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一直觉得,观察海上的较量,不能只看谁主动开口,更要看对方究竟如何应对,最近,辽宁舰航母编队经过菲律宾周边海域,菲律宾海军声称,菲方舰艇曾通过无线电要求中方表明身份、说明航行目的,但始终没有得到回应。
让人关注的地方就在这里:面对菲方的主动喊话,解放军没有按照对方期待的方式作出答复。
网上有人把这段经历描述成无线电里只有盲音,也有人声称中方回复了无害通过,但这些具体对话都缺乏可靠证据。
真正值得讨论的,是菲方为什么要喊话,辽宁舰编队为什么没有回应,以及这件事背后的航行规则究竟是怎么回事,要弄清楚这些问题,就得从辽宁舰编队走过的航线说起。
辽宁舰编队按航线前进,菲律宾海军为何紧盯不放
根据相关报道,10月14日,中国海军组织辽宁舰航母编队赴西太平洋相关海域开展例行性训练。
到了10月22日,编队出现在菲律宾三宝岩附近,包括辽宁舰、055型驱逐舰鞍山舰、无锡舰,以及052D型驱逐舰淮南舰,原有报道提到,编队位于三宝岩塔噜鲁角西北约15.2海里处,以14节航速向南航行。
随后,编队经过巴西兰海峡,由苏禄海进入苏拉威西海,10月23日凌晨,编队又通过巴洛特岛东南约25海里处,进入菲律宾海。
按照相关报道对航迹的描述,这一系列行动相当于逆时针绕行菲律宾一圈,把这条路线连起来看,就能发现,辽宁舰编队并不是在某一个海域短暂停留,而是在执行一段连续的海上训练航程。
航母与驱逐舰组成编队行动,需要综合考虑航行安全、任务安排和海域条件,不能仅凭某个时间点的舰艇位置,就对整段航行作出判断。
菲律宾海军派出舰艇跟踪,日本海上自卫队也有舰艇跟随,周边海上力量对辽宁舰编队保持关注,本身并不令人意外。
对于执行训练任务的航母编队而言,外部观察是海上活动的一部分,但被跟踪不等于必须接受跟踪方的指挥,我认为,理解这件事,需要把两个概念分清楚。
一个国家可以观察附近海域的舰艇活动,也可以在适当情况下开展航行安全通信,但这并不意味着它能够仅凭自己的要求,就决定外国军舰应该如何航行。
真正的问题在于,辽宁舰编队经过的相关水道适用什么法律规则,菲方的无线电询问又具有怎样的性质,只有把这两件事弄明白,才能理解中方没有回应为什么会成为讨论焦点。
菲律宾公然喊话辽宁舰,中方没有回应才是争议核心
菲律宾海军西棉兰老司令部对外表示,菲方舰艇跟踪中国海军编队期间,曾通过无线电要求对方表明身份、说明航行目的,但没有收到回应,这就是整件事最受关注的地方。
按照菲方的说法,他们发出了询问,却没有得到期待中的答复,面对这一情况,网络上出现了不少延伸解读,有人称频道里只有盲音,也有人声称中方直接回复了无害通过。
但我觉得,讨论这件事,不能把没有证据的细节当成事实,现有公开信息能够支持的,是菲方声称呼叫未获回应,而不是中方在无线电里究竟说过哪句话。
所谓盲音以及中方回复无害通过,都不能在缺乏权威证据的情况下被当成现场实录,那么,为什么不回应会引发这么多关注?
原因就在于,菲方的询问并不只是一个普通的对话问题,要求外国军舰表明身份、说明航行目的,究竟属于一般性的海上通信,还是试图要求对方接受某种管辖安排,需要结合具体海域和适用规则来判断。
如果只是正常的安全通信,不能简单认定对方没有义务回应就意味着通信毫无意义,可如果某项要求试图超出国际法允许的范围,那么提出要求的一方,也不能仅凭自己主动喊话,就认为对方必须按照自己的意愿行动。
因此,这次事件中所谓反常的回复,并不是一段已经得到证实的特殊无线电答复,而是菲方所称的呼叫未获回应这一结果本身。
我倒是觉得,这种区别非常重要,海上行动不是日常聊天,对方问了问题,并不意味着另一方就必须按照对方期待的方式回答。
是否需要回应,涉及具体的航行环境、适用规则和实际情况,不能单凭喊话发生与否就得出结论,而要理解这一点,接下来就必须谈谈国际海洋法中一个关键概念,也就是群岛海道通过权。
群岛海道通过权是什么,菲律宾能否单方面增加要求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53条涉及群岛海道通过制度,按照该条规定,符合公约要求的外国船舶和航空器,可以在群岛海道内行使连续、迅速和无障碍的通过权。
这项制度与领海无害通过并不是一回事,无害通过主要涉及船舶通过沿海国领海的情形,而群岛海道通过制度涉及符合条件的船舶和航空器通过群岛海道。
两种制度在适用水域、适用主体以及具体权利义务方面存在区别,不能混为一谈,按照相关报道对辽宁舰编队航线的描述,编队经过了巴西兰海峡、苏禄海和苏拉威西海等区域。
因此,讨论这次航行,需要具体核对相关航段的法律地位,以及群岛海道通过制度是否适用于相应航段,而不能只凭舰艇靠近菲律宾岛屿,就直接认定它必须接受菲方的所有要求。
这里还有一个争议点,菲律宾此前通过了涉及群岛海道的国内法律,围绕外国船舶通行时的设备运行、通信查询以及登临检查等问题,存在与国际公约如何衔接的讨论。
沿岸国家当然有权在国际法允许的范围内维护航行安全,也可以制定相应的国内规则,但国内法律并不意味着能够无限扩大对外国军舰的管辖权。
