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生一介

书生一介

网易号

关注
8802粉丝
28关注
1.7万被推荐
IP属地:山西

优质情感领域创作者

10枚勋章

人生何处不相逢

  • 记者采访陈丹青,隔着屏幕都感觉到压力和尴尬

    2023-07-20
    图片
    01:05
  • 陈丹青对话洪晃,高手过招,点到为止!

    2023-07-06
    2115跟贴
    图片
    01:27
  • 浙江杭州,一单身男隔壁是一对小情侣,因为每天晚上有噪音,男子便将这对情侣投诉到了公寓的管家那里,一个月后,这对小情侣搬走,万万没想到,之后又先后来了两对情侣,都是晚上有噪音,男子不堪其扰,再次向公寓管家进行了投诉。
    据悉,江先生的这间公寓,每个月的租金是2300元,额外再交房屋押金2300元,电费押金500元。 由于江先生睡的比较早,隔壁情侣一直折腾到晚,江先生便投诉到了公寓管家那里,第一次投诉,对方确实为江先生解决了问题,隔壁的情侣一个月就搬走了。 第二次投诉,公寓管家显得不耐烦起来,但还是提醒了新来的情侣,新来的情侣没住多久就搬走了。 接连租了两次都是情侣,江先生认为第三次总不是了,万万没想到,第三次租住的仍然是情侣,与前面两对情侣一样,也会制造噪音。 无奈之下,江先生再次投诉到了公寓管家处,公寓管家这次对江先生也不耐烦起来,直言江先生是不是故意不想让隔壁住人,双方也因此产生了争执。 事情的最后,第三对情侣虽然也搬走了,但江先生却怀疑在一天晚上,公寓管家故意断自己的电,所以现在要求对方退还押金,自己的房也不租了。 但公寓管家表示,事发当时,江先生租住的房跳闸,自己已经表示次日叫人维修,是江先生不依不饶,现在江先生违约,按照合同规定,押金是不退的。 目前,双方因为此事仍未协商一致,江先生表示将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对于江先生的经历,网友们议论纷纷,有网友认为,江先生接连赶走了三位租户,明显是梁先生太过矫情;也有网友表示,公寓有义务保证江先生不受噪音的打扰,所以江先生没有过错。 无疑,网友的观点都有一定道理,接下来,就其中涉及的法律知识谈几点看法。 事实上,江先生与公寓方达成了一个租赁合同,江先生在支付租赁费后,公寓方除了要提供最基本的住房外,还要保证居住的环境符合法律对噪音规定的最低标准。 按照《城市区域噪声标准》规定,以居住、文教机关 为主的区域,昼间55分贝、夜间45分贝。 具体到本案中,虽说制造噪音的是情侣,但公寓做为承租方,应当保障租户最基本的居住环境,现在房屋的噪音得不到解决,那么公寓一方就涉嫌违约。 《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就本案而言,公寓方先后采取了补救措施,但一直存在治标不治本的问题,所以在江先生想要解除合同的时候,公寓方做为违约的一方,是应当退还押金的。 当然,不可否认的是,民事诉讼讲究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也就是说,江先生后想要通过法律推荐解决问题的话,必须举证证明公寓方存在违约,否则是无法胜诉的。 那么亲爱的读者朋友们,你们如何看待此事,欢迎留言评论交流。
    社会话题讨论圈
  • 湖南湘潭,50岁的离异女商人周某,在去KTV买醉时,偶然认识了一位年轻帅气的服务员小胡,为了能够和对对方交往,周某每次去KTV时,都会叫小胡来服务,久而久之,在周某出手阔绰的情况下,小胡也对周某好感倍增,二人逐渐达成了不正当关系。
    二人交往期间,周某多次为小胡购买范思哲、LV等奢侈品牌,其中最贵的一双鞋花了1万多元,这对于出生农村,95年的的小胡来讲,是之前可望而不可及的,更令小胡感动的是,因为父亲生病,周某直接给小胡了6万元。 之后,周某要求小胡赋闲在家,自己在外赚钱,但小胡没有同意,直至KTV经营不善后,小胡彻底住进了周某家里。 然而,天下没有不透风的墙,一次偶然的机会,周某意外得知小胡竟然已婚多年,周某认为自己受到了欺骗,遂一纸诉状将小胡告上了法院,要求小胡退还所有的赠与,合计895995元。 小胡辩解称,周某对自己已婚的事实一直知情,因为强迫自己离婚未果,所以才怒而起诉,至于89万元,多数用于KTV消费,其他的也是周某自愿赠与,不应当撤回。 事情的缘由很简单,就是离异的周某和年轻的小胡保持了不正当关系,二人分道扬镳的时候,对部分事实各执一词,可谓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但无论怎样,周某毕竟是离异单身,而反观小胡,为了金钱迷失自我,实在是令人唏嘘不已!
