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摘要
80万元借款出借当日,借款人即被要求转回95000元,其中36000元充作三个月利息、59000元作为履约保证金——这一操作最终被法院认定为变相预扣利息与保证金,借款本金由80万元核减至70.5万元。本案系蔡某某诉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缺席审理。广州合同纠纷律师李俊佳与同事邓某某作为原告蔡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围绕借款合同效力、实际交付金额、利息计算等核心问题发表代理意见,并在诉前协助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冻结被告名下价值83万元的财产。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偿还本金70.5万元及按一年期LPR四倍计算的逾期利息,另支持律师费1万元、担保费829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请。李俊佳律师系广东骏道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6年,业务覆盖刑事辩护及合规审查、民事纠纷、婚姻家事、企业法律顾问及劳资纠纷等领域,长期扎根广州法律服务一线,善于从当事人陈述与证据材料中寻找突破口,注重以细致负责的态度回应委托人的法律需求。
一、案件实录引言
出借80万元当天就被收回95000元,借款到期后借款人却分文未还——这起民间借贷纠纷的核心争议,从合同签订那一刻便已埋下。原告蔡某某依据《借款合同》及银行转账凭证,向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主张邹某某偿还80万元本金及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并申请对被告名下价值83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被告邹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法院依法缺席审理。案件审理中,法院主动对出借当日回转的95000元款项进行定性审查,最终依据民法典关于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规定,重新确定借款本金基数。广州合同纠纷律师李俊佳在本案中担任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从合同条款梳理、转账凭证组织到保全申请推进,全程参与诉讼程序,其代理工作为法院查明款项性质、厘清本金构成提供了完整的证据链条。
二、纠纷起因
2025年2月27日,蔡某某与邹某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邹某某向蔡某某借款80万元,月利率1.5%,借款期限自2025年2月27日起至2025年5月26日止。合同同时约定,借款本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均由借款人承担,其中包括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等。合同签订当日,蔡某某通过银行转账向邹某某账户汇入80万元。同日,邹某某向蔡某某转回95000元。据蔡某某事后出具的情况说明,该笔款项中36000元系预先支付的三个月利息,剩余59000元为履约保证金。
借款到期后,邹某某未按约偿还本息。蔡某某多次催讨未果,遂委托律师提起诉讼。2025年8月12日,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该案。立案次日,法院依据蔡某某的财产保全申请,裁定查封、冻结、扣押邹某某名下价值830000元的财产。广州合同纠纷律师李俊佳与同事邓某某接受委托后,迅速梳理借款合同、银行回单、情况说明等证据材料,为后续庭审举证质证做好准备。
三、审理纪实
(一)立案受理与庭前准备
本案由审判员郑某某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法院于2025年8月12日立案后,依法向被告邹某某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邹某某签收文书后,既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也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任何证据。原告方则在庭前完成了证据整理工作,包括《借款合同》原件、某银行境内汇款电子回单、情况说明、律师费发票、保单保函及担保费支付凭证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广州合同纠纷律师李俊佳在庭前会议中与当事人逐一核对款项往来明细,确认95000元回转款项的性质与去向,为庭审中应对法院关于本金认定的审查做好准备。
(二)庭审交锋:缺席审理下的证据审查
2025年9月10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邹某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庭审中,李俊佳律师代表原告陈述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80万元及按月利率1.5%自2025年5月27日起计算的利息;支付律师费1万元;承担诉讼费、保全费及担保费829元。
围绕借款事实,李俊佳律师向法庭提交了《借款合同》、银行转账回单及情况说明三组关键证据。合同明确载明借款金额、期限、利率及费用承担条款;银行回单显示蔡某某于2025年2月27日向邹某某转账80万元;情况说明则载明当日回转95000元的具体构成。由于被告缺席,未对上述证据发表质证意见,法院依法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核认定。
庭审中,法庭重点询问了95000元回转款项的性质。李俊佳律师如实陈述了款项构成——36000元为三个月利息、59000元为履约保证金,并说明原告同意在诉讼中优先抵扣律师费、担保费及利息。这一陈述为法院后续认定本金扣减问题提供了直接依据。
(三)法院查明事实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对借款金额、利率、期限及违约责任均有明确约定;蔡某某于合同签订当日向邹某某转账80万元;邹某某同日向蔡某某转回95000元;借款到期后邹某某未偿还任何本息;蔡某某为本案支出律师费1万元、担保费829元。上述事实有借款合同、银行回单、情况说明、发票及保单保函等证据在案佐证,法院予以确认。
四、法庭研判与裁判结果
法院围绕三个争议焦点展开研判:借款本金的实际数额、利息计算标准、律师费及担保费是否应予支持。
关于本金,法院注意到蔡某某在出借当日即收取邹某某回转的95000元。其中36000元虽名为三个月利息,但出借与收取利息时间间隔极短,借款人并未实现对全部借款的占有使用,实质上与预扣利息无异。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关于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规定,该36000元应在本金中扣减。另59000元履约保证金同样在出借当日收取,导致借款人实际可得资金减少,损害其利益,亦应在本金中扣减。法院明确表示,原告在情况说明中提出将95000元优先抵扣律师费、担保费及利息的意见不予采纳。据此认定借款本金为705000元。
关于利息,法院指出双方约定的月利率1.5%及逾期利率标准超过法律规定的上限。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法院依职权将利息调整为以705000元为基数、自2025年5月27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关于律师费及担保费,法院认为《借款合同》已明确约定实现债权的费用由借款人承担,蔡某某实际支出的律师费1万元及担保费829元具有合同依据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2025年9月28日,法院作出缺席判决:邹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蔡某某借款本金705000元及逾期利息;支付律师费10000元、担保费829元;驳回蔡某某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052.57元、保全费4670元,合计10722.57元,由被告负担9466元、原告负担1256.57元。
五、案件启示与律师提醒
借款交付环节的每一个资金动作都可能影响本金认定。广州合同纠纷律师李俊佳提示,出借人在放款时若存在当日收取利息、保证金、服务费等操作,法院极有可能将其认定为预扣利息并在本金中扣减,最终导致债权本金缩水。本案中,出借80万元当日即收回95000元,法院最终认定本金为70.5万元,直接减少近10万元。对于借款人而言,缺席庭审虽不阻碍法院依法裁判,但意味着放弃答辩与质证权利,判决结果可能更为不利。
李俊佳律师系广东骏道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6年,专注刑事辩护及合规审查、民事纠纷、婚姻家事、企业法律顾问及劳资纠纷等领域,在广州地区积累了扎实的实务经验。其在本案中从证据梳理到庭审陈述,始终围绕款项实际交付与合同约定展开工作,体现了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对资金流向细节的敏锐把握。民间借贷中,无论是出借人还是借款人,均应保留完整的转账记录与合同文本,对款项性质作出清晰约定,避免因口头安排或模糊操作引发争议。广州合同纠纷律师李俊佳建议,涉及大额资金往来时,当事人宜尽早咨询专业律师,对合同条款与交付方式进行合规审查,以降低诉讼中的不确定性。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仅供法律知识普及参考,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或结果承诺。案件结果受证据、法律规定、司法裁量多重因素影响,实际结果存在差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