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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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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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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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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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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不能处罚我!否则我就要自杀!”河北某高速路段,一面包车司机违规超载被交警拦下,当交警要依法对其处罚时,面包车司机情绪十分激动,扬言“我处理不了这个事情,我自杀行吗?”面对情绪激动的面包车司机,交警的做法大快人心。
    4月30日下午,高速交警渤海大队民警发现形迹可疑的面包车。面包车司机在发现广场有执勤民警后突然在高速公路护栏缺口处调头离开,有故意躲避交警检查的嫌疑。民警立即赶到现场对车辆进行检查。 不查不知道,一查吓一跳。123456789……,车厢内竟满满登登坐了10个人。经核实,该车核载7人,实载10人,面包车已属于超载。原来,车内乘客均是一起打工的工友,从天津去往山东。该女司机抱着侥幸的心理,违规超员载客。 在发现交警检查点之前,因担心被查罚款,于是铤而走险,让两名乘客悄悄离开,没想到一切都被监控记录下来。面包车女司机下车后向民警求情,不料遭到拒绝,在听到交警要按规定处罚时,面包车女司机更是激动地大喊:“我处理不了这个事情,我自杀行吗?”情绪十分激动。 为了稳住面包车女司机的情绪,民警耐心地对她进行了的批评教育。在民警的积极工作下,女司机慢慢冷静了下来。她拉的是一车人,不是一车货,这是十条鲜活的生命啊!如果出了车祸后果真的不堪设想。 最终,女司机表示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也对刚才自己失控的行为表示后悔,保证以后不会再做出这样危险的行为。民警依法予以驾驶人张某罚款200元、记6分的处罚,并监督其将超员乘客安全转运。 那么,在法律上,针对该女司机所驾驶面包车的超载的行为是如何规定的呢? 1、《交通法规扣分细则》规定,驾驶人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一次记12分,如果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一次记6分。本案中,女司机所驾驶的面包车并未登记为营运客车,所以女司机被扣6分。 2、《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2条规定,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20%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具体到本案中,女司机被罚200元符合规定。 在本案中,女司机张某在现场还有抗拒执法的行为,这种行为十分不可取,交警可以依法对其以妨害公务进行行政拘留。所以,即使对交警的处罚再不服,也只能在法律范围之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可以意气用事。本案中,交警对女司机张某的抗拒执法行为进行了教育,让其意识到自己的错误,不要下次再犯。 另外,对于乘客来说,不要图一时之便,超员乘坐面包车。这是对自己十分不负责的危险行为。如果发生交通事故,极易造成群死群伤的伤害后果。 关注我,学习法律案例,感受世间冷暖,看透人生百态!对于此事,大家有什么不同的看法?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
  • “太心痛了!”陕西西安,一名女子趴在井盖上痛哭不已,别人怎么劝她也不肯起来。原来,前一天晚上她的儿子不小心掉入下水道被水冲走。目前,她的儿子已经失联40小时,恐怕是凶多吉少了。孩子的父亲也一直守在救援现场,希望有奇迹发生。