    社会话题讨论圈
  • 湖北襄阳的一女子与丈夫一阵温存后,竟然趁着丈夫熟睡之际,拿出一把剪刀,咔嚓一下,直接将丈夫的下体给剪了,丈夫被紧急送往医院救治后,女子因为故意伤害,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10日,罚款200元。
      事发当时,杨女士与丈夫张某一同去哥哥家拜年,因为路途遥远,晚上不方便回去,哥哥便特意为二人安排了一间卧室,当天晚上,杨女士和张某一阵温存后,张某因为赶了一天的路,便提前睡觉。   万万没想到,在张某熟睡之际,杨女士突然拿出来一把剪刀,用力的剪断了张某的下体,张某疼的大声喊叫后,被杨女士的哥哥送往医院紧急救治。   随后,公安机关介入处理此事,因为张某的伤情鉴定结果尚未出来,暂对杨女士作出行政拘留10日,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这可真是天下之大,无奇不有,事情发生后,网友们对此议论纷纷,有网友认为,杨女士不会无缘无故的下狠手,肯定是张某做了什么对不起杨女士的事,所以张某也应当反思反思。   但也有网友反驳称,纵使是张某有错在先,杨女士如此蛮不讲理的行为,也已经构成违法,甚至涉嫌犯罪,必须严惩不怠!   个人认为,虽说家家有本难念的经,但法律从来不提倡使用私人暴力解决问题,如果真如网友所言,张某违背了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杨女士也完全可以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对张某少分或者不分财产,而不是选择如此极端的做法,一时的冲动,不仅解决不了问题,还会使自己深陷牢狱之灾,可谓是得不偿失。   杨女士的行为应当如何评价?为何警方只是对其行政拘留呢?   事实上,本案中除了杨女士的行为引人热议外,公安机关对杨女士的处罚引发了网友的质疑,多数网友认为,张某的伤情很重,所以肯定构成犯罪,公安机关为何单单行政处罚呢?   关于这一点,根据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应当遵循迅速调查取证,及时采取措施,规范准确鉴定,严格依法处理的原则。   也就是说,对于故意伤害案件,迅速调查取证是其一,还要能够准确鉴定,既不故意拔高、也不刻意鉴定,而关于鉴定,就是指对被害人张某的伤情鉴定。   如果张某的伤情达到了轻伤以上,则杨女士构成故意伤害罪无疑,反之则杨女士的行为只是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   具体到本案中,在伤情鉴定结果尚未出来的情况下,公安机关暂时对杨女士行政处罚符合法律规定。   当然,以《伤情鉴定等级划分标准》中认定的伤情情况来看,杨女士伤害张某下体的行为,至少应当达到轻伤以上,所以杨女士构成犯罪的概率还是很大的。 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47条规定,公安机关根据行政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转为刑事案件办理或者移送有权处理的主管机关、部门办理,无需撤销行政案件。公安机关已经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应当附卷。   也就是说,后续确定杨女士的行为构成犯罪后,公安机关只需将行政处罚的案件附卷即可,无需撤销行政案件。   最后,夫妻之间吵架是很正常的事,无论是哪一方,都应当控制自己的情绪,不要一失足成千古恨。
    社会话题讨论圈
  • 云南邵通的一女子在去驾校练车时,意外与教练互生情愫,发生了不正当关系,其丈夫得知后,一怒之下冲到驾校殴打对方。目前,女子丈夫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提起公诉。
    1982年出生的男子吴某某与妻子结婚多年,刚开始,二人关系比较融洽,但随着日子一天天的过去,二人的关系也变得平淡起来,但恰巧不巧,妻子肖某又是个喜欢浪漫的人。 事发前夕,肖某报了一家驾校练车,在练车的过程中,因为经常与教练杨某私下接触,二人的关系也渐渐变得暧昧起来,并在不久后发展为不正当关系。 随后的日子里,肖某经常借着练车的机会,与杨某偷偷约会,甚至还会经常抱着个手机聊天,丈夫吴某某察觉到异样后,经过调查,确认了肖某早已经背叛了自己,与杨某发展为不正当关系。 气愤无比的吴某某得知事情的真相后,从家中气冲冲的赶到驾校,准备教训杨某,在驾校的楼梯间,吴某某找到了杨某,怒火攻心的吴某某随手捡起地上的一把洋铲,向杨某打去,杨某自知理亏,挨了一铲子后,拔腿就向楼下跑去,不料因为着急,直接摔倒在地,吴某某用断裂的洋铲把,击打杨某某腿部,而后被肖某拦下。 事后,杨某报警求助,经过鉴定,杨某所受伤情为轻伤二级,吴某某也积极赔偿被害人杨某并取得了杨某的谅解。目前,吴某某因为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事后,网友对此事议论纷纷,有网友认为,吴某某过于冲动,应当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也有网友反问称,面对此情此景,又有几个人能够做到坐怀不乱呢? 无疑,网友的观点都有一定道理,但笔者想说,虽然武松怒杀西门庆的故事大快人心,但不也落了个发配边疆的下场吗?更何况现在是法治社会,任何企图用私人暴力解决问题的人,都将触犯法律。 吴某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评价? 吴某某作为成年人,明知洋铲打人可能造成的后果,但为了泄愤,仍然用洋铲数次击打杨某,这是典型的故意伤害行为,对于故意伤害行为,根据伤情鉴定结果,可以分为普通的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 按照人体损伤鉴定程度标准,人体的损伤程度分为轻微伤、轻伤二级、轻伤一级、重伤二级、重伤一级。 而区分是违法行为还是犯罪行为,则要看人体损伤的程度是否达到了轻伤二级,本案中,杨某的伤情经过鉴定为轻伤二级,那么吴某某的行为应当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规定,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具备自首情节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且认罪认罚的,综合考虑后,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 本案中,吴某某案发后投案自首,且积极赔偿被害人杨某,并且取得了杨某的谅解,对其判处缓刑无人身危险性,故检察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 吴某某正确的做法应当是什么? 民法典规定,夫妻之间应当互尽忠实义务,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具体到本案中,面对妻子与杨某的不正当关系,吴某某如果提起离婚诉讼,可以要求对妻子少分、不分财产;如果不选择离婚,也可以与妻子签订忠诚协议,万万不能使用暴力解决问题。 最后,冲动是魔鬼!通过本案,也提醒所有的读者朋友们,一失足成千古恨,任何时候,都要学会保持冷静。
