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在网购交易中往往处于信息不对称的状态,为了赋予其在合同缔结之后适当期间内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应运而生。

网友咨询:

“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中“退货商品应当完好”应如何确定?

史莉律师解答:

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应当完好。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齐全的,视为商品完好。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调试不影响商品的完好。

对超出查验和确认商品品质、功能需要而使用商品,导致商品价值贬损较大的,视为商品不完好。具体判定标准如下:

(一)食品(含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计生用品:必要的一次性密封包装被损坏;

(二)电子电器类:进行未经授权的维修、改动,破坏、涂改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指示标贴、机器序列号等,有难以恢复原状的外观类使用痕迹,或者产生激活、授权信息、不合理的个人使用数据留存等数据类使用痕迹;

(三)服装、鞋帽、箱包、玩具、家纺、家居类:商标标识被摘、标识被剪,商品受污、受损。

史莉律师补充:

选择无理由退货的消费者应当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向网络商品销售者发出退货通知。七日期间自消费者签收商品的次日开始起算。网络商品销售者收到退货通知后应当及时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的退货地址、退货联系人、退货联系电话等有效联系信息。消费者获得上述信息后应当及时退回商品,并保留退货凭证。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完好的,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在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向消费者返还已支付的商品价款。

【法律依据】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

第八条 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应当完好。

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齐全的,视为商品完好。

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调试不影响商品的完好。

史莉律师简介

辽宁君盈律师事务所律师。西安政治学院法学专业毕业,辽宁省律师协会员,软件中级工程师及软件测试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对诉讼及非诉讼事务有相当工作经验,擅长民事、经济纠纷、离婚继承、人身侵权、刑事辩护,深受当事人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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