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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央视网《法律讲堂》栏目播出一期节目,讲述了一起啼笑皆非的案件:外甥正月初二去理发,其舅舅当晚遭遇车祸去世。舅妈以“故意杀人”为由将外甥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100万元。最终,当地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外甥理发与其舅舅死亡没有因果关系,民间习俗不能上升到道德绑架,依法驳回了舅妈的诉讼请求。

“正月理发死舅舅”的渊源

古代中国人对头发十分重视,民间早有在特定时间剪头发的习惯,如《礼记》中记载“三月之末,择日剪发为鬌,男角女羁”。说明起码早在汉代,我国民间便已对剃发时间有了一定的要求。清代潘荣陛所书《帝京岁时记胜》记载“五月多不剃发,恐妨舅氏”这又说明了在清代实是将“五月剃发”与“妨舅”相联系。而“正月理发死舅舅”的说法主要有两种来源。一说源自清军入关时的“剃发令”,满人要求汉人剃发留辫,但很多人认为“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用各种理由搪塞拖着不剃,被认为是“思旧”。结果以讹传讹,“思旧”被传成了“死舅”“死舅舅”。另一种说法称,这句话因民国时期颁布的“剪辫令”而起。1921年1月,“剪辫令”发布。经过清朝200多年统治,留辫子成为很多人的习惯,不愿意剪。“剪辫令”实施恰逢正月,于是“剃头思旧”传成了“剃头死舅”。

舅妈诉讼请求被驳回的原因

外甥正月理发舅舅死亡按照案件分类属于人身损害侵权案件。法律上构成侵权,需要具备四个构成要件:第一是行为,即行为人实施了侵犯他人权利或者合法利益的加害行为;第二是损害事实,即他人财产或者人身权益遭受不利影响,产生了损害性的后果;第三是因果关系,即行为与权益受侵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和责任成立后责任的形式以及大小;第四是过错,即行为人应受责难的主观状态。

1.侵害行为

通说认为,违法行为当事人虽然主观上有侵权的故意或过失,但如果客观上并未实施违反法定义务或违反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当然不可能负侵权责任。但是凡事具有两面性,合法的行为也可能构成侵权行为。如,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中,即使机动车驾驶人没有任何过错也要承担不超过10%得赔偿责任。环境污染责任中,污染者即使证明自己的排污行为完全符合国家得相关排放标准亦不能免责,仍需承担赔偿责任。

2.损害后果

《民法典》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损失以及获利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侵权责任的首要功能在于补偿受害人所受到的损失,即利益补偿功能,由此可见损害后果是认定侵权的首要因素。

3.因果关系

通说认为,损害后果必须与侵害行为之间存在法律意义上的相当的因果关系。例如许建惠、许玉仙民事公益诉讼案,二人擅自从事废树脂桶和废油桶的清洗业务,法院根据专家辅助人就鉴定人出具的鉴定意见和因果关系,污水池附近区域的地下水中检测出的污染物与洗桶产生的特征污染物相同,认定许建惠、许玉仙的行为与环境污染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判决二人承担了环境侵权责任。

4.主观过错

主观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从司法实践看,法院在认定某些侵权行为时,有时仅仅根据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本身,即可认定其为侵权行为,不需要探讨行为人内心的主观过错。比如,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其本身足以构成侵权,不需要再探讨行为人的内心心理状态。这里构成侵权要件的是他的“行为及其后果”,而非“内心过错”。《民法典》规定了无过错责任原则,即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比如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此时过错并不作为构成要件。

回归到本案,虽然产生了舅舅死亡的损害后果,但外甥正月理发显然不能算是一种侵害行为,因此外甥理发与其舅舅死亡没有因果关系,更不用谈主观过错。“正月理发死舅舅”只是一种民俗,切莫将其当成道德的标杆与法律的准绳。

作者简介:安启博,硕士学历,现北京执业律师、合伙人律师,前央企法律工程师,上市民营企业法务总监,具有计算机、自动化、法学复合学科背景,阅历丰富,学识深广,涵养深厚,擅长疑难重大、法律关系交叉复杂案件处理,重信守诺,值得托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