究制定调解方案,共同进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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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充分沟通的基础上,长水法庭联合司法所、市场监督管理所组织了一场调解,原被告双方充分表达了自己的观点和诉求。矿业公司表示理解李某的困境,但认为已经为员工购买了保险并垫付了医疗费用,应当减轻自己的责任。而李某则坚持认为意外伤害险是团体险,是公司员工的福利,公司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庭组织双方当事人面对面进行调解,面对双方当前还存在的分歧,驻长水法庭的人民调解员耐心地进行解释和劝导。调解员指出,虽然矿业公司已经为员工购买了保险,但保险赔偿并不能完全弥补李某因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同时企业作为雇主,在安全生产方面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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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庭所联动及大家的共同努力,双方逐渐消除了分歧,达成调解协议:该企业一次性给付李某1.2万元,李某不再就受伤一事追究该企业其他责任。

庭所联动不仅解决了社会矛盾纠纷,促进了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和谐关系,也是长水人民法庭、长水司法所积极探索和推动多元解纷的一次成功实践。(供稿:洛宁县法院长水人民法庭 洛宁县司法局长水司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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