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山,男子健身时,突然倒地不起,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其家属认为健身房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40%的责任,索赔558000元。可健身房却认为男子系自身疾病猝死,健身房已经尽到了救助义务,无需赔偿,法院却给出了不一样的看法。
(来源: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刘俊朗一时兴起,于2019年在健身公司办理了一张特殊的健身会员卡,卡里包含了12次泰拳私教课程,会员卡有效期为6年。 可办完卡之后,刘俊朗因为工作忙碌,一直没有抽时间过去锻炼,这张健身卡就搁置了下来。 转眼到了2024年,拳击运动又火了,刘俊朗想起自己的私教课程还没上完,下定决心,再次去了健身房,打算把卡给用了。 刘俊朗换上了运动装备,去了健身房的拳击区。他戴上拳套,站在沙包前,开始认真地练习起来。 然而,就在他挥汗如雨、全神贯注的时候,突然身子一晃,倒在了地上,一动不动。当时他的身边并没有健身教练,压根没有人注意到他的情况。 过了一会儿,健身房的工作人员才发现倒在地上的刘俊朗,他们慌忙跑了过来,开始对他进行心肺复苏按压,同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 尽管医护人员迅速赶到现场,并对刘俊朗进行了全力抢救,但是他还是因抢救无效去世了。 刘俊郎的家人得知噩耗后,悲痛欲绝,但是他们认为,健身房作为专业健身机构,没有对刘俊朗进行适应性训练,事发时,健身房也没有具有急救技能的工作人员实施抢救。 他们认为健身公司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一定过错,他们决定向健身房讨要一个说法,要求对方对刘俊朗的死亡后果承担40%的赔偿责任,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合计558000元。 健身公司却觉得他们也很委屈,刘俊朗突发疾病,事发后,健身公司已经尽力通知120救护中心,且有一名健身者对刘俊朗进行了心肺复苏按压,他们已经尽到了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 双方沟通未果,家属一纸诉状,将健身公司告上了法庭。 1、健身公司作为健身场馆的经营者,应当对顾客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健身房场馆内进行的跆拳等健身运动具有一定风险性,健身公司应当预知风险,并制定与之相适应的防范风险措施。 并且泰拳具有一定的风险,在进行泰拳训练时,应当有专业的健身教练在场指导,确保健身者的动作规范,避免因动作不当导致的伤害。 根据现有证据和监控显示,事发时,涉案拳击区域没有专人管理,也没有健身教练在现场对刘俊朗进行适当的指导。 刘俊朗突发疾病后,健身房现场并没有配备急救设备,也没有具有专业急救技术的工作人员对他进行及时抢救。 因此,健身公司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具有一定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刘俊朗作为成年人,应当知晓自身健康状况。 《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刘俊朗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身体健康状况应当知晓,在健身过程中,突发疾病是导致其去世的主要原因。 3、法院会如何审理判决。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健身公司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法院认为作为经营性健身场所,健身房应当对进入场所健身的顾客负有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和适当的安全提示义务。 刘俊朗进入泰拳区,自行锻炼时,健身房的工作人员并未上前对其做出运动风险提示和告知工作,也没有安排工作人员在场巡查,以至于刘俊朗倒地后,工作人员并未及时救助,存在过错。 因此,法院认为健身公司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需要承担一定责任。而作为消费者,在参加健身活动时,也要根据自己的身体状况,量力而行。 最终,法院判定健身公司承担20%的责任,刘俊朗自行承担80%的责任,健身公司赔偿刘俊朗家属260470.22元。 一审判决下来后,健身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对此,你怎么看?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来源: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刘俊朗一时兴起,于2019年在健身公司办理了一张特殊的健身会员卡,卡里包含了12次泰拳私教课程,会员卡有效期为6年。 可办完卡之后,刘俊朗因为工作忙碌,一直没有抽时间过去锻炼,这张健身卡就搁置了下来。 转眼到了2024年,拳击运动又火了,刘俊朗想起自己的私教课程还没上完,下定决心,再次去了健身房,打算把卡给用了。 刘俊朗换上了运动装备,去了健身房的拳击区。他戴上拳套,站在沙包前,开始认真地练习起来。 然而,就在他挥汗如雨、全神贯注的时候,突然身子一晃,倒在了地上,一动不动。当时他的身边并没有健身教练,压根没有人注意到他的情况。 过了一会儿,健身房的工作人员才发现倒在地上的刘俊朗,他们慌忙跑了过来,开始对他进行心肺复苏按压,同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 尽管医护人员迅速赶到现场,并对刘俊朗进行了全力抢救,但是他还是因抢救无效去世了。 刘俊郎的家人得知噩耗后,悲痛欲绝,但是他们认为,健身房作为专业健身机构,没有对刘俊朗进行适应性训练,事发时,健身房也没有具有急救技能的工作人员实施抢救。 他们认为健身公司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一定过错,他们决定向健身房讨要一个说法,要求对方对刘俊朗的死亡后果承担40%的赔偿责任,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合计558000元。 健身公司却觉得他们也很委屈,刘俊朗突发疾病,事发后,健身公司已经尽力通知120救护中心,且有一名健身者对刘俊朗进行了心肺复苏按压,他们已经尽到了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 双方沟通未果,家属一纸诉状,将健身公司告上了法庭。 1、健身公司作为健身场馆的经营者,应当对顾客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健身房场馆内进行的跆拳等健身运动具有一定风险性,健身公司应当预知风险,并制定与之相适应的防范风险措施。 并且泰拳具有一定的风险,在进行泰拳训练时,应当有专业的健身教练在场指导,确保健身者的动作规范,避免因动作不当导致的伤害。 根据现有证据和监控显示,事发时,涉案拳击区域没有专人管理,也没有健身教练在现场对刘俊朗进行适当的指导。 刘俊朗突发疾病后,健身房现场并没有配备急救设备,也没有具有专业急救技术的工作人员对他进行及时抢救。 因此,健身公司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具有一定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刘俊朗作为成年人,应当知晓自身健康状况。 《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刘俊朗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身体健康状况应当知晓,在健身过程中,突发疾病是导致其去世的主要原因。 3、法院会如何审理判决。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健身公司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法院认为作为经营性健身场所,健身房应当对进入场所健身的顾客负有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和适当的安全提示义务。 刘俊朗进入泰拳区,自行锻炼时,健身房的工作人员并未上前对其做出运动风险提示和告知工作,也没有安排工作人员在场巡查,以至于刘俊朗倒地后,工作人员并未及时救助,存在过错。 因此,法院认为健身公司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需要承担一定责任。而作为消费者,在参加健身活动时,也要根据自己的身体状况,量力而行。 最终,法院判定健身公司承担20%的责任,刘俊朗自行承担80%的责任,健身公司赔偿刘俊朗家属260470.22元。 一审判决下来后,健身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对此,你怎么看?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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