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打虎拍蝇快讯

《民法典》规定,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物权的排他性,是指物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权利人之外的任何人都负有不得侵害和妨碍物权的义务。

然而,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人民法院林晓霞法官作出的一审判决却认为:“物权人应当容忍他人轻微的、正当的妨害,这是维护社会关系和睦所必需。”这就等于,林晓霞法官用判决形式,否定《民法典》关于物权排他性的规定,公然对抗民法典。

5月29日,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对该案进行二审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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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人应当容忍他人轻微妨害?

2024年2月,莆田市新新房地产开发公司向仙游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2015年4月,新新公司将其所有的坐落于仙游县鲤南镇木兰溪南岸公园1号楼、2号楼、3号楼酒店房屋1287.7平方米的地下室出租给莆田市财富皇庭酒店有限公司、林智海使用,双方约定月租金24.2元/㎡,租赁期限为2015年4月8日至2016年4月7日。租赁合同约定,承租期届满后若承租方计划继续租用,需提前与出租方新新公司书面商定后续租用事宜;若没有商定,则承租方应在到期日前自行搬离。没有按期承诺搬离的一切物品承租方林智海自愿在此承诺视为无偿归出租方新新公司所有与承租人林智海无关。但前述承租期届满后,双方并未进行后续商定续租事宜,也未签署任何书面协议,财富酒店、林智海自2016年4月8日始至今长达8年公然非法侵占该地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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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新新公司就前述相关纠纷诉至仙游法院,该案经审理后认定仙游县鲤南镇木兰溪南岸公园3号楼地下室为新新公司开发建设,且放置在该地下室的空调主机、发电机、生活水箱等物品(下称该物品)为财富酒店、林智海所有,财富酒店、林智海侵占了新新公司所有的地下室的相应的位置。新新公司认为,财富酒店、林智海侵占新新公司场地的事实清楚,其行为已损害了新新公司的合法权益。为此,新新公司请求法院判令财富酒店、林智海立即将堆放在仙游县鲤南镇木兰溪南岸公园3号楼地下室的空调主机、发电机、生活水箱等物品拆除、搬离,并停止继续妨碍和占用新新公司前述3号楼地下室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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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案件,由仙游法院林晓霞法官独任审理。林晓霞法官审理认为,物权人应当容忍他人轻微的、正当的妨害,这是维护社会关系和睦所必需,也是维护正常经济生活所必需。

据此,林晓霞法官于2024年3月20日做出(2024)闽0322民初11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新新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新新公司负担。

众所周知,该物品系完全可以随时搬离的物品,没有法律规定指定必须强迫放置于上述地下室,放置在地上房屋等任一合法场所都是可以的,原仙游饭店、仙游宾馆都没有地下室,该物品同类物品都放置运行良好!且上述地下室的租赁合约和县政府规划批准的地下室用途为停车室,不是设备用房!这些都是林晓霞法官清清楚楚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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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道法官的房子也容忍他人轻微妨害?

新新公司不愿意继续将自己所有的房屋地下室出租给财富酒店和林智海,但林晓霞法官却强迫新新公司与财富酒店和林智海租赁交易,强买强卖。那么,如此判决是否有法律依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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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14条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的排他性,是指物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权利人之外的任何人都负有不得侵害和妨碍物权的义务。物权的排他权包含对世效力。

也就是说,任何人都负有不得侵害物权的义务。物权的效力可以对抗权利人之外一切不特定的人。任何人都负有不得妨碍权利人行使权利的义务。物权具有不可侵害性,物权人行使权利,有权排除他人的侵害和妨害。

简而言之,所有权人对自己的房屋享有处置、收益等权利,这种权利是自由且自愿的,其他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妨害。就本案而言,新新公司是否愿意将房屋地下室出租给财富酒店和林智海,完全取决于新新公司自己的意愿,其他任何公民和组织均不得干涉。

在此背景下,林晓霞法官判决认为“物权人应当容忍他人轻微的、正当的妨害,这是维护社会关系和睦所必需”是非常荒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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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此逻辑,难道林晓霞法官的房子也容忍第三人轻微、正当的妨害、侵占?这是维护社会关系和睦所必需?若有第三人愿意按每月1000元承租你家现住房子,尽管你不同意,但法官却判决要求你容忍,强迫交易,对这样的枉法裁判,你服吗?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司法带头破坏法律规定,其后果必然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公正司法则无从谈起。

林晓霞法官的判决不可取,她直接否定了《民法典》关于物权排他性的规定,公然对抗民法典,这给社会起到了一个非常糟糕的示范作用。

为此,新新公司不服林晓霞法官的一审判决,目前已将案件上诉至莆田中院【案号:(2024)闽03民终1253号】,5月29日,莆田中院将对该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

关于该案的进展,我们将进一步关注!(转载于:打虎拍蝇快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