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的提出」
员工以不给赔偿为由举报偷税漏税,构成敲诈勒索吗?公司可以报警吗?
「法律解答」
先说结论:员工有真实的劳动争议,索要的是赔偿金、加班费、年假费这类劳动债权,通过仲裁、举报主张,一般不构成敲诈勒索。
即便报警也不等于公安机关会依法受理。
敲诈勒索罪要求三样同时成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威胁或者要挟,被害人因恐惧而处分财产。
员工主张的钱款,只要在法律上可能成立,就不属于“非法占有”。数额高低是裁量问题,不是罪与非罪的问题。这一点很多企业容易误判:对方开价高,不等于他在敲诈。
举报是法定权利。员工说“不给就去举报”,这句话本身不构成刑法上的威胁、要挟。企业把这句话当成犯罪线索去报警,通常得不到支持。
真正可能越界的,是另一类情形:捏造事实举报;索要明显超出劳动债权范围的额外利益;以曝光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相要挟;反复骚扰、影响经营秩序。这些才有讨论空间。
所以企业更该做的,不是报警,是把争议拉回它该在的地方:固定劳动合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凭证、沟通记录,让劳动者走劳动仲裁,即便报警了,警察到现场后了解了案情也会这么说。
被告人沈某的行为不具备敲诈勒索罪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特征。本案中,根据证据,沈某与A公司间确实存在劳动争议纠纷,沈某在与A公司的商谈中始终提出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合同赔偿金、加班费、年假费等劳动争议款项,且在商谈失败后即申请仲裁……故沈某对于A公司不存在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 被告人沈某未实施敲诈勒索罪“以威胁、要挟手段,强索公私财物”的客观行为。首先,沈某的举报行为不属于敲诈勒索罪中的“威胁、要挟”手段。其次,本案中沈某讨要钱款不具有主动性,从商谈金额到出具承诺书到支付3万元,每次均系A公司采取主动,符合敲诈勒索案中被害人受胁迫、不得不为之的情形。
参考案例:(2019)沪01刑终1287号(为突出争议焦点,略有删节),入库编号:2023-05-1-229-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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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之焰,律师
上海国狮律师事务所
法律、工商管理双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就职,从事审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实践经验十年以上,知乎法律话题下优秀答主。
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实务操作经验,在上海市律协发表过多篇专业文章,多次接受界面新闻、北京商报等权威媒体采访。处理劳动争议、执行案件以及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执行案件1000+件,帮助劳动者追回损失上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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