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名炜衡刑辩律师,参加大案刑辩公益培训第五期石家庄站的学习,于我而言,不仅是一次专业知识的集中充电,更是一次对刑辩生态、成长路径和执业心态的重新认识。
一、从“天赋异禀”到“群体氛围”:重新认识成长路径
一场培训参加下来,我最大的心得是:以前觉得李耀辉律师年纪轻轻便取得三四十个无罪辩护成功案例,理论水平和实务经验又如此突出,应该是天赋异禀。包括我非常崇拜的来自河北现在北京执业的王誓华律师,以前也以为他的成就全是个人努力奋斗出来的。现在我才真正意识到,河北刑辩的整体水平很高,高手之间长期切磋、彼此砥砺,形成了极为浓厚的专业氛围。正是在这样高水平的环境中成长,王誓华、李耀辉等律师才能发展得如此出色。个人的天赋与勤奋固然重要,但一个地区的专业传统、同行水平和开放程度,同样深刻影响着律师的成长高度。
二、专业水平不按地域分配:北京与河北的对照
我在北京参加过许多律师研讨会,两相比较,丝毫看不出北京律师有什么优越感可言。北京有平台、资源和信息汇聚的优势,但专业水平从来不按地域自动分配,办案能力更不会因身处一线城市便天然高出一筹。其实,各地刑辩界都有藏龙卧虎的高手。有人长于理论,有人精于证据,有人善于庭审,有人能够在看似无解的案件中另辟蹊径。真正需要警惕的,不是别人不了解自己,而是自己眼界有限,不知道别人已经走到了哪里。孔子说:“不患人之不己知,患不知人也。”这句话用于刑辩同行之间的学习,尤为贴切。
三、一堂四十五分钟的样板课:让方法从案件中生长
此次培训中,刘丽云律师讲授的《实案诠释诈骗类罪辩护要点》,给我留下了尤为深刻的印象。这堂课整整四十五分钟,没有一句废话,没有浪费一分钟,以五个案例贯穿全部思想,将实战经验、理论高度和实操技术融为一炉,实在是律师讲课的样板。所有讲课的律师都可以借鉴这种授课方式:不从抽象概念出发,不堆砌理论名词,而是让观点从案件中生长出来,让方法随着证据逐步展开,最后用裁判结果检验辩护思路。这样的课,律师听得懂、记得住,回到刑辩实务还能用得上,效果一定是最好的。
四、王某团案:把模糊的无罪感觉变成证据体系
第一个王某团诈骗案,使我印象最深的是“如何把一个模糊的无罪感觉,变成法院能够采纳的证据体系”。起诉书指控,王某团指使工作人员伪造十人的拆迁房屋安置补偿材料,涉及626万余元。单看“伪造材料”四个字,辩护空间似乎很小,此前也有律师认为这一笔很难拿掉。但刘丽云律师没有停留在行为形式上,而是继续追问:企业与政府之间是否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行为人是在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还是在以不当方式实现自己的债权?
