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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车内韩车
来源|汽车服务世界(ID:asworld168)

近期,北京、天津、辽宁等地警方陆续侦破多起车险诈骗案件,其中仅一个犯罪团伙的涉案金额就达近千万元。
这些人的行为在业内被称为“做案子”,也就是“人为做出来的保险事故案件”的骗保行为。
现象背后,我们更多地还是想探讨,保险公司和修理厂之间的不对等关系。

在上个世纪参数图片),大约是在1990年以前,那时候汽车只能由单位购买,修理厂是国营的或大集体的,保险公司更是只有人保这一家,所以一旦产生了保险赔付,无非就是用车单位、修理厂、保险公司之间的“转账”。
因为车是单位的车,又是事故维修,所以修得好坏快慢,跟管车和开车的关系不大;修理厂的配件全部外采,凭票付账,工时费有运管部门制订的工时收费标准,配件只能在采购价的基础上加收15%的管理费。
至于保险理赔,赔多赔少都是人保在赔,定损员跟修理厂定好维修范围,凭修理厂的发票和交警的事故证明让保险公司打款。
这时候没有骗取车险赔款这一说,因为都是单位间划账、凭发票销账,最多吃拿卡要点生活物资也就罢了。
1997年香港回归到中国,同年中国申请加入WTO,1998年中国申请举办奥运,2001年中国加入WTO,2008年中国成功举办奥运会。
总之,那些年,国家仿佛被绑上了助推器,进入爆炸式增长,财富如同倾盆的甘霖降入人间,购房买车成为了街谈巷议的主角。
汽车逐渐由单位只能作为生产资料购买,转变成可以由个人购买并使用的高端消费品。
原来属于各个政府部门车队的维修保养单位,开始将大院高墙的门打开,承接对个人汽车的维修,加之全国逐渐放开了汽车维修行业的准入,私营汽车修理厂开始大量出现,汽车4S店也是从这时候开始遍地开花的。
同时,因为汽车数量的暴增,交通事故也就毫无意外的节节攀升,保险公司的车险业务不得不进入了市场化的经营阶段,除了人保,太平洋、平安、大地、阳光、中华联等等都纷纷加入市场的角逐。
从那时候起,汽车用户、汽车维修企业、保险公司,这三者之间原有的运作默契就被打破了,无休止的纠缠争斗也就开始了。

由于汽车销售,特别是乘用车销售的主渠道从机电设备公司转移到了4S店,加上“谁经销谁负责”这种明目张胆的替主机厂甩锅的条款,“逼着”这些车回4S店接受售后服务。
当时几乎每家4S店的售后和特约维修中心都大排其队,生意好到爆,在配件价格、工时收费上,不要说保险公司,运管部门的工时定额标准都置之于脑后,而且后来,连在物价部门备案都变得可有可无,完全按照4S店的电脑价格执行。
保险公司一边喜滋滋的看着保费噌噌的往上涨,一边无奈地眼瞅着理赔款哗哗地往外流。
因为事故车进入4S店和特约服务中心(后来大多数也升级成为了4S店,不然就成为了社会修理厂)进行维修,在维修范围、工时费和配件价格上,4S店根本不把保险公司放在眼里。
如果保险公司不按4S店的维修方案和价格来,4S店就敢把保险公司晾在一边,形成4S店对用户,用户对保险公司的局面,让保险公司陷入除了付款其余什么都不能做的尴尬境地。
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幸运的是由于汽车销量的持续增长,每个汽车品牌在同一个大城市里,都开始布设了不止一家4S店,它们之间就已经开始展开了竞争。
同时,更多的私营社会修理厂也建立了起来,保险公司可兹利用的压价手段变得多了起来,终于将压力转换到了维修企业这边。
面对保险公司毫无底线的压价行为,除了增加事故损坏零件这一条路,几乎没有别的办法,但是一辆车增加的零件数毕竟有限,能直接增加事故入场台次,岂不是更加有利!

在增加事故入场台次的方法中,非常规的应对方案就是做案子。做案子有很多种,下面仅列举其中比较典型的几种情况。
第一种,扩大损失。
这是最常见的,扩大损失通常是将明显被损坏的覆盖件内部包裹或遮挡的零件进行破坏,达到增加事故损坏零件数量的目的。
当然,这么做的利润属于正常利润。
利润更高的做法是平时收集这些被更换淘汰下来的配件,遇到合适的事故车,将原车的配件拆下来,换上被破坏的淘汰配件或者换上后再破坏,只要逼真就好,等到修车时,再把原车的配件复原,无成本增加了配件收入。
这个跟正常的扩损不一样,有时候,定损时拍摄损伤部位,肉眼可见损伤,但是无论怎么拍照,照片就是反映不出来,那么这时候,在获得保险公司准许的情况下,会将损失部位进行人为的扩大破坏,以便拍照存档。
第二种,单方事故。
用户、修理厂单独或者勾结在一起,模拟出一场单方事故。
这类骗保的案件,在夜深人静或人烟稀少的公共道路上,电杆、路沿、墙角、树下、水边等处,将车辆靠上去,形成擦碰或落水的事故现场,赌的就是定损员的专业度。
一般来说,用户单独做的单方事故,都是真实发生过的事故,只不过因为有酒驾甚至逃逸等情况,不可能正常报保险,才在事后做案子。
做这种案子需要几乎真实的再现事故或真的再撞一次,否则很难逃过定损员和核损岗的法眼,毕竟这是拿业余跟专业进行比拼。
修理厂参与其中时,他们都是用残损配件替换下原车配件后,再去做案子,而且会把事故发生的因素和保险报案的话术都充分考虑进去,形成逻辑自洽,只要不在保险公司的黑名单里面,骗保成功的概率就会大大的增加。
这个黑名单通常是保险公司怀疑做过案子或有前科的修理厂和个人,例如各个修理厂和4S店的事故专员(包括曾经是),如果他们是作为事故责任人报的保险,那一定会严查。
3、联合骗保。
这个就像本文开头说的那样,有真实车主、有不止一辆的真实车辆、有在职定损员,他们联合起来做案子,只要不是过于频繁,几乎一骗一个准,这几个不是因为一辆豪车一年出好多次保险事故,也不会被盯上。
之所以会一骗一个准,跟我国车险赔付的基础原则有关,我国车险施行的是有责赔付,也就是对过失责任产生的风险进行保障,谁在交通事故中的过失责任越大,保险在限额内赔付的就越多,所以就算是做案子,只要保险公司不能证明是故意的或虚假的,就必须赔付。
如果采取无责赔付,情况就完全不同了。
无责赔付就是对无过错或无责任方进行赔付,然后对有责方进行追偿,直至有责方赔偿到位或尽到了其最大赔偿能力为止。
这就没法做案子了,事故最终等同于由有责方赔付无责方,无需赔付无责方时,自己的责任自己担,做案子就成了自己左口袋的钱放到右口袋,没有意义了。
但是这种无责赔付原则理论上必须由保险公司既作为赔付主体又作为债权主体,将一个交通事故分成两起法律案件进行处理,其中的运作成本和法律风险都远超有责赔付。
至少,在有责赔付的情况下,一个交通事故最多承担一次赔付的法律风险,而且还不是唯一和第一赔付主体。
尽管有责赔付也可以向无责赔付进行转换,那就是另一个话题了。
凭着良心修车,摸着良心赚钱,案子做得多了,离局子也就不远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