    社会话题讨论圈
  • 吉林长春的一男子发现妻子偷偷接了个电话后,神情慌张的出去,便尾随在后,不料发现妻子上了一辆黑色的小轿车,令男子心头一振。
    男子和妻子系经过他人介绍认识,二人结婚后,生活幸福美满,很快就育有一子,原本有了孩子,生活应当越过越好,但随着越来越平淡,妻子的心也开始躁动起来。 由于男子多数时间都是在外打工,妻子一直在家带娃,久而久之,就给了男邻居可乘之机,刚开始,二人还有所收敛,但妻子最终没有按捺得住内心的冲动,与男邻居建立起了不正当关系。 二人自以为神不知,鬼不觉,但殊不知,天下哪有不透风的墙,闲言碎语早就传进了男子的耳里。 由于没有实质性的证据,男子对此事一直是将信将疑,也没有和妻子摊牌,直至事发当天事情的暴露。 事发当天,妻子神神秘秘的接了个电话后,就告诉男子自己要出去,没等男子进一步询问,妻子就早已离开。 察觉到事有异样的男子遂尾随在妻子的身后,只见妻子左顾右盼见四下无人后,上了一辆黑色的小轿车,而小轿车的主人,正是与妻子传有绯闻的男邻居。 气愤无比的男子立刻上前查看,却发现妻子坐在男邻居的怀里,男子拉开车门,挥起拳头就向男邻居打去,男邻居不示弱,下车后就与男子撕打在一起。 原本以为是武松怒杀西门庆的故事,但不料成了西门庆怒揍武大郎,男子最终被男邻居打进了医院,花费2400多元治疗。 出院后,男子找到男邻居索要赔偿,但对方态度蛮横,认为男子动手在先,自己正当防卫在后,所以一分钱都不赔。 男子自知打不过对方,便一纸诉状将男邻居告上了法院,要求对方全额赔付医疗费。 民法典规定,夫妻之间应当互尽忠实义务,如果存在一方背叛另一方的情况,在提起离婚诉讼时,无过错当可以要求过错方少分、不分财产。 就本案而言,妻子与男邻居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保持不正当关系,违背了这种忠实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如果存在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的应当准予离婚。 由于离婚诉讼属于民事纠纷,就要依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进行举证,基于此,作为无过错方,男子正确的做法是拍摄视频、照片取证,而后在提起离婚诉讼时掌握主动权,而不是企图用蛮力解决问题。 男子先动手的情况下,男邻居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关于正当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的,不承担任何责任。 在很多人看来,后动手者一律构成正当防卫,但事实上,仅以是否先动手来判断是是否构成正当防卫,还是有失偏颇的。 通常情况下,判断是否构成正当防卫,需要从侵害现实存在、侵害正在进行、具有防卫意识、针对侵害人防卫、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5个方面进行综合分析。 就本案而言,事情的起因系男邻居引起,在男子的妻子将男子拉住以后,男邻居作为过错当,完全可以通过报警、逃跑等方式解决双方的纠纷,可其在不法侵害已经不存在的情况下,仍然执意上去与男子殴打在一起。 从全案来看,男邻居并没有防卫行为,有的只是肆意逞强耍横,所以双方之间的行为应当评价为互殴行为,而非正当防卫行为。 根据民法典第120条规定,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男子因为男邻居的殴打行为,导致住院之间,其身体健康权受到了侵害,所以男子可以要求男邻居进行赔偿。 但法院在审查时认为,男子在发现妻子不忠后,没有采取正确的手段维权,而是率先殴打男邻居,而后因为打不过才被打伤,故男子本身存在一定的过错,按照过错程度划分,男邻居赔偿男子1500元即可。 最后,一起非常有警示意义的案例,那么亲爱的读者朋友们,你们如何看待此事,欢迎留言评论交流。
    社会话题讨论圈
  • 江西九江的一对小情侣长时间没见,便约定在一家酒店见面,万万没想到,二人正在床上缠绵时,突然闯入一名男子,将两人吓了一跳,原来是酒店前台给错了房卡。事后,两人将酒店告上法院,索赔精神损失费2万元。
      事发当天,男子肖某某和女友邵某某来到酒店后,为了住的舒入,便想提前看一下房间,在酒店工作人员的推荐下,二人看了1216房间,离开房间时,肖某某、邵某某让前台不要关门,等下要直接入住。   万万没想到,前台在开房间的时候,给二人开成了1222房间,由于双方未有效沟通,让二人一直以为开的就是1216房间,随即就入住到了1216房间内,而恰巧不巧,因为酒店自身系统的原因,每个房间的房卡是能够通用取电的。   晚上11点左右,肖某某与女友邵某某洗完澡后,正在床上缠绵时,突然有一名男子刷卡进入了房间,发现屋内有人后,对方随即退出了房间,但也将二人吓了一跳。   事后,二人找到酒店索要赔偿,但酒店认为二人狮子大开口,遂予以拒绝。于是,在多番索要未果后,肖某某、邵某某一纸诉状将酒店告上法院,索赔精神损失费2万元。   酒店方面辩称,因酒店管理疏忽,导致双方之间服务合同履行受到影响,酒店存在明显的违约行为,事情发生后,酒店愿意承担违约责任,退还全部房款并赔礼道歉,但肖某某、邵某某一直未予同意,而是直接索要2万元的天价赔偿,明显没有法律依据,故希望法庭驳回二人的诉求。 最终,人民法院判决酒店赔偿二人精神损失费3000元,并且书面向肖某某、邵某某赔礼道歉。   这是一起关于隐私侵权的典型案例,通过本案,也提醒所有的读者朋友们,外出入住酒店时,一定要将酒店房门从屋内反锁。   大家如何看待此事,欢迎留言、评论、交流。
    社会话题讨论圈
  • 浙江温州,凌晨2点多钟,派出所突然接到一女子的报警电话,女子在电话中称,自己被一名男性朋友强奸,执勤民警询问清楚地址后,立刻前往案发地,欲将男子带回去接受调查,但令民警意外的是,男子显得非常淡定,直言自己系被冤枉的,女子是自愿和自己发生关系,并向民警出示了关键证据。
