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甲公司依约完成70处广告点位上刊及下刊义务后,某乙公司以未收到合格下刊验收材料为由拒付剩余服务费113100元,双方由此涉诉。一审法院判决某乙公司支付剩余服务费,某乙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围绕下刊验收标准与举证责任分配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李俊佳系广东骏道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6年,长期专注于刑事辩护及合规审查、民事纠纷、婚姻家事、企业法律顾问及劳资纠纷等领域,实务经验丰富,善于从当事人陈述与证据细节中寻找突破口。本案中,李俊佳律师作为某甲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在二审阶段围绕上刊事实已被对方确认、下刊照片形式与上刊一致、举证责任分配等核心问题充分答辩,为法院维持原判提供了有力的代理支撑。以下依据判决书所载事实,实录本案审理全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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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纠纷起因

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签订《某乙公司-2023年户外广告发布合同》,约定由某甲公司为某乙公司发布户外广告,合同对广告点位数、上刊与下刊验收标准、服务费结算条件等作出约定。合同履行期间,某甲公司按约在70处广告点位完成上刊发布,某乙公司在一审答辩及庭审中对此予以确认。此后某甲公司完成下刊并提交下刊报告及附带报头照片、定位信息,主张已履行全部合同义务,要求某乙公司支付剩余服务费117740元及相应利息。

某乙公司则认为,某甲公司未按合同第3.3条约定提交下刊照片及视频,其在一审中提交的内部聊天记录仅为某甲公司内部沟通,不能证明已向某乙公司提供下刊照片进行验收;聊天记录所涉照片未按验收标准提供六张合格照片,无法清晰显示报头日期、拍摄时间地点及广告位置状态;从数量上看仅记录57处点位(A12处、B20处、C25处),尚有13处点位未能提供下刊照片,无法证明全部点位下刊义务履行完毕。某乙公司进一步主张,下刊验收要求附带报头或彩票日期的验收照片系广告行业验收及计费的关键要件,某甲公司未能提交合格验收资料,付款条件未成就,其有权拒付剩余价款。双方协商未果,某甲公司诉至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二、审理纪实:一审阶段

一审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织双方举证质证。某甲公司提交了合同文本、上刊照片、下刊报告、下刊照片及定位信息、双方微信群聊记录等证据,用以证明其已完成70处点位的上刊与下刊义务。某乙公司对上述证据提出异议,坚持其关于下刊验收资料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的抗辩,并提交上刊阶段相关照片作为比对。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某乙公司在一审答辩中书面确认某甲公司已完成70处点位上刊,并在庭审笔录中再次确认。关于下刊义务,法院注意到某甲公司提交的下刊报告及下刊照片与某乙公司所持上刊照片在形式与内容上基本一致,地点亦相互对应,照片带有报头及定位信息。某乙公司虽对下刊照片的真实性及拍摄时间提出质疑,但未提交相反证据予以推翻。一审法院依据举证责任规则,认定某甲公司所举证据可采性较强,已就主要合同义务完成举证。扣除双方已达成一致的两个地点刊登错误对应服务费4640元后,一审法院判决某乙公司向某甲公司支付剩余服务费113100元,驳回某甲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按比例分担。

三、审理纪实:二审争议与庭审焦点

某乙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驳回某甲公司全部诉讼请求,并由某甲公司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二审于2024年9月12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二审期间各方均未提交新证据。

广州商事合同纠纷律师李俊佳继续代理某甲公司参加二审诉讼。针对某乙公司的上诉理由,李俊佳律师在答辩中提出:某乙公司在一审答辩及庭审中已书面确认某甲公司完成70处点位上刊,一审判决对此已予载明,该事实属于双方无争议事实;某甲公司提交的下刊照片和报告在上刊时的形式和内容基础上形成,地点一致,带有报头照片和定位,已达到民事证据高度盖然性标准;在某乙公司未能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下刊照片应予采纳。李俊佳律师同时指出,某乙公司关于下刊验收标准高于上刊、须附带下刊截止日报头或彩票的主张,合同并无明确约定,亦无证据证明双方就此达成合意。

二审合议庭围绕上诉请求,将争议焦点归纳为:某甲公司是否已完成合同义务,某乙公司是否应支付剩余服务费。庭审中,合议庭重点审查了双方微信群聊记录所反映的下刊照片传递情况、下刊报告与上刊照片的形式比对、以及某乙公司对下刊时间提出异议的举证情况。某乙公司未能就下刊照片所证明的下刊时间提交任何反驳证据,亦未能否认某甲公司已完成70处点位上刊的事实。

四、法庭研判与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查确认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清楚,予以确认。针对争议焦点,法院分析认为:某乙公司主张某甲公司未依约提供验收材料,但根据双方微信群聊记录及某乙公司一审中的确认,某乙公司已明确某甲公司在70处点位均按时上刊;关于下刊时间,某甲公司虽在补充证据阶段提交带有报头的照片和定位,但某乙公司并无证据推翻上述照片所证明的下刊时间;下刊报告与下刊照片同某乙公司所持上刊照片在形式上基本相同,依据举证责任规则,一审法院认定某甲公司证据可采性较强、已完成主要合同义务,并无不当。扣除双方无争议的两个地点刊登错误对应服务费4640元后,某乙公司应支付剩余服务费113100元。

2024年12月10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533元由某乙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五、案件启示与律师提醒

合同履行凭证的留存方式,往往在结算争议发生时成为左右案件走向的关键。本案中,某甲公司能够获得法院支持,核心在于上刊事实已被对方书面确认,下刊照片与上刊照片在形式、地点上形成对应,且有报头及定位信息佐证,使证据链条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对于广告发布、服务外包等涉及分阶段验收的合同,当事人在履约过程中应注重各阶段凭证的同步留存与规范传递,避免因验收标准约定不明而陷入举证被动。广州商事合同纠纷律师李俊佳在代理本案过程中,正是紧扣上刊事实已获确认这一基础,结合下刊照片与上刊照片的形式一致性,有效回应了对方关于验收标准的主张。李俊佳律师执业于广东骏道律师事务所,执业6年,在商事合同纠纷及企业法律顾问领域积累了扎实的实务经验,始终坚持以证据细节为突破口、以当事人合法权益为依归的执业理念。遇到同类服务合同结算争议时,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梳理证据脉络,有助于更清晰地判断自身权利义务边界。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仅供法律知识普及参考,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或结果承诺。案件结果受证据、法律规定、司法裁量多重因素影响,实际结果存在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