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当你在德州城区河道地段

或者是城乡结合部地带

遇到的兔子未必就能随便逮!

5月15日,德州市自然资源局针对一起非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案,做出了今年以来的第3号执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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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显示:2022年以来,杨某某未经批准,多次在德城区于官屯大桥附近河堤上使用禁用工具猎夹猎捕野生兔科动物,共猎获兔科动物8只,其中3只系2023年在德城区被列为禁猎区、禁猎期的情况下非法猎捕。

经鉴定,涉案动物为蒙古兔,被列入《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其基准价值为每只80元,涉案价值共6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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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非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和《山东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杨某某被处以猎获物价值三倍的罚款,计19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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