    那么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如果真的如男子所言,女子是自愿的,为何又要报警求助呢? 在民警的调查下,本案的事实也终于水落石出,原来女子和男子是朋友关系,事发当天,两人醉酒后,自愿发生了关系,不料之后二人因为琐事,在酒吧内发生了激烈争吵,女子一气之下,报警谎称自己被强奸。 目前,公安机关已对女子作出行政拘留7日,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对于此事,网友们议论纷纷,有网友认为,只要违背妇女意愿,就一定是强奸,所以男性朋友以后要小心了;也有网友表示,女子这种浪费司法资源的行为,不仅仅是浪费了司法资源,还让自己彻底出了名,实在是令人唏嘘不已! 无疑,网友的评论可谓是精彩纷呈,那么如果站在法律的角度,本案又该如何评价呢? 首先,值得肯定的一点是,男子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 部分网友认为,强奸罪要求的是违背妇女意志,现在这种情况下,女子已经反悔,所以男子的行为应当构成强奸罪。 事实上,这种观点是有失偏颇的,强奸罪要求的违背妇女意志,必须要求犯罪行为发生时,事前的不同意和事后的反悔,都无法构成强奸罪。 所以在本案中,只要女子在发生关系时是自愿的,那么男子的行为就不构成强奸罪。 其次,女子的行为侵犯了男子的名誉权。名誉作为一种社会评价,是指社会或他人对特定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的品德、才干、信誉、资历、声望和形象等方面的客观评判。 就本案而言,女子谎称自己被男子强奸的事,一旦被他人知悉,就会导致他人对男子的社会评价降低,所以男子的名誉权被侵犯。 基于此,男子完全可以要求女子立刻停止侵害,并对自己方面赔礼道歉。 再者,女子报假警的行为,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 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规定,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其中的情节较轻,通常指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报假警阶段,就被公安机关识破的情况。 具体到本案中,因为女子的报假警行为,导致公安机关派出警力,已经浪费了司法资源,不属于情节较轻,故公安机关给予女子行政拘留7日、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最后,报警不是儿戏,通过本案,也提醒所有的读者朋友们,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切记不要以身试法。 那么亲爱的读者朋友们,你们如何看待此事,欢迎留言评论交流。
    社会话题讨论圈
  • 湖南一男子和相亲女认识7天后,就在家人的张罗下订婚,不料订婚后的某一天,男子突然收到了女友和陌生男子去宾馆开F的视频。
      龙思源的家在湖南的某个农村,事发前夕,龙思源在媒人的介绍下,认识了女子何冰,由于互相感觉不错,龙思源的父母又希望儿子早点结婚,双方便在认识7天后,在家人的张罗下,订下了婚约。   为了表现诚意,龙思源父母在订婚时,一共给了何冰18.8万元的彩礼,加上三金等首饰,总共花费26万元。   过年后,因为龙思源要和父母去海南种植辣椒,未婚妻何冰也就一同前往,不料到了的次日,何冰就找借口返回了湖南。   另一边,在何冰返回湖南的某个日子,龙思源手机突然收到了一个陌生号码发来的一男一女宾馆登记开F的视频,视频中赫然显示,何冰在这段时间内,竟然与一名陌生男子就酒店开F,经过询问何冰的弟弟,龙思源得知这名男子名叫陈非凡,除了陈非凡外,何冰还找过4个男朋友。 气愤无比的龙思源当即返回湖南,想要找何冰问清楚,但何冰矢口否认,并找自己的家人作证,自己一直待在家里,视频中出现的女子也不是自己,只是相似而已,至于弟弟说的话,完全是小孩不懂事。   虽然何冰解释的看似天衣无缝,但结合事情发生的经过,龙思源仍然认为何冰欺骗了自己,两家人因此发生了激烈争吵,龙思源与何冰也选择分道扬镳。   至此,龙思源一家人希望对方能够全额退还彩礼,但何冰一家人认为,龙思源拿着子虚乌有的视频,毁坏了何冰的名誉,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两者相抵,遂拒绝退还彩礼。   目前,双方仍为此事协商一致,双方表示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从情理的角度看,双方对此事各执一词,可谓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很难区分出对错。   民法典第1049条规定,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也就是说,在本案中,虽然龙思源与何冰已经按照农村的习俗,办理了订婚仪式,龙思源父母也支付了对方彩礼,但因为双方尚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故二人仍然不属于法律保护的夫妻关系。   这种情况下,纵使何冰被判了龙思源,龙思源也不能以何冰违背夫妻关系之间的忠实义务为由,要求何冰对其进行精神损害赔偿,当然,纵使何冰的这种行为不违法,也违背了最基本的公序良俗,是不值得提倡的。   龙思源是否可以要求何冰退还彩礼呢?   关于彩礼,其本质上是一种附义务的赠与,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具体到本案中,由于双方尚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故龙思源可以要求何冰返回彩礼,但如果部分彩礼用于双方办理订婚宴时使用,可以酌情扣除后反还。   龙思源是否侵犯了何冰的名誉权?   关于名誉,是指社会对特定的公民的品行,思想,道德,作用,才干等方面的社会评价。   就本案而言,何冰家属认为,龙思源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就肆意造谣何冰与他人到宾馆开F,诋毁了何冰的名誉,所以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个人认为,双方首要确定的是,视频中的女子倒地是不是何冰,如果不是何冰,那么龙思源就是无中生有、捏造事实,构成名誉侵权无疑。   但反之,如果视频中的女子确实是何冰,则要判断龙思源是否构成侵权,需要看龙思源是否有故意向不特定第三人传播视频的情况,如果有,则构成隐私、名誉侵权;如果没有,则很难认定龙思源的行为构成侵权。   这里我们需要注意的是,纵使视频中的女子真的是何冰,龙思源也不得随意传播,因为公民的隐私权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侵犯。   最后,你们如何看待此事,欢迎留言、评论、交流。
