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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赢了诉讼官司,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经常发现被执行人已经将相关财产转移或直接放弃相关财产权利,比如通过假离婚将财产全部登记配偶名下、被执行人将其所属财产无偿赠与相关亲属、被执行人为其他债务人恶意提供担保等。作为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人面临上述情形往往虽明知被执行人有财产可被执行,但却无计可施。

《民法典》第 538 - 542 条规定了债权人撤销诉讼的相关制度规则,是打击老赖容易“逃废债”的有力武器之一。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作为债权人若能使用好债权人诉讼相关制度规则,将会对执行案件的解决大有裨益。

一、债权人撤销权诉讼制度的

实体要件

债权人撤销权诉讼制度是指债权人(执行程序的申请执行人)对于债务人(被执行人)所为的危害债权及其实现的行为有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的权利制度。该制度主要涉及三方当事人,即债权人、债务人及相对人。

《民法典》第 538 条至第 542 条及《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 42 条至第 46 条全面系统规定了债权人撤销权诉讼制度。而针对债务人的诈害处分其责任财产的行为,法律按照有偿和无偿两类情形分别规定了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债权人撤销权诉讼制度的实体要件有以下几个:

1、债权人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

作为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人需要对债务人享有合法有效的既存债权,是债权人得以行使撤销权诉讼的前提条件。债权合法,则排除了赌债等非法行为形成的债权行使债权撤销权诉讼的可能。债权既存,则意味着债权必须要已经发生且未予消灭。对已经消灭或尚未发生的债权不得行使撤销权,这是针对债权还未经司法程序予以确定下来而言。另外可以行使债权人撤销权诉讼的债权种类原则上以财产给付为目的的债权。债权债务已被司法裁判机关予以确认且已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则属于最典型的债权人存在合法有效债权。

司法实践中,法院应根据债权是否已经由生效法律文书确认而分别处理。债权如已经判决书等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在撤销权诉讼中法院只需作形式审查即可;若没有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且债务人或第三人等当事人质疑债权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法院一般应当在撤销权诉讼中合并审理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关系。

2、债务人实施了诈害处分责任财产行为

诈害行为是债务人通过作为方式或者不作为方式实施的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行为。债务人实施的诈害处分责任财产行为分为有偿和无偿两类情形。

一是债务人无偿处分财产权益的诈害行为。《民法典》第 538 条规定了债务人的无偿诈害行为,即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而是债务人有偿处分财产权益的诈害行为。《民法典》第 539 条规定了债务人的有偿诈害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对于该条规定的“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或者高价,《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 42 条进行了细化规定。

第 42 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时交易地的市场交易价或者物价部门指导价予以认定。转让价格未达到交易时交易地的市场交易价或者指导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受让价格高于交易时交易地的市场交易价或者指导价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债务人与相对人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的,不受前款规定的百分之七十、百分之三十的限制。诉讼过程中,涉及举证责任分配时,考虑对价是否属于“明显不合理价格”的证明责任分配给债务人与相对人更为合理与公平。

3、债务人诈害行为对债权人造成了损害

只要债务人的行为不损害债权人的合法债权利益,债务人的无偿或者以不合理价格转让财产的行为就属于私法上对个人财产权益的正当处分。司法实践中,债权人如何证明债务人诈害行为对债权人造成了损害,有不同的审查判断标准。但是若债权人的债权已经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尤其是有本案执行终本裁定或者其他债权人申请执行债务人的裁定时,足以证明债务人已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已无履行能力。此时债权人若发现债务人有诈害行为,则属于典型的对其造成了损害。债务人实施诈害处置财产的行为具有导致其履行债务能力明显降低或履行不能的现实危险

4、撤销有偿诈害行为需要债务人与相对人具有恶意

债务人与第三人所为诈害行为是否需要恶意的主观心理状况,需要区分诈害行为是有偿还是无偿。因为债务人有偿和无偿处分自身责任财产的方式不同,其行为恶性程度也不同。债务人无偿处置财产行为,行为本身具有客观恶意,主观恶意基本上无需证明即可推定。与此同时,作为第三人的相对人接收财产而无需支付任何对价的行为属于纯获利益行为,撤销债务人无偿处分行为亦不损害相对人的合法利益,故无需考虑相对人的主观动机即可撤销。债务人有偿处置财产行为,涉及交易对价。

而交易对价会随着市场进行变化,合理性的判断比较复杂,原则上不能直接推定相对人具有恶意。法院需要通过举证责任的分配来实现对相对人主观恶意认定标准的客观化。即债权人需要初步找到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且相对人依当时具体情形应当对此是能够知晓的。《民法典》第 539 条相比较第 538 条多出的“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便是区分这两种情形的直接体现。

债权人在执行阶段提起撤销权诉讼的需要满足上述四个重要实体要件。另外债权人撤销权诉讼撤销权行使的范围需以债权人的债权额度为限。

二、债权人撤销权诉讼制度的

程序要件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维护自身合法债权权益,须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权人撤销权诉讼制度的程序要件有以下几个:

