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大象新闻
近日,安徽马鞍山市含山县公安局花山派出所接辖区群众报警,称某居民小区有住户发生激烈争吵,从高层往下乱扔物品,严重威胁楼下行人通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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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市民尹某居住小区七楼,当日因饮酒后情绪失控,在家中与家人发生矛盾,全然不顾楼下过往居民安全,将铁锅从窗户高空抛下,下方即为人行通道,危险性极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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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对尹某开展法治教育,明确告知高空抛物绝非小事,不仅违背社会公德,更是违法行为,情节严重还将构成刑事犯罪。尹某深刻认识到自身行为的鲁莽与危害,对高空抛物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目前,尹某已因高空抛物的违法行为,被含山警方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法律链接
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五项规定,从建筑物或其他高空抛掷物品,只要存在危害他人人身、公私财产或公共安全的危险,即便未造成实际损害,也可予以行政处罚。具体处罚标准为:一般情形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