在案的申报说明、审计报告、拆迁补充协议等材料,都能从不同角度证明政府欠付企业款项,但这些材料又存在单方性、证明力不足的问题。辩护团队于是选择事实清楚、合同约定明确的683万元围墙及垃圾清运费提起民事诉讼,取得胜诉判决,再以生效民事判决证明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真实存在。这一转换非常关键:辩护不是简单增加一份证据,而是把原本容易被质疑的单方材料,转化为具有既判力的裁判确认。
法院最终认为,企业伪造并报送相关材料的事实成立,但当时对政府享有远大于涉案金额的合法债权,不能排除其实现合法债权、进行自我救济的可能,故不宜以犯罪论处。这个案件让我明白,实体观点必须依托证据落地。仅仅在法庭上说“双方有债务”“被告人没有非法占有目的”,远远不够;律师还必须设计一条法院能够接受、能够写入判决书的证明路径。
刘丽云律师对这个案件的总结,同样值得铭记:一是当事人的全力配合十分重要,有时甚至会影响案件结果;二是律师最初接触案件时产生的每一个疑问,都要紧紧抓住。刑辩律师的专业敏感,不是凭空而来的“第六感”,而是长期理论积累与实务训练形成的直觉。真正可惜的,往往不是案件没有辩点,而是辩点曾经从脑海中闪过,却因为模糊、棘手或者与既有判断不同,被律师自己轻易放过了。
五、张某辉案:全方位、递进式辩护
第二个张某辉合同诈骗案,则展示了什么叫全方位、递进式辩护。起诉书指控张某辉骗取保证金、材料款1593万元,加上承包方已经施工的工程量价值1068万余元,合同诈骗总额达2661万余元。面对这样的指控,刘丽云律师没有只抓住某一个证据瑕疵,而是围绕履行能力、非法占有目的和逃匿、隐匿财物等问题,逐层重建事实。
在履行能力方面,辩护人从资金、土地和管理能力三个方向展开。尤其在土地问题上,不是笼统地说“有地可以建设”,而是对租赁协议、大棚数量和实际占地面积进行计算,以具体数据说明项目具备基本的建设条件。这样的辩护有数据、有过程、有结论,比抽象地声称“具有履约条件”更有说服力。
在资金用途方面,公诉机关制作表格,证明张某辉收取了多少钱;辩护人则从卷宗角落里搜集白条、收据、转账记录和零散支出,另行制作投入工地的资金表。最终,辩方计算投入工地的资金明显超过指控收取的金额。刘丽云律师在法庭上发问:“投入的钱比拿走的钱还多,你们见过这样的骗子吗?”这句话之所以有力量,不是因为修辞精彩,而是因为背后有完整的数据和证据支撑。
这个案件告诉我,辩护不能永远跟着控方的表格走。控方证明“收”,辩方就要查明“支”;控方强调部分资金被个人使用,辩方就要审查全部资金流向;控方把住院、失联描述为逃匿,辩方就要还原失联的真实原因。所谓“以子之矛,攻子之盾”,不是一句技巧口号,而是要在控方证据体系内部发现被忽略的事实,再用这些事实动摇控方结论。无罪判决不是某一个漂亮观点单独带来的,而是资金、土地、工程、人员、管理、失联原因等多个环节共同支撑的结果。
六、孔某清案: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界分
第三个孔某清诈骗案,讨论的是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界分。孔某清销售棺材时,隐瞒棺材由多块木材拼接、使用铁钉连接的事实,谎称“整墙整盖”,欺骗行为十分明显。但其同时购买木料、雇请木工加工、组织运输,并办理木材运输证、植物检疫证书,所售棺材具有真实成本。利川市法院一审判决无罪,检方抗诉,2017年2月28日湖北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认定其行为属于民事欺诈,对方损失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不构成诈骗罪。
刘丽云律师提出,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没有单一的区分标准,应重点审查交易双方民事权利义务的对等性。在刑事诈骗中,一方因欺骗获利,另一方遭受财产损失,交易天平严重倾斜;在民事欺诈中,双方权利义务仍基本对等,即使存在不公平,也通常可以通过撤销合同、赔偿损失等方式救济。这一观点与二审裁定的说理逻辑一脉相承:孔某清在加工、销售棺材过程中有真实投入,主观上并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其隐瞒真相的行为受民事法律调整,而非刑法调整。
这一案件给我的重要启发是:当“非法占有目的”难以直接论证时,不妨转换切入点。与其反复进行主观目的之争,不如先回答几个客观问题:有没有真实交易?有没有实际成本?对方取得了什么?交易对价是否严重失衡?损失能否通过民事途径挽回?有时候,绕开最难直接证明的问题,反而能够更有说服力地抵达出罪结论。
七、李某案:刑事被害人必须遭受经济损失
第四个李某被控合同诈骗案,则把问题推进到“刑事被害人必须遭受经济损失”。与公开报道中的王新新案相对应,李某未实际出资,却通过合作投资取得35%的房产权益,表面上看属于典型的“空手套白狼”。但对方实际出资1779万元,按65%产权计算,取得的房产在案发时价值远高于出资额,且李某提供了房源信息、交易机会和投资判断,这些是否完全没有价值?双方争议究竟是出资方遭受了财产损失,还是其认为自己应当取得100%而非65%的产权?
