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大庆微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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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力推动企业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黑龙江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则》等法律法规,自觉履行和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组织开展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有效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现公示第二批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典型案例,请全区广大市场经营主体引以为戒、举一反三,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让胡路区鼎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停用消防设施案

2023年12月5日,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大庆鼎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停用消防设施,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让胡路区消防救援大队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肆万伍仟元。

(二)大庆市让胡路区未来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案

2024年1月23日,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让胡路区未来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让胡路区消防救援大队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肆万伍仟元。

(三)让胡路区泉富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储酒区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案

2024年1月26日,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大庆市泉富酒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储酒区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正)》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正)》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让胡路区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

(四)让胡路区紫峰烟花爆竹店烟花爆竹数量存储超量案

2024年2月8日,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大庆市让胡路区紫峰烟花爆竹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该零售店存储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总药量512千克),该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让胡路区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元。

(五)让胡路区星淼石油制品销售有限公司未在油枪上设置油品区分标识案

2024年4月2日,执法人员对大庆市星淼石油制品销售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站未在11号、13号加油枪上设置明显的油品区分标识,该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正)》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正)》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区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仟元。

来源:让胡路区应急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