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案件中,应注重对集资参与人、被害人的权利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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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法集资案件分层处理

非法集资活动首先违反金融管理规定,由行政法予以规范;情节和危害程度达到刑法标准的,则构成犯罪并处刑罚。因此,对非法集资活动应当采取分层处理、逐层递进的规制方式。行政法与刑法以集资款数额、集资对象人数以及造成的经济损失三个方面为核心衡量标准,通过量化指标区分社会危害性,确定适用行政法还是刑法手段予以规制。

无论行政法还是刑法均要求非法集资活动具有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和社会性的特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即以这四项条件作为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标准,且须同时具备。《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非法集资活动侵害的法益是金融管理秩序,尤以侵害金融业存贷款业务为典型;相应的罪名主要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则除此之外还侵害公私财产所有权。

通过行政法、刑法手段打击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既是维护金融管理秩序,也是对集资参与人、被害人财产权的保护。由此,涉案财物的追缴与返还并非刑事判决的附随问题,而应是办案的基本内容之一。

二、保障集资参与人、被害人权利

对非法集资行为的处置,既包括对行为人的人身罚和财产罚,也包括弥补由此造成的损失,即通过清退、追缴等方式挽回集资参与人的财产损失。《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清退集资资金来源包括:(一)非法集资资金余额;(二)非法集资资金的收益或者转换的其他资产及其收益;(三)非法集资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从非法集资中获得的经济利益;(四)非法集资人隐匿、转移的非法集资资金或者相关资产;(五)在非法集资中获得的广告费、代言费、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经济利益;(六)可以作为清退集资资金的其他资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需要说明的是,《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该款解决的是清退范围之外损失的分担问题,并不排斥集资参与人通过清退、追缴取回其本金及相应收益,也不能成为降低追缴力度的理由。

返还给集资参与人的财产范围及清退规则已经明确,执行依据分别是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但落实到执行层面,能否全部追回并返还仍是现实难题。刑事执行中,全额追回的按全额返还;未能全额追回的,按照追回数额占应返还数额的比例返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进一步明确,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不足全部返还的,按照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额比例返还。

执行难题之前还有判决难题。非法集资案件集资款数额庞大、涉案地域广、参与人数多、时间跨度长、资金往来频繁复杂。因此,事实认定难免存在误差,比如司法会计鉴定时遗漏集资参与人或者未将全部集资款数额纳入鉴定,或者仅以报案的集资人为基础计算集资款数额以及返还数额。

事实审查不清不仅影响对行为人的定罪量刑,更直接影响集资款的返还。因此,执行阶段容易因执行依据认定的事实与客观事实不符,产生大量疑难问题,甚至形成信访事件。

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为例,如果判决认定的集资款数额有误,遗漏集资参与人,或者对追缴、返还数额的确定出现错误,集资参与人如何救济?这就有必要为集资参与人提供事后救济措施。鉴于目前司法实践中的通常做法是,要么不通知集资参与人参加庭审,要么只允许集资参与人代表参加庭审,集资参与人难以充分发表意见,其合法权利受到较大影响。

鉴于此,事后救济确有必要。第一,集资参与人属于被害人的(集资诈骗案),应当保障其依法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权利。第二,应当允许其依法申诉。第三,对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有异议的,可依法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对异议裁定不服的,可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第四,案外人或者被害人认为刑事裁判对涉案财物是否属于赃款赃物认定有误或者应予认定而未认定的,可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由执行法院依法移送刑事审判部门处理或者告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解决。总之,应当建立多渠道的权利保障机制,引导集资参与人通过法定事后救济方式主张权利,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增设救济门槛。

当然,与事后救济相比,事前防范更为重要。刑事判决更应当全面客观,比如不应当仅以报案人为限计算集资款数额,而应当以财务账簿等财务资料为基础进行鉴定。也就是说,即便某些集资参与人未报案、未申报,也不能排除返还其尚未获得返还的集资款的权利。通过保障集资参与人参与诉讼,可以降低刑事判决在事实认定上出错的概率。

实践中,存在因刑事判决认定事实偏差而导致集资参与人权利难以获得有效救济的情形。这也说明,刑事判决不能只着眼于打击犯罪、处罚被告人,不能一判了之而不顾财产问题;对集资参与人、被害人财产的充分保护,以及对其诉讼权利的保障,应当贯穿整个诉讼过程,包括事(判)后救济。

从办理非法集资案件的体会来看,此类案件在判决之后还有大量工作要做,尤其是涉案财物的追缴和财产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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