这个案件最终判处无期徒刑,更说明司法观念与理论判断之间可能存在巨大距离。辩护人不能因为结果不利,就放弃对基本原理的追问。欺骗行为成立,不等于诈骗罪当然成立;当事人心理不平衡,不等于刑法意义上的财产损失;投资份额和利益分配纠纷,也不能当然转化为刑事被害。即便在结果不利的案件中,基本原理的追问仍然构成辩护的底线,也为后续申诉和再审保留了空间。
八、张文中案:从形式违法走向实质不法
第五个张文中案,将整堂课提升到了实质不法的层面。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再审判决围绕三个核心问题展开:民营企业是否具有申报资格;申报项目是否真实实施;违规使用3190万元贴息资金是否等于非法占有。项目虽曾存在申报、贷款和资金使用方面的违规情形,但物流项目并非虚构,且已异地实施;信息化项目也不能因申请贷款时使用虚假合同,便被整体认定为虚假;有关资金在财务账目上一直列为“应付人民政府款项”,企业具有归还能力,因此违规使用不应直接评价为诈骗。
刘丽云律师进一步引入“有意识的自我损害”理论:国家补贴本质上是一种无对价的财政支持,国家并非为了交换具体财产利益。判断财产损失,不能只看资金是否完全按照形式要求使用,还要看补贴所追求的社会目的是否落空。项目真实实施、产业政策目标得以实现,就不能仅凭主体、地点或者资金用途上的形式偏差,直接推导出诈骗罪。违规使用资金若未致社会目的落空,亦不构成诈骗。
这让我更加深刻地认识到,刑辩律师不能满足于指出“程序违规不等于犯罪”“行政违规不等于犯罪”,还要继续回答:刑法在这里究竟保护什么?财产是否真正受损?社会目的是否落空?行为是否具有独立的不法内涵?只有从形式违法走向实质不法,辩护才有可能突破机械入罪的思维。
九、方法论示范与授课启示
五个案例讲罢,刘丽云律师实际上完成了一次完整的方法论示范:用民事判决固定债权,用投入表格重构资金事实,用交易对价区分民刑责任,用财产损失检验被害人地位,用社会目的审查实质不法。每一种方法都不是悬浮的理论,而是可以直接进入阅卷、取证、质证和法庭辩论的操作方案。
这堂课也让我重新理解律师讲课的意义。好的授课,不是证明自己读过多少书、办过多少案,而是尽可能缩短同行从“听懂”到“会用”的距离。刘丽云律师没有铺陈个人经历,没有重复常识,没有让理论游离于案件之外,而是每一分钟都在解决问题。这种克制、精准和开放,本身就是一种专业风范。
十、带走三种执业态度
离开石家庄,我带走的不只是诈骗类犯罪辩护的若干要点,更是三种执业态度:对同行保持谦逊,不用地域和名气替代专业判断;对案件保持敏感,不轻易放过最初的疑问;对无罪保持耐心,不因过程艰难便提前降低目标。河北刑辩界让我看到了群体成长的力量,刘丽云律师则让我看到了一名成熟刑辩律师如何把经验、理论与技术融为一体。
今后,无论办案还是授课,我都应以此次学习为镜:办案时,少一点概念先行,多一点证据重建;少一点被动应诉,多一点主动求证;与同行相处时,少一点自我欣赏,多一点见贤思齐。真正高水平的刑辩,不在声势,而在案卷深处;不在自我标榜,而在一个个具体案件中对事实、法律和当事人命运负责的功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