    社会话题讨论圈
  • 广东湛江,一女子通过网络,认识了一位善解人意的男网友,不料男网友要求与女子在酒店奔现未果后,竟然以女子的不雅视频、照片相威胁。
    张某某是公司的白领,平日里一个人租房居住,闲暇之余,因为没有其他的兴趣爱好,张某某喜欢在各种类型的交友软件上聊天。 一次机缘巧合的机会,张某某认识了一位长相帅气的男网友,双方互有好感,便在网上暧昧起来。 一天晚上,二人聊天到了兴头上时,男网友突然向张某某索要裸照和不雅视频,并表示自己绝对不会泄密,张某某一时冲动,就将不雅视频发送了过去。 原本以为对方是个贴心的大暖男,不料男网友收到张某某的不雅视频后,竟然直接要求和张某某在酒店奔现。 张某某提出自己的顾虑后,男网友立刻露出了丑恶的嘴脸,直言如果不奔现,就将视频发布到网上。 张某某无可奈何,便苦苦哀求对方放自己一马,男网友见状,提出了另外一条路,那就是花钱消灾,最终,张某某向男网友支付了5000元。 见到来钱如此容易,男网友的贪欲被再次激活,继续向张某某索要钱款或者奔现,张某某不堪其扰后,报警求助。 事情发生后,网友们对此事议论纷纷,有网友表示,网恋有风险,奔现需谨慎,男网友算是给张某某上了一课;也有网友认为,张某某本身存在严重过错,完全是咎由自取。 个人认为,从情理上看,或许张某某的行为有失妥当,但站在法律的角度,张某某做为被害人,是不存在过错的。 部分网友认为,纵览全案发生的过程,显然男网友是准备通过威胁的手段,与张某某发生关系,所以其行为应当构成强奸罪。 关于这一点,我们需要明白的是,虽然强奸罪的手段中有胁迫的手段,但这种手段,必须要求达到了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 具体到本案中,虽然男网友一直在网上胁迫张某某,但张某某作为成年人,应当有明确的认知能力,应当明白完全可以通过报警解决问题。 也就是说,男网友的这种胁迫程度,根本没有达到压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加之二人自至至终没有见面,犯罪还处于预备阶段,故不适合用强奸罪定罪处罚。 在不构成强奸罪的情况下,男网友的行为涉嫌构成敲诈勒索罪。 关于敲诈勒索罪的行为结构,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了威胁、胁迫的方法,使被害人产生了恐惧心理,进而因此交付财物。 具体到本案中,男网友以曝光隐私照片相威胁,张某某出于恐惧心理交付5000元,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 按照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敲诈勒索罪数额达到5000元的,即达到了构罪的标准,所以在本案中,男网友构成敲诈勒索罪无疑。 最后,对于张某某来讲,不要轻易相信男网友的甜言蜜语;对于男网友来讲,违法乱纪的事情做不得,一定要遵纪守法。 那么你们如何看待此事,欢迎留言评论交流。
    社会话题讨论圈
  • 浙江庆元,一醉酒男子酒后一时冲动,准备去出租屋找失足女,不料失足女嫌弃男子浑身酒气,明确拒绝男子后,转头去接另外一名男子,醉酒男子觉得受到了侮辱,犹豫再三后,打电话举报了失足女和男子。
      事发当天,练某和朋友饮酒至深夜后,见到对方成双成对,唯独自己孤身一人,便一时没有按耐的住内心的冲动,联系到一位失足女后,来到一处出租屋内。   原本双方约定好了价钱和交易的方式,可万万没想到,醉酒的练某胡言乱语个不停,引起了失足女的极度不满,失足女遂让练某清醒后再来,但练某不听劝,双方起了争执。   大约过了三四分钟后,因为失足女要接待另外一位客人,便将练某赶出了出租屋,气愤的练某在路口徘徊了一会后,打电话举报出租屋内的两人,民警到来后,将三人当场抓获。   那为什么民警会将报警的练某也抓获呢?   原来是民警通过查看失足女的聊天记录、支付记录、出租屋附近的监控发现,练某的行迹可疑,遂对练某进行了调查。   经过调查才发现,原来练某是失足女的老顾客,事发当天,练某认为失足女这么点情谊都不讲,便心生怨恨,这才有了打电话举报的情况。   目前,警方已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三人进行行政处罚。 这可真是天下之大,无奇不有,事情发生后,网友对此事议论纷纷,有网友认为,练某自以为是老顾客,就能让失足女对其区别对待,殊不知失足女只认钱不认人;   也有网友表示,练某自作聪明,却把自己推进了深坑之中,虽说嫖娼不属于犯罪行为,但也属于违法行为,肯定会通知家属,练某这回算是颜面扫地了。
    社会话题讨论圈
  • 广西南宁,一男子在上班期间,有事中途返回家中,不料家里的房门紧闭,妻子迟迟不肯开门,等了一段时间后,才慌里慌张的打开了房门,并且脸上泛着红晕,察觉事有异样后,男子在房间内进行了大搜索,结果发现衣柜里藏着楼下的一名男邻居。
      叶先生是一名工薪族,妻子则在家全职带娃,因为平日里工作繁忙,叶先生陪伴家人的时间比较少,妻子开始对叶先生怨言颇深,但后来却不管不顾起来,叶先生以为是妻子理解了自己的辛苦,但不料却是另有隐情。   事发当天,叶先生在上班的期间,因为临时有事,便提前返回家中,不料在返回家中后,当叶先生敲门时,妻子却迟迟不肯开门,并且声称自己有事,让叶先生等一会。   因为之前就听到妻子和邻居的闲言碎语,察觉到事有异样的叶先生便不断的催促妻子尽快开门,过了一会,妻子打开了房门。   虽然妻子极力掩饰内心的不镇定,但从妻子的眼神和发红的脸上,叶先生还是发现了许多端倪。   为了一探究竟,叶先生对着家内搜索了起来,而妻子则跟在身后,一遍遍的问叶先生发什么疯,不要没事找事,凭什么怀疑自己。   接下来,叶先生在家里的衣柜内,发现了躲藏的男子,而这个男子不是别人,正是楼下的男邻居,气愤无比的叶先生当即去厨房找了一把小刀,而后一手拿着手机录像,一手对着男邻居咆哮起来,男邻居则不断的辩解称,自己就是来修水管的,担心产生误会,才藏在衣柜里。   妻子担心发生意外,一边便堵在男邻居面前,让叶先生想想孩子,一定要冷静下来,一边也表示男子就是来修水管的,叶先生最终没有使用刀具,但也对着衣柜里的男子一阵毒打。   事后,叶先生将拍摄的部分视频上传到了网上,网友们对男邻居口诛笔伐的时候,网上突然传来了一封叶先生书写的道歉信,信中写明,男邻居确实是来修水管的,之前的视频是叶先生弄错了。 正当网友们以为此事会发生反转时,叶先生本人出面进行了澄清,原来那封信是他人伪造,并不是叶先生本人所写。事后男邻居报警,妻子承认了双方的不正当关系,叶先生也因为打人,赔偿了男邻居3000元的医疗费。 事后,网友对此事议论纷纷,有网友质疑,男邻居违背法律在先,已经构成重婚罪,凭什么要叶先生赔偿男邻居3000元;   也有网友表示,男邻居这样的跳梁小丑,完全是该打,叶先生没有对他动刀子,已经是够为仁慈的了,怎么还有脸报警?   