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了避税天堂的持股架构,但却被税局要求补税16900万元。

江湖传说,设立防火墙公司、家族公司等,既能避税又能控制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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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传说,在避税天堂设公司可以避税。

1. 避税天堂

较多选择在英属维尔京群岛和开曼群岛注册公司。

为了去外面上市的,通常把公司设在开曼群岛。

而不是为了上市的,通常把公司设在英属维尔京群岛。

据说因为英属维尔京群岛的保密性更好,而上市公司是需要公开的,所以美国等境外上市地可接受开曼群岛注册的公司上市,但不接受英属维尔京群岛的公司上市。

我对境外的法律不了解,到底是不是这样我不确定,你可以进一步查证哦。

2. 甲公司设立了避税天堂的持股架构,能不能避税呢?

2023年初,丁公司把对丙公司100%持股的股权卖给香港上市公司。

香港上市公司进行了公告,丙公司100%股权以及4500万港元的债权,交易价格为23.8亿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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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的股权转让在境外交易,正常情况并不会体现在境内。

但是,因为买方是香港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公告后,税务局在2023年4月就发现了。

这样的交易到底要不要交税呢?

英属维尔京群岛和开曼群岛,都不对股权转让征收所得税。

而香港采用属地管辖原则,对来源于香港以外的所得不征收利得税。

所以,正常情况下,丁公司与香港上市公司之间的股权转让不用交税。

3.还有境内的规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

第一条规定:非居民企业通过实施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规避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重新定性该间接转让交易,确认为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

税务局通过约谈和走访、多次沟通后,获取了股权转让协议和股权转让前后的企业股权架构图、中间两层公司的财务等资料。

税务局认为中间两层公司在股权转让前都无实质经营行为,中间两层公司只是“导管公司”。

丁公司卖出下属丙公司的股权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对这项交易重新定性为直接转让深圳公司股权。

根据《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第三条规定,确认归属于境内的转让收入为17.29亿元,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69亿元。

这是中国税务报2024年2月刊登的案例。

所以,虽然避税天堂当地不用交税,但这样并不能逃避境内交税的问题。

而且,如果境内的老板在丁公司上面持股,从丁公司把利润分给老板时还要交个人所得税。

所以采用多层持股架构后,卖股权需要交25%的企业所得税,分到个人再交20%的个人所得税,一共要交40%的税。

如果个人直接持股,则卖股权的税是20%。

4. 应该采用什么样的持股架构?

打算长期持股的、打算短期持股的、打算上市的与不打算上市的,适合的股权架构都不同。

很多人可能都被防火墙公司、家族公司等传说误导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