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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引申:近日网络纷传的一则关于“00后女生因打工累垮脸严重,而向公司索赔成功”的新闻报道引发了诸位网友的一番热议。事情的起因是由于00后小陈在从事电商行业工作还不到一年时,基于工作原因(如:熬夜次数频繁增加、压力骤大等)而导致小陈的颜值直线下降。当小陈发现这一现象后,遂向公司提出要求赔偿其1万元的颜值折损费。事后采访,小陈讲到本以为公司会拒绝她的要求,但没想到公司不仅同意了她提出的要求,还额外给她放了3天的美容假。

那么对于上述案例,从法律角度来分析可以大概分为以下内容:

一、明确工伤的定义

“工作累垮脸”一般指的是,由于工作性质而导致公司员工长期熬夜、工作压力大等工作内环境,最后又基于此原因而造成员工的面部软组织整体下垂、肌肉韧带衰老、皮肤缺乏弹性、肤色泛黄等一系列皮肤老化的现象。

工伤(在学理上也被称为:职业伤害),是指劳动者因从事职业活动或与职业责任有关的活动而遭受的事故伤害或职业病伤害。

二、怎样条件下可以认定为工伤?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三、结合上述案例分析

结合上述案例,小陈的面部变化系基于其身体疲惫而引发的一种生理现象,而非“工伤”学理定义中的事故伤害,该也不属于《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中所规定的职业病范围之内,同时也无法在逻辑上达成对“工作”与“垮脸”之间的因果链条论证。即依据现行法律条文规定,员工上班累垮脸并不构成工伤,劳动者无权向用人单位主张赔偿。而在上述案例中,公司向小陈赔偿的1万元颜值折损费以及3天的美容假,系公司出于自愿向员工小陈发放的福利或补贴。

四、话题内容延伸

(一)与此类似的,如在诸多岗位薪工中常见的“脊椎病”“近视眼”等均系劳动者个人的工作、生活习惯而引起,也不属于工伤的一种。

(二)如果确认为构成工伤的,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的赔偿项目有:

1.医疗费:即受伤劳动者治疗其工伤所需的费用;

2.住院伙食补助费:指职工在住院治疗工伤的期间,由其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

3.外地就医交通费、食宿费;

4.康复治疗费;

5.辅助器具费:是指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的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6.停工留薪期工资(在停工留薪期内,职工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并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7.生活护理费;

8.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是根据工伤职员伤残等级确定,不同等级,赔偿标准不同);

9.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

10.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11.丧葬补助金(职工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12.供养亲属抚恤金:是指职工因工死亡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但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且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1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五、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嘱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作者:胡丹丹律师

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