无疑,从网友们的观点来看,一致都希望能够严惩男邻居,但个人认为,虽然武松怒杀西门庆的故事令人大快人心,但在法制社会,这就是一种典型的违法犯罪行为,将面临牢狱之灾。   《民法典》规定,夫妻之间应当互尽忠实义务,否则在提起离婚诉讼时,无过错方可以要求对过错方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具体到本案中,叶先生面对妻子的不忠行为,最有效的做法是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妻子对自己进行精神损害方面的赔偿和物质方面的赔偿,但万万不能随意的殴打他人。   这里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在法律上,男邻居是不存在过错的,叶先生也不能要求男邻居对自己进行赔偿,至于男邻居为何不构成重婚罪,主要原因是重婚罪至少要求双方以夫妻共同名义生活,仅以双方现在的情况来看,是不构成重婚罪的。   叶先生虽然有理,但肆意殴打他人,已经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第43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也就是说,按照法律规定,纵使叶先生的行为属于情节较轻,也会面临罚款的处罚,但根据事后的情况来看,显然叶先生并未受到任何的行政处罚,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 关于这一点,主要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条的规定,该规定指出,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   具体到本案中,双方达成了调解,由叶先生赔付男邻居3000元,所以最终没有处罚叶先生。   最后,你们如何看待此事,欢迎留言、评论、交流。
    社会话题讨论圈
  • 浙江,一女子和闺蜜去KTV买醉时,为了尽兴,便叫了两个男服务员陪酒,期间为了玩耍,各自交换了服务员,不料结账的时候被前台告知,由于中途更换服务员的缘故,现在要支付双倍的服务费,女子和闺蜜拒绝后,双方起了争执。
      古女士是公司的一名白领,由于平日里在外地工作,相识较好的闺蜜便只有李女士一人,二人经常会在节假日,一起去各种娱乐场所放松放松。   事发当天,古女士和李女士来到一家KTV买醉,期间为了尽兴,二人各自叫了一名男服务员,共同饮酒唱歌,玩到一半时,双方提出一起玩游戏。   由于李女士的服务员一直赢,古女士无奈奈何,双方便互换了服务员,而两名服务员也是倾尽所能,李女士、古女士点了很多酒水。   等到结账时,四人因为酒喝得有点多,都有点微微上头,在服务员的搀扶下,李女士和古女士来到前台结账,可万万没想到,前台竟然要收取两个人的服务费。 古女士直接傻了眼,询问对方为什么多收费?前台则理直气壮的表示,这是KTV不成文的规定,服务费是按每人每次收取的,由于双方中途换人,所以就产生了两份无付费。   虽然不是整日混迹于KTV,但古女士也不是第一次这样的操作,以前都是收一份服务费就行,还从未见过这样收钱的,气愤无比的古女士认为KTV有宰客行为,遂拒绝支付。   一旁的服务员见状,低声言语了一句,没钱还装什么大款,被古女士听闻后,双方互相起了争执,争执期间,古女士准备去拿啤酒瓶打人时,由于情绪激动、穿着高跟鞋,加上醉酒的缘故,不幸摔倒受伤。   摔倒后的古女士最终没有支付服务费,反而是找到了媒体,希望KTV赔付住院的所有医疗费用。 对于此事,网友议论纷纷,有网友认为,KTV这是典型的店大欺客,这个服务费无论如何都不能付;也有网友表示,KTV的消费确实存在居高不下的情况,两位女子应当询问清楚。   确实,本案中有许多争议的地方,接下来,结合网友的疑问,就本案中涉及的法律知识谈几点看法。   1、KTV主张支付双倍的服务费,是否能够得到法律的支持?   关于服务费,是指消费者给服务生额外的费用,表示尊重服务生的劳动行为。   具体到本案中,支付服务费双方不存在争议,有争议的是在一个包厢内,更换服务生的行为,是否需要支付双倍的服务费,关于这一点,虽然说法各执一词,各有各的理,但是否支付,还是要站在法律的角度分析。   首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具体到本案中,古女士在提出更换服务生的情况下,如果KTV真的有相关方面的收费要求,应当第一时间告诉古女士,而不是避而不谈,这种行为已经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其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规定,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本案中,KTV面对换人收取双倍服务费的要求,并未明确告知古女士后,让古女士有额外选择的权利,所以侵犯了古女士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再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关于这个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法律虽然未一一释明,但必须符合大众一般人的认知,以大众的认知来看,两个服务员虽然更换了服务对象,但在同一个包厢内,也是相同的顾客,却要收取两倍的费用,显然违背了大众的认知。   综上,个人认为,KTV两倍的服务费在法律上是无法获得支持的。   2、古女士摔伤后入院治疗,是否能够向KTV主张费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也就是说,KTV作为经营者,确实有义务保障消费者不受到侵犯,但我们需要明白的是,KTV这种保护的义务是有一定限度的。   比如在本案中,如果古女士摔倒的原因,有KTV地滑的原因,则KTV要按照过错比例进行赔偿,反之如果全部是古女士自行的行为,无需KTV进行赔偿。   最后,诚信是经营之根本,通过本案,也提醒所有的经营者们,一定要明码标价、诚信经营,如果抱着宰客的想法,只能是追究毁了自己。   那么你们如何看待此事,欢迎留言、评论、交流。
    社会话题讨论圈
  • 河南洛阳,一对年轻的小情侣在外出游玩后,因为天色已晚,无法返回家中,便在附近的酒店开了一间房间,两人洗完澡后,准备在床上相拥而睡时,女子突然看到电视下方有个小红点,便立刻将被子盖在了身上,男友穿上衣服上前查看,竟然发现是一个微型摄像头。
