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国俊院长应对江苏省宝应县法院枉法裁判承担领导责任》为系列文章,此为:被执行人陆士品是否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第六篇)的续篇,为第七篇:宝应法院办案人员法律知识欠缺、法治意识淡薄、工作作风存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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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明确规定:自2016年2月15日起,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终结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应当自收到终结执行法律文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而宝应法院在《告知书》中载明:本院拟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有异议应在收到民事裁定书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执行异议。请问:一是提出执行异议的期限为60日啊,怎么变成15日了?二是关于裁定书的权利告知是否放在《裁定书》中更有利于申请执行人收到《裁定书》后维护权益,而不是放在《告知书》里?

12月6日,陆如凤弟弟陆如刚表示:他(陆士品)这么多年,我们最后会有手段,我们认为,最高法、中央政法委等……,沈杨法官助理打断插进:你不要说这话,你们最终,谈什么最高法?谈法没有意义,你们有什么想法?你们希望反映?你不要跟我谈法,谈法没有意义。请问:你们是“法”院,我们跟法院案件办理人员,“谈法没有意义”,谈什么才有意义呢?

在此案的办理过程中,职务、姓名写在裁定书落款日期后的法官助理沈杨,曾于11月15日到受害人陆如凤目前治疗的扬州中医院与受害人委托代理人赵万美(陆如凤母亲)进行过强制执行情况沟通;12月6日,陆如凤弟弟陆如刚去宝应法院提交执行异议书时见到了法官助理沈杨。而《裁定书》中的审判长李洪庆、审判员杨长安、审判员冯林,此3人从未与申请执行方有过沟通联系,也从未见过面。此案也暴露出宝应法院及相关法官的办案作风,案件从头至尾,仅1名法官助理与申请执行方沟通联系,而对案件办理需终身承担法律责任的审判长、审判员3人却没有任何沟通联系

江苏省宝应县法院及相关人员的诸多不作为、乱作为、枉法裁判等问题,已经违反了《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

陈国俊作为江苏宝应法院“一把手”党组书记、院长,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职责不到位,应对江苏省宝应县法院枉法裁判承担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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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国俊院长应对江苏省宝应县法院枉法裁判承担领导责任》为系列文章,此为第七篇。宝应法院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其他严重违背事实、枉法裁判等等行为见互联网其他文章,在网络搜索引擎输入《陈国俊院长应对江苏省宝应县法院枉法裁判承担领导责任》即可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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