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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反诈,你我同行
不听信、不贪心、不参与

远离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

反诈宣传天天见

可是,总有那么些人

抵挡不住高额报酬的诱惑

想走捷径赚快钱

以为是“生财有道”

其实是迈进了犯罪的深渊!

甘愿向不法分子出借自己的

手机卡

知法犯法

最终沦为犯罪分子的帮凶

近年来,由于公安机关对“两卡”违法犯罪的严厉打击和广泛的宣传,广大群众对诈骗违法犯罪的一些套路有了较多的了解,对自己手机卡的管理也比较谨慎,诈骗分子要想获得大量的手机卡用于诈骗已经相当困难。于是,诈骗分子把目标盯向了在校的未成年人和不明真相的老人。2024年以来,我县已有117张电话卡因涉嫌诈骗被封停,64人被依法处理,情节较轻的已被依法处以罚款、行政拘留等,情节严重的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案例一

2024年3月23日,违法行为人蒋某把自己的苹果手机ID账号及密码出借给同学,其同学用ID账号从事 违法活动,蒋某从中非法获利710元。 4月11日,蒋某被全州县公安局依法行政处罚,并没收非法所得710元。

案例二

2024年3月20日8时许,违法行为人张某某在某学校盗窃一张电话卡,后将盗窃所得的电话卡出售给李某某用于从事网络违法活动。3月22日,违法行为人李某某用两台手机、一条数据线架设GOIP提供给境外分子拨打诈骗电话,共获利1332元。3月27日,张某某、李某某被全州县公安局查获并依法进行处罚,没收非法所得。李某某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七日,罚款2000元;张某某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罚款2000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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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下列支持或者帮助:

(一)出售、提供个人信息;

(二)帮助他人通过虚拟货币交易等方式洗钱;

(三)其他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支持或者帮助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

第三十八条 组织、策划、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警方提醒

1、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是违法行为。要保管好自己的电话卡,不能随便给他人使用。一旦手机或电话卡丢失要立即拨打客服电话进行挂失,防止电话卡被诈骗分子用于拨打诈骗电话。

2、老人要保管好自己的手机和电话卡,陌生人借用手机打电话要慎重,不能随便给他人使用。

3、家长要监督好自己的孩子,保管好手机和电话手表内的电话卡,如有手机或电话手表内的电话卡丢失,要立即拨打客服电话挂失丢失的电话卡;不要让孩子参与网络兼职赚钱,不要用两部手机帮骗子拨打诈骗电话。

4、将电话卡提供给他人用于违法犯罪活动,视情节可处以下惩处:公安机关以共同犯罪或者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相同身份证件下所有手机号码予以关停,只保留一个号码供本人使用;5年内不得开通新的手机号码。

▌文字:程春岭

▌图片:来源于网络

▌编辑:赵姗

▌校对:赵能亮

▌审核:蒋先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