      刚刚参加工作的姚先生,有一个正在上大学的女朋友,事发当天,姚先生趁着女朋友放假之际,相约女朋友共同外出游玩。   由于玩了一天比较累,天色又比较晚,二人遂就近找了一家酒店,挑了一个主题房住了进去。   为了洗去一身的疲劳,二人先是去淋浴间洗澡,而后躺在床上准备相拥而睡,正在这时,女友突然发现电视机底下,有个红点一直在闪烁。   不会是监控摄像头吧?伴随着质疑,女友迅速拉上了被子,随后,姚先生穿上衣服后,拆开了电视机的下面的黑色机顶盒。 果不其然,这个黑色机顶盒内部确实隐藏着一个微型摄像头,而且一直在运行,吓出一身冷汗的姚先生立刻报警,并找到酒店索要赔偿。   酒店方面称,愿意为姚先生减免当天的房费,至于索要赔偿一事,由于摄像头不是酒店所放,姚先生既然已经报警,就应当找犯罪嫌疑人索要赔偿,而不是过度的纠缠酒店。   最终,警方将嫌疑人抓获归案,但因为嫌疑人无力赔偿,姚先生只得再度找酒店协商赔偿问题,在遭到酒店的拒绝后,姚先生找到了媒体帮忙协商处理。 毫无疑问,这是一起因顾客隐私泄露引发的案件,对于此次事件,网友们议论纷纷,有网友认为,姚先生与女友发现的及时,未造成严重的后果,所以不应当让酒店赔偿;   也有网友反驳称,涉事的微型摄像头一直在运行,那么纵使发现的及时,姚先生与女友的隐私也早已泄露,所以酒店应当赔偿。   无疑,网友各有各的观点,接下来,笔者就其中涉及的法律知识谈几点看法。   1、偷拍男子的行为已经涉嫌违法,甚至构成犯罪。   本案中,依据现有情况可以看出,男子安装偷拍设备已经不是一天两天,这种情况下,如果男子只是单纯的自我观看,并未造成其他任何不良影响,则其行为只是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面临拘留、罚款的行政处罚。   但反之,如果男子对偷拍的视频进行了传播,则其行为涉嫌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或者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通常情况下,区分二罪的区别在于,主要看男子是否以盈利为目的。 同时,值得一提的是,无论男子构成前罪还是后罪,其刑期都要看不雅视频的播放量、转载量。   2、无论是从违约的角度、还是侵权的角度,酒店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首先,从姚先生与女友入住酒店的那一刻起,双方就达成了服务合同关系,基于这种合同关系,酒店在提供居住环境的同时,还必须保障消费者最基本的隐私问题。   可现在的情况是,因为酒店的管理不当,导致姚先生的隐私受到了侵犯,这种情况下,酒店自然要承担违约责任。   其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具体到本案中,虽然侵犯隐私权的系第三人,但不可否认,姚先生作为消费者,是有权利要求经营者,也就是酒店方,提供安全的环境。   在被第三人侵权的情况下,酒店可以现行赔偿后,再行向第三人追偿,但绝不能以此为由拒绝赔偿。   最终,经过调解,酒店自愿赔偿了姚先生,姚先生表示不再追究酒店的责任。
    社会话题讨论圈
  • 这个社会的真相就是九个字,把中年人搞得心烦意乱

    2023-03-28
    图片
    02:55
  • 一女子在小区内遛狗时,遇到一位60岁的男邻居,对方见到女子孤身一人,直接强拽着女子,将其拉进了一个巷子,而后对女子作出下流的动作,令女子唏嘘不已的是,对方在猥亵完成后,自称是某国企的领导。
      周女士是一名90后,大学刚刚毕业不久,正在准备复习考研,但由于父亲身患癌症,需要有人在身旁照顾,所以周女士只得待在家中,一边学习,一边照顾患病的父亲。   事发当天晚上,周女士正在小区遛狗时,突然迎面走来一对夫妇,男的差不多有60多岁,长的人高马大,事后周女士得知男的为韩某某,年龄为60岁。   虽然小区是老旧小区,光线比较昏暗,但周女士也未在意,毕竟对方是一对夫妇,可万万没想到,韩某某竟然当着妻子的面,对周女士动手动脚起来。   原本以为妻子在旁,会让韩某某有所收敛,但妻子却像个没事人一样,丝毫没有阻止韩某某的行为,而韩某某更是直接支开了妻子。 在将妻子支开后,韩某某愈发的大胆起来,直接将周女士拖进了旁边狭窄的巷子里,将周女士按倒墙上,而后开始做起了下流动作。期间,周女士拼命反抗未果,便诉说自己的不容易,不料韩某某直言十几万对自己来说不算什么,自己是国企的领导。   事后,周女士报警求助,但韩某某辩解称自己并没有猥亵行为,只是在抓痒痒,因为没有实质性证据,警方目前只能让韩某某赔礼道歉,具体如何处理需要等待上级的意见。 对于此事,网友们议论纷纷,有网友认为,应当对韩某某严惩不怠!也有网友表示,如果真如周女士所言,那么韩某某的行为确实可恶,但事情的真相到底如何,还是需要公安机关调查清楚,否则事情出现反转也不是不可能。   本案应当如何评价?   依据周女士描述的情况来看,韩某某的行为是一种典型的猥亵行为,对于猥亵行为,根据情节的轻重,分为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 日常实践中,区分二者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所使用的暴力、威胁手段是否达到了压制被侵害人反抗的程度,如果达到了这个程度,则构成强制猥亵罪;如果没有达到,则属于普通的猥亵行为。   具体到本案中,依据周女士描述的情况来看,对方将近1米9的身高,强行将周女士按倒墙上,周女士作为一个弱女子根本无力反抗,那么这种暴力程度就达到了犯罪的标准,故韩某某的行为构成可能强制猥亵罪。   按照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当然,无论是刑法还是治安管理处罚法,都讲究事实确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在公安机关无法查清的情况下,是无法对韩某某进行处罚的。
    社会话题讨论圈
  • 广东,一女子在收拾母亲的遗物时发现,母亲生前和一位男主播聊天暧昧,对方会经常发送一些下流的图片给母亲,以此诱导母亲去打赏,母亲因此欠外债200多万元。女子找到该男主播,希望对方退还打赏,却被对方以母亲自愿为由拒绝。