我认为,真正有分量的判断,不是简单说谁有权、谁没权,而是要明确权利从哪里来,边界在哪里,如果国际公约赋予外国船舶和航空器相应的通行权,那么沿岸国家就不能仅凭国内规定,随意增加国际法没有赋予它的权限。
军舰在国际法上享有主权豁免,其法律地位不同于普通商船,对外国军舰提出要求时,必须考虑这种特殊法律地位,不能把管理普通民用船舶的方式直接套用到军舰身上。
不过,主权豁免也不意味着军舰完全不受国际规则约束,更不能据此断言所有无线电询问都属于非法管辖,真正需要分析的是,菲方要求的具体内容是什么,以及这些要求是否具有相应的法律依据。
所以,辽宁舰编队没有回应菲方喊话这一事实,本身并不能自动证明哪一方在法律上占据优势。
但它确实把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摆到了台面上:在国际航道上,沿岸国家的管理权与外国军舰的通行权,究竟应该如何划分。
军舰为何重视通信管理,菲方跟踪又能说明什么
除了法律层面,军事行动中的通信管理,也是理解这次事件的重要背景,辽宁舰航母编队由航母和驱逐舰等舰艇组成,不同舰艇需要按照任务安排进行航行协调、队形管理和信息传递。
通信是编队行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但通信活动也可能为外部观察者提供一定的信息线索,例如,舰艇的位置和航向能够帮助外界判断其大致动向,而通信活动的内容和时机,在某些情况下也可能成为态势研判的参考。
对于执行军事任务的编队而言,合理管理信息暴露,是军事行动中需要考虑的问题,这也是为什么不能简单地把没有回应理解成失礼。
军舰执行任务时,通信行为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判断,并不是所有外部询问都必然需要得到公开答复。
当然,这里也要保持严谨。仅凭菲方称呼叫未获回应,还不能证明辽宁舰编队当时一定实施了特定的无线电静默措施,更不能确定中方作出这一决定的具体原因。
军事保密可以帮助解释一般性的行动逻辑,但具体到本次事件,仍需要可靠证据才能确定实际情况。
菲律宾海军一路跟踪,日本海上自卫队也有舰艇关注编队动向,说明这次航行受到了周边海上力量的观察。
跟踪方可以根据舰艇位置、航向和活动情况形成一定的态势判断,但这些信息并不等于掌握了编队的全部任务安排,我觉得,这里最值得注意的是,观察能力与管辖权之间存在明显区别。
能够跟踪一支舰队,不代表可以决定它的航线;能够发出无线电询问,也不代表对方在所有情况下都必须照办,同样,没有收到回应,也不能自动说明跟踪方毫无作用。
外部监视与无线电通信本来就是不同的事情,各自具有不同的用途,真正需要判断的,是相关行为是否符合国际规则,以及是否对其他舰艇的正常航行造成了实际影响。
把这些层面区分开来,就不会因为一次无线电事件而忽略整段航行的背景,辽宁舰编队的航迹、菲方的跟踪行动和双方对通行规则的理解,共同构成了这次争议的主要内容。
菲律宾的喊话没有得到回应,真正应该看清的是规则边界
回到整件事,辽宁舰编队于10月14日赴西太平洋相关海域开展例行性训练,随后按照相关报道所述的航迹,于10月22日至23日经过菲律宾周边多个海域和水道。
菲律宾海军派舰艇跟踪,日本海上自卫队也有舰艇跟随,菲方随后对外称,曾通过无线电要求中方表明身份、说明航行目的,但没有收到回应,这就是目前能够梳理出的事件主线。
菲律宾公开这段经历,可能有向国内说明海上监视行动、引起外界关注等方面的考虑,但这些属于对其传播动机的分析,不能在缺乏直接证据的情况下,将其写成已经得到证实的事实。
至于中方为什么没有回应,现有公开信息也不足以还原具体决策过程,国际法上的通行权、军舰的法律地位以及军事行动中的通信管理,都是分析这类事件时需要考虑的因素,但不能把其中任何一个因素直接当作已经证实的唯一原因。
那么,标题中所说的菲律宾还没认清自己地位,究竟应该如何理解,在我看来,重点不在于用情绪化的语言贬低某一方,而在于看清国际航行规则所规定的权利边界。
沿岸国家可以依法维护航行安全,但不能仅凭主动喊话,就认定自己当然有权要求外国军舰按照自己的意愿行动,外国军舰享有相应的法律保护,也不意味着它可以不受任何适用规则约束。
这次事件之所以引起关注,正是因为菲方声称发出了询问,而中方没有回应,这个结果可以成为讨论双方通信行为与航行权利的切入口,却不能被夸大成某个未经证实的无线电对话。
我认为,真正有说服力的判断,始终需要回到事实和规则本身,舰艇在什么水域航行,适用什么法律制度,相关行为是否符合国际义务,这些问题比单纯争论谁回应了谁更重要。
说到底,海上通行不是谁先喊话,谁就天然拥有决定权,菲方的无线电呼叫没有得到回应,确实是这次事件最引人关注的细节,但真正决定争议如何判断的,仍然是适用的国际规则与各方的实际行为,这才是理解辽宁舰编队此次航行时,最值得看清楚的地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