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祁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发生在横穿马路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在其承保的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329754.97元。

2019年10月3日15时12分许,尚某某晋****重型仓栅式货车沿祁县108国道线由东向西行驶至祁县国道108线***公里+500M处时,与沿事发道路由北向南横过道路权某某的某某牌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权某某受伤、双方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尚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权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各被告未履行赔偿义务,权某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将驾驶员尚某某、以及尚某某投保的保险公司一并诉至法院,希望能依法得到赔偿。最终,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在其承保的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329754.9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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