      据悉,李女士的母亲陈女士今年54岁,生前一直一人居住,名下有一套房产,前段时间意外猝死后,李女士便来到屋子来收拾遗物。   收拾遗物的过程中,李女士意外发现,母亲竟然欠外债200多万元,为了查询这笔贷款的去向,李女士细细的查看了母亲的银行卡明细以及微细聊天记录。   这不查不要紧,一查吓一跳,母亲贷款的数额中,其中的85万元全部打赏给了一位男主播,这位男主播以唱歌、打拳为主,从而吸引女粉丝去打赏。   据李女士描述,男主播与母亲的聊天十分暧昧,除了经常发一些下流的照片,还会各种暗示母亲去直播间打赏。 事后,李女士得知母亲钱款的去向后,找到了这位男主播,希望对方退还款项,借以还母亲的外债,但男主播认为,其母亲是成年人,都是自愿打赏,没有强迫行为,遂予以拒绝。   李女士则认为,如果对方不循循善诱,母亲就不会上当受骗,遂将事情曝光到了网上并报警求助。 1、对于此事,网友们议论纷纷,有网友认为,现在的直播行业太乱象了,那些网络主播们为了获得打赏,经常是打着恋爱的幌子,欺骗粉丝的钱包,这样的行为,必须用法律来严惩!   也有网友反驳称,打赏都是你情我愿的事,怨不得男主播,只能怪自己没有定力。   个人认为,无论从哪个角度看,贷款打赏都不是一件理智的事,但如果站在法律的角度,只要对方不存在刻意的欺诈行为,那么这种行为就未触犯法律。   2、李女士是否可以要求男主播退还母亲打赏的85万元? 首先,直播打赏是一种消费行为,而非赠与行为。   部分网友认为,直播打赏是无偿的赠与行为,但事实上,用户在网络平台换购平台道具再对主播进行打赏,是基于用户与平台签订的用户协议,用户在打赏的过程中,获得了互动和满足,本质上是一种网络消费行为。   所以在本案中,陈女士打赏男主播的85万元,归根结底是一种消费行为,而非无偿的赠与。   其次,现在李女士想要索回85万元,那么就有两个途径,一是主张合同可撤销;二是主张合同无效。  对于合同可撤销的情况,民法典规定了五种情形,包括(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2 )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3)欺诈他人订立的合同;(4)胁迫他人订立的合同;(5)趁人之危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具体到本案中,虽然李女士主张母亲系受到了欺骗,但从双方的聊天记录来看,李女士母亲对此是有明显的认知能力的,根本不存在被欺骗的情形,至于被胁迫、被乘人之危,则更是不存在。所以从合同可撤销的角度出发,李女士是无法要回钱财的。   对于合同无效的情况,主要是违背了公序良俗、违背了法律法规的合同,贷款打赏虽然不被提倡,但并未违法,所以双方的合同有效,既然有效,李女士就不能以此要回打赏的85万元。   综上,个人认为,仅凭目前的情况来看,李女士是无法要回85万元的。   3、李女士是否需要归还母亲的欠款?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李女士认为,母亲去世后,自己要替母亲归还200多万元的欠款,所以才向男主播索要打赏的85万元,但事实上,这种观点是有失偏颇的。   《民法典》第1161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也就是说,如果李女士继承母亲的遗产,则需要归还母亲的欠款,但也只是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超出部分是无需归还的。
    社会话题讨论圈
  • 令人发指!贵州黔东南,一失足女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为了谋取了利益,仍然以每次30元的价格,先后与两名男子发生不正当关系。目前,该女子已经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没收赃款60元,并处罚金1000元。
    据九派新闻报道的内容显示,早在2018年,张某就被检测出了艾滋病毒,之后张某会定期到医院领取药物,可令人感到无语的是,张某在明知自己有病的情况下,竟然两次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 2019年10月,张某以30元的价格,与韦某发生不正当关系,后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10日;2020年4月,张某再度以30元的价格,与杨某发生关系,同样被警方行政处罚。 目前,张某因犯传播性病罪,被法院判处刑罚。
    社会话题讨论圈
  • “我要报警,一个月前我被我领导强奸,并且已经怀孕”。牡丹江,李女士和赵某是婚外情关系,因赵某怀疑李女士肚子里的孩子并非是自己的,二人遂发生争吵,李女士一气之下,直接报警称自己被赵某强奸。公安机关到来后,对李女士处以行政拘留5日,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真是天下之大,无奇不有。恋爱中,情侣吵架是再正常不过的事,可是李女士却以报警相威胁,作出如此冲动之事。有网友就称,本来二人的关系就违背道德,经李女士这么一闹,直接违背了法律。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5日至10日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本案中,李女士直言自己被强奸并被赵某打伤,可是等民警再三询问后,李女士才坦白,自己与赵某一直为婚外情人,自己是自愿与赵某发生两性关系的。 李女士的行为已经严重扰乱了社会正常的公共秩序,浪费了警力资源不说,还存在诬陷他人的可能,因此公安机关最终决定对其处以拘留5日,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但对李女士处罚的同时,本案还有一个关键性问题,在李女士怀孕的情况下,是否仍要实际执行5日的拘留时间呢?关于这点,在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做了明确说明。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1条规定,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因此在本案中,李女士虽然被处以拘留5日的处罚, 但却因为自己怀孕的原因,无需实际执行。 李女士虽然免了行政拘留的处罚,但李女士与赵某的行为已经违背了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 二人的配偶完全可以据此提出离婚,并要求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请求法院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有过错的一方选择少分或者不分。 婚姻不容易,且行且珍惜,互相尊重是前提,守住底线是必须。希望李女士和赵某能够迷途知返,否则终究是害人害己,不仅违背道德,还会触犯法律。 那么亲爱的读者,你们如何看待此事,欢迎留言、评论、交流。
    社会话题讨论圈
正在载入...
正在载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