    5月12日晚9点,杨先生带着老婆、儿子和女儿一家四口从亲戚家聚餐回家。在取车的路上,四人一行经过北三环下的桥洞时,杨先生牵着儿子走在前面,爱人牵着女儿走在后面。 突然,儿子从杨先生自己手中“溜”了下去,此时他才发现,路面有个下水道口,没有盖上盖子,孩子掉进下水道了。顺着儿子的哭声,杨先生打开了手机的灯照明,能够看到儿子坐在洞底。 水流虽然不深,但是很急。杨先生让爱人抓着他的脚,自己试图倒着进入下水道,在手和头都进入洞内后,发现儿子不在洞口正下方,已经被水流冲到了旁边的管道内,情况十分危急。 但是由于下水道入口太窄,杨先生的身体无法再往下深入,手也完全够不着儿子。在几次的艰难尝试未果后,杨先生只能眼睁睁地看着儿子被管道里的流水冲向远处,直至消失。 随后,杨先生拨打了119、110和120急救电话,并一直守在救援现场。目前,从儿子掉入下水道到14日,已经失联了差不多40个小时,杨先生他一直没有休息,他希望出现奇迹。孩子的妈妈更是数次悲痛欲绝,哭倒在地上,场面叫人无不心痛。救援队员连续进行了两天搜救,目前依然没有发现孩子的踪迹。 这又是一起令人心痛的意外事件。那么考虑到最坏的情况,如果该男童掉进井坑,最终导致意外死亡的话,到底谁该为此负责? 1、首先,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需要明确的是,事发现场是否有施工方在施工。施工方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其次,根据《民法典》第1258条的规定,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行人踩到窨井盖掉进下水道受伤的,除非管理人能够证明已经尽到了管理职责,否则窨井管理单位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城市中,窨井一般被认定为市政设施,应该归属于公共场所管理单位管理。但是,在救援现场,有西安当地知情人透露:“这个下水道并不是市政设施。”后续维权需要厘清此井盖的管理单位和责任。 但不管怎样,我们都不希望这种情况发生,毕竟再多的赔偿,也弥补了一个家庭失去亲人的痛苦。让我们一起为小男孩祈祷,希望他能平安无事!另外也提醒大家,夏天雨季来临,在马路上行走时,不论多么匆忙,都应注意脚下,看到下水道井盖,要注意避开,特别是要教育孩子,注意闪避下水道井盖,以免发生意外。 关注@三哥看法,学习法律案例,感受世间冷暖,看透人生百态!对于此事,大家有什么不同的看法?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
  • “太心痛了!”陕西西安,一名女子趴在井盖上痛哭不已,别人怎么劝她也不肯起来。原来,前一天晚上她的儿子不小心掉入下水道被水冲走。目前,她的儿子已经失联40小时,恐怕是凶多吉少了。孩子的父亲也一直守在救援现场,希望有奇迹发生。
    5月12日晚9点,杨先生带着老婆、儿子和女儿一家四口从亲戚家聚餐回家。在取车的路上,四人一行经过北三环下的桥洞时,杨先生牵着儿子走在前面,爱人牵着女儿走在后面。 突然,儿子从杨先生自己手中“溜”了下去,此时他才发现,路面有个下水道口,没有盖上盖子,孩子掉进下水道了。顺着儿子的哭声,杨先生打开了手机的灯照明,能够看到儿子坐在洞底。 水流虽然不深,但是很急。杨先生让爱人抓着他的脚,自己试图倒着进入下水道,在手和头都进入洞内后,发现儿子不在洞口正下方,已经被水流冲到了旁边的管道内,情况十分危急。 但是由于下水道入口太窄,杨先生的身体无法再往下深入,手也完全够不着儿子。在几次的艰难尝试未果后,杨先生只能眼睁睁地看着儿子被管道里的流水冲向远处,直至消失。 随后,杨先生拨打了119、110和120急救电话,并一直守在救援现场。目前,从儿子掉入下水道到14日,已经失联了差不多40个小时,杨先生他一直没有休息,他希望出现奇迹。孩子的妈妈更是数次悲痛欲绝,哭倒在地上,场面叫人无不心痛。救援队员连续进行了两天搜救,目前依然没有发现孩子的踪迹。 这又是一起令人心痛的意外事件。那么考虑到最坏的情况,如果该男童掉进井坑,最终导致意外死亡的话,到底谁该为此负责? 1、首先,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需要明确的是,事发现场是否有施工方在施工。施工方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其次,根据《民法典》第1258条的规定,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行人踩到窨井盖掉进下水道受伤的,除非管理人能够证明已经尽到了管理职责,否则窨井管理单位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城市中,窨井一般被认定为市政设施,应该归属于公共场所管理单位管理。但是,在救援现场,有西安当地知情人透露:“这个下水道并不是市政设施。”后续维权需要厘清此井盖的管理单位和责任。 但不管怎样,我们都不希望这种情况发生,毕竟再多的赔偿,也弥补了一个家庭失去亲人的痛苦。让我们一起为小男孩祈祷,希望他能平安无事!另外也提醒大家,夏天雨季来临,在马路上行走时,不论多么匆忙,都应注意脚下,看到下水道井盖,要注意避开,特别是要教育孩子,注意闪避下水道井盖,以免发生意外。 关注@三哥看法,学习法律案例,感受世间冷暖,看透人生百态!对于此事,大家有什么不同的看法?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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