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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法课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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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

让我们一起学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小板凳准备好了吗

开始上课了

让我们先看这则案例

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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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日凌晨,田某驾驶小轿车在某道路行驶时与躺卧在道路上的行人刘某相撞,致刘某严重受伤(经鉴定构成两处十级伤残)。事故发生后,田某驾车驶离现场,因此交警部门因该情形认定田某承担主要责任。因田某所驾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双方因赔偿问题及保险公司主张“肇事逃逸免赔”,遂刘某将田某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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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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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法院审理认为,交通事故逃逸的认定应当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不仅要求行为人客观上离开事故现场,更须以明知事故发生、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现场为主观要件。本案中,结合事发夜间降雨、视线不良的客观环境,被告田某虽驶离现场,但短时间内主动返回,协助将原告刘某送回家中,次日又主动看望并垫付医疗费,不足以认定其具备逃避法律追究或逃避保险赔偿责任的主观故意。故对保险公司主张的逃逸免责意见,法院不予采纳。最终,法院判决:一、由田某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刘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辅助器具费共计19万余元;二、由田某投保的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刘某剩余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后续治疗费、剩余残疾赔偿金的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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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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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核心规定,明确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或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一千二百零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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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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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裁判逻辑值得每一位驾驶员和投保人细读。关于“逃逸”,法律认定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并非单纯“车轮离开现场”。本案田某驶离后迅速返回、协助送医并垫付,阻却了逃逸认定;但切勿心存侥幸“先走再说”,若驶离后未履行救助报警义务,一旦被认定逃避意图,商业险免赔条款即被激活,巨额赔偿将需自担。关于赔偿顺序,法律划定清晰层次:先交强险、不足部分走商业险、仍有不足或不属于保险范围(如鉴定费)的由侵权人负担。“买全险就万事大吉”是危险的误解。事故发生后,正确的做法始终是: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救助伤者、报警报险,这既是法定义务,也是在保险框架内保护自己的唯一稳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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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来源:张 洁

编 辑:梁小庆

终 审:政治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