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的提出」

规章制度,能管员工下班后的事吗?

「法律解答」

可以管,但只管到“与工作有关”为止。

规章制度是单位内部的“法”,效力范围与劳动过程重合。劳动者在休息时间如何支配自己的行为,属于个人自由,制度原则上不介入。

具体来说:

第一,制度本身要立得住。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明确规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的,不能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

意即民主公示程序、通知劳动者、内容 合理 合法缺一不可。

这里尤其要注意内容的 合理 合法,即有没有越界。因为即便经过民主程序、员工签收了,超出劳动管理范围的条款,对休息时间的行为管理仍可能不产生约束力。

第二,适用范围要划得清。

制度约束的是履行劳动义务的行为,以及虽在工时之外、但与职务密切关联的行为——兼职竞业、泄露商业秘密、损害公司商誉、利用职务便利谋私。

专业术语:要与工作,有连接点。

第三,举证要落得实。

主张严重违纪,用人单位需证明行为发生在工作过程中,或者与工作有直接关联并造成了实际影响。仅凭“制度有规定、员工签收了”,不足以支撑解除。

故而,制定规范时不妨把界限往里收一收:与其写“违者开除”,不如写清“与工作相关的行为”和“造成严重影响”的判断标准,再把解除条款挂在“严重”二字上。

倘若离开了工作两个字,管得越宽,越容易得到裁审机构的否定性评价。

被告A公司于2008年9月8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不允许乘坐黑车,违者以开除论处”的决议。经双方确认,2009年4月13日原告张某休息。张某离职前十二个月月平均工资为2600元。张某于2009年6月就本案诉讼请求申诉至苏州工业园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该仲裁委员会于2009年7月27日裁决驳回张某的全部仲裁请求。本案中,被上诉人张某乘坐黑车行为发生之日正值其休息之日,劳动者有权利支配自己的行为,公司不能以生产经营期间的规章制度来约束员工休息期间的行为。

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张建明诉京隆科技(苏州)公司支付赔偿金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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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之焰,律师

上海国狮律师事务所

法律、工商管理双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就职,从事审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实践经验十年以上,知乎法律话题下优秀答主。

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实务操作经验,在上海市律协发表过多篇专业文章,多次接受界面新闻、北京商报等权威媒体采访。处理劳动争议、执行案件以及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执行案件1000+件,帮助劳动者追回损失上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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