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能不能随意出租、出借、出售?

南通市第一初级中学

南通惠立国际学校的70余名师生

从市中院这场公开庭审中

获得了权威答案

当然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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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2年10月12日,被告人王某在明知他人可能利用其银行卡转移违法犯罪资金的情况下,仍在江苏省苏州市某小区门口将其本人名下邮政储蓄银行卡、光大银行卡、恒丰银行卡、手机、交易密码等提供给他人,由他人用于转账,并在他人转账时提供刷脸认证帮助。王某共计协助他人转移资金458078.01元,其中包括南通市崇川区偶某某等被害人被诈骗资金98790元。王某获利5700余元。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王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王某不服,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24年4月15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在查明案件事实,充分听取检辩双方意见的基础上,当庭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卡不能随意出租、出售、出借给他人,否则可能涉嫌犯罪,可能会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帮凶。这种行为可能涉及两个罪名,即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犯罪,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行为的,提供信用卡5张以上、手机卡20张以上或者支付结算金额20万元以上的,都可能构成该罪。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

这两个罪名所涉及的行为有一定交叉重合,通过提供银行卡、手机卡并有刷脸验证等协助转移资金行为的,同时构成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型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应按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案中,王某明知上家使用其手机、银行卡转移的资金是违法犯罪所得,仍向他人提供了3张银行卡,另将手机交给他人,他人用王某的手机操作王某银行账户转账,王某还配合提供刷脸验证,最终协助转移了40余万元的资金,其中查实诈骗资金9万余元,王某获利5000余元。王某的行为同时构成同时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重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故法院对王某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

旁听花絮

主审法官、南通市第一初级中学法治副校长丁净玉与旁听庭审的师生进行了交流,细致、耐心、专业地解答了部分师生的疑问,并建议学校加强对孩子的法治教育和引导,提高学生反电信诈骗和防范参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意识,既要防止自己及家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也坚决不做违法犯罪分子的帮凶。

笔记

南通惠立国际学校的一名巴西籍高一男生全程认证“听课”,并做了详细的英文笔记。一名高一女生现场向丁法官请教如何成为一名法官,“法官理想”的种子已经悄然埋下。丁法官勉励同学们要好好学习,打好文化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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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学校的师生们还参观了智慧警务中心,全面了解了警务执法过程,并观看了执法装备演示。

对未成年人法治教育不仅需要上门“说教”,更需要现场“说法”,庭审无疑是最生动的法治公开课。南通中院将继续延伸审判职能,坚持法治副校长进行专题授课与邀请师生旁听典型案件庭审相结合,提高未成年人遵纪守法的意识和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合法权益的能力。

来源:市中院刑一庭

编辑:谢 洲

审核:顾建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