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一些地区,涉诉事项成为信访投诉中的核心问题,甚至超越了征地拆迁、民工工资等一些多发性领域。大到企业经营纠纷、小到日常消费纠纷,我们都习惯性的利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权益,但是很多人由于对判决结果不满意,往往在已有定论的情况下仍然不停的投诉,那么涉诉信访事项产生的原因是什么?

第一、传统文化的影响。在一些古装戏里,往往热衷于打造“青天大老爷”的人设,营造一种依靠领导就能解决问题的氛围。而在现实中,确实也存在信访不信法、信上不信下的现象。一些本应当通过诉讼渠道解决的事项,比如房产买卖纠纷、祖房产权纠纷等,但信访人并不愿意走法律程序,意图通过信访,期待领导关注或批示来解决。在司法实践里,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形成了对程序法的忽视,客观上只重视结果,不重视过程,一旦法院依据程序作出与信访人预期不符的裁判,就算过程、结果都是合法的,仍避免不了遭受质疑。

第二、行政单位未能源头化解矛盾。在很多大城市里,城中村改造、房地产开发、 征地拆迁、基础设施建设等等,越来越多地影响着居民的切身利益,尤其是很多涉及到经济利益分配,比如拆迁时的兄弟姐妹对祖房的争夺、征地时代劳名额的分配,矛盾更容易激化。由于行政行为时更多关注结果,在矛盾滋生以后,不能有效及时地调解。在错综复杂的社会环境下,法院作为化解矛盾的最后一道防线,不可避免地出现各种涉诉信访现象。

第三、投诉成本低。在多数情况下,信访人诉讼时并不会关注法条规定,仅单纯以自身的诉求是否解决为标准,甚至可以说,对法院缺乏最基本的信任,往往在审判时会提出不切实际的过分要求。相对于诉讼,信访门槛低,成本小。信访主体多数为经济水平相对较低的群体,考虑到投诉成本,他们往往更愿意选择耗费更多时间和精力但经济成本较低的信访形式。涉诉信访就演变为表达诉求最有效、最廉价的选择。

第四、法院案多人少矛盾突出。在我工作、法学研究生学习、担任陪审员期间,往往发现很多基层法官手上的未结案案件数量惊人。在压力下,由于存在疏忽,个别案件在实体上或程序上存在不同程度的瑕疵,当事人因为对法院不信任而引发信访;部分工作人员对待当事人态度冷漠,工作不耐烦,导致信访人投诉;也有少部分案件执行难,导致申请执行人信访。

第五、缺少多元化解机制。司法原本是解决社会矛盾的最后一道“关口”,很多不属于法院受理的纠纷,因形式上符合立案登记而进入法院,如私房落政问题、企业改制遗留问题、农村“三大员”退休问题等。很多行政机关有这种怪思想,历史悠久的问题、调查不清楚的问题喜欢推给法院,甚至会主动要求信访人去法院起诉政府。这些问题涉及部门多、牵扯面广、政策性因素复杂,涉诉后容易演变为涉诉信访,无法通过法院一家进行化解。而且针对此类涉诉信访的化解,各解纷主体之间缺乏工作合力,各种纠纷解决方式之间缺乏明确而合理的分工,未建立相应的分流衔接规程及配套机制。

如何化解上述难题?首先需要职能部门做好政策解释和心理疏导工作,防止一些政策内的问题“访转诉”;其次需要相关部门认真化解信访积案,不能存在知难而退的心理;最后在涉诉问题终结制度的基础上做好困难帮扶工作,真正做到情理法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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