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买受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验收标的物,视为放弃验收权利;因迟延履行导致质保期届满的,应承担验收权利的丧失及延期履行后的不利后果,支付尾款的条件已经成就。
【关联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全面履行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履行不能情形下的合同终止)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零五条(买受人原因致未按约交付的风险承担)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举证责任)
【法律关系】
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中的设备买卖合同关系。出卖人负有按期交货及保证质量的主要义务,买受人负有及时验货并支付货款的主要义务。双方围绕"拒绝验收是否构成违约""拖延履行能否免除付款义务"展开争议。
【原告诉请】
某五金制品公司诉请:科技公司支付剩余货款约63万元。理由是科技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严重违约行为,剩余货款支付条件已成就。
【被告答辩】
某科技公司称:对方交付的设备长期未经验收,零部件可能已有损伤,不具备鉴定条件;且合同已经陷入僵局,继续履行对其显失公平。
【法院查明】
2020年4月16日,双方签订《设备销售合同》,总金额约210万元。科技公司支付定金约70万元后,五金公司于4月底交付6台设备。但科技公司拒绝验货并起诉要求解除合同——该案经一审、二审均被驳回,判令其继续履行。随后五金公司另案起诉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科技公司在生效判决进入强制执行阶段后才于2022年5月20日验货。整个诉讼过程历时近3年。
【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
验收是支付尾款的前提条件,但设备长期封存必然受损,验收不合格可能性存在,且鉴定已不可能,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更符合公平原则,遂驳回诉请。
但二审法院推翻了这一认定:
第一,科技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验货,属于对其权利的放弃,不免除付款义务;
第二,本案系金钱债务,不存在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的情形,不符合合同终止条件;
第三,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未按约交付的,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毁损灭失风险(民法典605条);
第四,拖延履约属不诚信行为,应承担不利后果。
【裁判结果】
二审判决结果:
一、撤销一审民事判决;
二、判令科技公司在生效法律文书作出后支付货款约63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