1、明确债权人撤销权诉讼的原告与被告

确定债权人撤销权诉讼的原告与被告法律依据为《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 44 条,该条规定债权人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第五百三十九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的,应当以债务人和债务人的相对人为共同被告。

2、确定债权人撤销权诉讼的管辖法院

债权人撤销权诉讼的管辖法院依据源自法律的直接规定,而非合同约定,因此不适用合同纠纷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法院,而应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原则,即“原告就被告”原则确定管辖法院。债权人撤销权诉讼以债务人或者相对人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是依法应当适用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另外,两个以上债权人就债务人的同一行为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3、债权人撤销权诉讼须在规定时限内提出

撤销权应当在规定时限内行使,超过除斥期间,撤销权消灭。撤销权行使涉及到的期限有两个,一年和五年。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该撤销权消灭。该“一年”与“五年”期间同属除斥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或延长。

债权人在执行阶段提起撤销权诉讼的需要满足上述三个重要程序要件。另外依据《民法典》第 540 条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应由债务人负担。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一般包括律师代理费、差旅费、对转让或受让财产估值发生的评估费用、针财产保全措施的费用、为查明债务人诈害行为所支出的调查取证费用、债权人为保存相对人返还的财产而支出的费用等。

三、执行阶段债权人撤销权

诉讼相关实务要点

1、裁判要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恶意转移财产的,申请执行人不得追加受让人为被执行人,而只能通过债权人撤销权诉讼进行维护权益。

裁判理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 14 条规定,被执行人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害的,执行法院可以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撤销权诉讼。本案中,被执行人转让财产,申请执行人如果认为该转让行为对其债权造成损害,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撤销权诉讼,通过诉讼明确被执行人转移财产的协议以及申诉人占有案涉财产的行为是否合法有效,进而明确能否继续执行案涉财产。执行程序上,对上述财产转让协议及占有行为无权作出裁定,依法应当通过诉讼解决。龙岩中院直接以财产无偿转让为由,在执行中追加福糖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错误,应予纠正。--最高人民法院( 2014 )执监字第 00030—1 号执行裁定书。

2、裁判要旨: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后,被执行人与他人在另外的民事诉讼中达成调解协议(有生效法律文书),放弃其取回财产的权利,并大量减少债权,严重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符合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现为《民法典》第 539 条)规定的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条件的,债权人对民事调解书具有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主体资格。简言之第三人撤销之诉撤销的对象是生效法律文书,而债权人撤销权诉讼撤销的对象一般为民事法律行为。

裁判理由: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因本案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达成以 3132573 元交易价转让养殖厂的协议,该协议经人民法院作出( 2014 )辽民二终字第 00183 号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并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此情形下,担保中心认为当事人之间该资产转让行为符合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却无法依据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另行提起诉讼行使撤销权。主张受损害的民事权益因( 2014 )辽民二终字第 00183 号民事调解书而存在根据合同法第七十四条提起撤销权诉讼障碍等本案基本事实,可以认定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处理结果与担保中心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担保中心有权提起本案第三人撤销之诉。--最高人民法院( 2017 )最高法民终 626 号民事判决书。

3、裁判要旨:第一、债权人撤销权诉讼的生效判决撤销了债务人与受让人的财产转让合同,并判令受让人向债务人返还财产,受让人未履行返还义务的,债权人可以债务人、受让人为被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第二、受让人未通知债权人,自行向债务人返还财产,债务人将返还的财产立即转移,致使债权人丧失申请法院采取查封、冻结等措施的机会,撤销权诉讼目的无法实现的,不能认定生效判决已经得到有效履行。债权人申请对受让人执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财产返还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裁判理由:关于债权人是否有资格申请强制执行问题。本案诉讼案由是借款合同、撤销权纠纷,法院经审理,判决支持了国开行的请求,判令东北电气偿还借款,并撤销了东北电气与沈阳高开股权置换的行为,判令东北电气和沈阳高开之间相互返还股权,东北电气如不能返还股权,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相互返还这一判决结果不是基于东北电气与沈阳高开双方之间的争议,而是基于国开行的诉讼请求。东北电气向沈阳高开返还股权,不仅是对沈阳高开的义务,而且实质上主要是对胜诉债权人国开行的义务。故国开行完全有权利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有关义务人履行该判决确定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 2017 )最高法执复 27 号执行裁定书。

结语

债务人总会在陷入债务危机后选择或积极作为或消极不作为的方式转移财产或者放弃财产权益。进入执行程序后,作为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人如能够有效使用债权人撤销诉讼这一打击被执行人逃废债的手段,对执行案件的推进会起到很好的作用。

附债权人撤销权诉讼的主要法律依据:

来源:iCourt法秀

编辑:ZW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