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闻记者 戴竺芯
老有所养、老有所依,是每一位老人的朴素期盼。当老人有退休工资、医保以及一定积蓄,子女还要给赡养费吗?近日,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子女拒付赡养费引发的赡养费纠纷案,厘清“老人有钱”与“子女有责”之间的法律边界。
潘老太年过八旬,与配偶育有饶某甲、饶某乙、饶某丙三名子女,有固定养老金收入、医保以及一定积蓄。近年来,潘老太一直与女儿饶某丙共同生活。2020年12月起,潘老太身体状况急转直下,身患多重疾病,生活完全无法自理,需长期服药并有人照护,被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为保障晚年生活、减轻女儿饶某丙经济压力,潘老太将另外一儿一女饶某甲、饶某乙诉至法庭,要求二人依法履行赡养义务,给付自2020年12月起算的赡养费、医药费及护理费等。
饶某甲、饶某乙辩称,潘老太自身有退休金及一定积蓄,生活条件良好,不存在生活困难;自身身患疾病,收入有限,已通过购买礼物、探望照顾老人等方式履行赡养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潘某某已年满80岁并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表明其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潘某某虽有退休金及存款,但其收入与积蓄难以覆盖长期照护成本。被告饶某甲和饶某乙作为成年子女,虽自述身患疾病或收入有限,亦应承担法定的赡养义务。综合考虑潘某某的实际需要、二被告的支付能力等,判决二被告每月分别向潘某某支付赡养费500元。
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法官介绍,赡养义务具有法定性和持续性,包括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抚慰,不因父母有收入积蓄而免除。父母的财产状况影响的是赡养费数额和子女分担比例,而非责任有无。子女患病、收入有限,可作为酌减考量,但不能成为完全卸责的理由。失能老人的医药费、护理费持续且难以预见,子女更应主动协商、合理分担,而非等到诉讼介入才被动履行。
法官提醒,多子女家庭,子女之间宜就费用分担与照护安排提前达成一致,必要时以书面形式固定,避免之后推诿扯皮。老人失能后,实际承担照护责任的一方可注意留存医疗票据、护理支出凭证,以便依法向其他子女主张分担。子女量力而行、协商分担,把赡养从纸面义务落实为日常照料与经济支持,才是对老人晚年生活最实在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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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张任姣
责编 夏丽娟
审核 杨明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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