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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指导意义

调解是一种更利于在解“法结”的同时解“心结”的案件审理方式,相较于判决结案,双方当事人对于审理结果的认可度、信服度可能更高,更倾向于服判息诉。调解能够成功,关键在于发现案件背后的社会意义上的矛盾纠纷,进而找准双方达成共识的决策空间,增加双方之间的谈判空间或让步空间。

案件基本情况

“个体户不是用工主体,没法跟他们几个人签劳动合同,更没法为他们交社保,工资我们没有少他们的,一审判我们支付他们两倍工资,还有经济补偿金没有任何道理,也让我们个体户经营没有活路。”

“仲裁和一审都认定你们败诉,上诉纯粹就是拖延时间,胡搅蛮缠!”

某食品经营部与陈某等5位劳动者在二审法庭上怒目相向,双方之间剑拔弩张。二审承办法官张洁及时制止了双方之间的争吵。原来在这五个案件中,上诉人某食品经营部是经核准开业的个体工商户,因为经营较好扩大规模需要,该经营部在网上发布信息招聘送货员,被上诉人陈某等5人应聘后被录用。陈某等人入职后,某食品经营部一直没有与他们签订劳动合同,因为工资等都能如期发放,他们也没有催促对方与其签合同。后来,因为该食品经营部受经济形势下行影响,经营慢慢陷入困境,业务回款也不及时,导致工资也不能及时发放,陈某等5人只能被迫离职,离职前向该经营部发了《被迫离职通知书》,以经营部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及未缴纳社保等事由,通知该经营部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

随后,陈某等5人向邳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该经营部支付欠付的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以及经济补偿金等,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支持了陈某等5人的诉求。该经营部不服向邳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邳州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了该经营部的诉求。该经营部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承办法官张洁审查后发现,该案案情清晰,仲裁裁决及一审判决并无不当。但从一审卷宗、与上诉人电话沟通中发现上诉人并不认可、信任这个结果,如果二审简单维持后,陈某等5人也很难及时拿到这笔钱,这对于家庭收入并不宽裕的陈某等人来讲只是赢得了纸面上的权利。从上诉人角度看,在陈某等人工作期间,该食品经营部工资发放基本正常,并未有拖欠等行为,目前欠付工资仅为离职当月工资,这也是因为最近业务回款不及时所致。该经营部老板始终认为干活拿钱是天经地义,合同签不签的无所谓。

张洁法官认识到,尽管双方在法庭上吵得不可开交,但是双方并非没有调解的基础。他没有一判了之,而是多次主动与双方沟通协商,重点向该食品经营部的经营者讲解法律规定,并要知其企业规范经营所需要主要的事项,耐心回应提出的问题。经过多次的沟通,该食品经营部表示接受法院判决,但因最近经济下滑希望劳动者能够适当让步。因为陈某等5人在邳州当地,张洁法官与一审承办法官杜万亮联系,告知了该案调解方案,并在4月28日上午其他案件庭审后,驱车前往邳州,联合一审法院再做做陈某等人的工作。经现场协商,最后达成一揽子解决方案,该食品经营部现场向陈某等5人付款,将协议内容当场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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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我们也没指望这么快能拿到钱,我们也清楚他们现在经营困难,感谢两级法院费心费力为我们解决困难,让我们在五一劳动前就拿到了钱,这是最好的劳动节‘大礼包’啊!”陈某等5人由衷地对法官说。

“经过这批案件后我们知道了,经营就要依法经营,签订劳动合同,为劳动者购买社保等都是企业的义务,违反了义务就要承担责任,这个学费交的值。感谢法官耐心细致的解答,为我们后续合规经营指明了方向。”该食品经营部的负责人在案件结案后,还连连说以后遇到问题还要请教。

案件指导思路:“一次有效调解”

“一次有效调解”要求:调解时,要从案件中“探求当事人真实诉求”,从案件中的复杂关系与多年纠葛中抽丝剥茧,找到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症结,抓准当事人真正关心的矛盾点来做工作。做工作时,尽可能用平实直白的语言,道明法条背后的目的与原理,释明当事人的利益在法律上的地位及相关考量。要在保持中立、保持距离的基础上,更加注重倾听意见、当面交流,尽量诚恳答疑,做实诉讼辅导。同时善借多方力量和渠道合力做当事人工作。做工作时,不是一味追求审判速度的“快”,而要充分兼顾案件效果的“好”,让“局部的快”让步于“全局的快”,力求做到既“好”又“快”,让当事人既能感受到简案快审的速度,更能感受到实质解纷的力度和“如我在诉”的温度。

供稿:徐州中院速裁庭 邳州法院速裁庭

审核:李飞 褚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