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的提出」

认定工伤不需要确认劳动关系是怎么回事?

「法律解答」

法律上有个专业术语: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此等情况属于特殊情形,只有法律明文规定时劳动者才可以这么干。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 <工伤保险条例> 若干问题的意见(三)》(人社部发〔2025〕62号  ) 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决定是否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时应对劳动关系进行确认;存在争议且难以确认的,应告知申请人通过仲裁、诉讼方式进行确认。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与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之间即使不存在劳动关系,工伤认定申请主体也可以依据有关规定申请认定工伤:(1)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业务发包、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2)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招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正常情况下,劳动行政部门认为双方对劳动关系有争议或难以确认的,劳动者仍需要通过劳动仲裁的形式予以确认,即《意见 (三) 》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只有满足《意见 (三) 》 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时,劳动者可以无需经过劳动仲裁程序。

不过《意见(三)》第十条第一款中的“争议且难以确认”,法律并没有予以明确。

劳动行政部门确有具有认定受到伤害的职工与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职权,最高法也明确人社部门具有这一项职能,因此在职权问题上是没有异议的,而且这也符合行政效率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是否具有劳动关系确认权请示的答复》(2009年7月20日 [2009]行他字第12号)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是否具有劳动关系确认权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劳动法》第九条和《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具有认定受到伤害的职工与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职权。

故而劳动者倘若想要尽可能的缩短维权周期,避免工伤行政部门出现所谓的踢皮球或推诿,要在申请工伤的程序中,配合人社局的工作,提供符合劳动关系的充足证据,必要时为人社局调查取证提供一定帮助,而不是坐等结果出现,也能达到无需经过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的结果。

另外,超龄劳动者受伤也无需确认劳动关系,因为双方之间根本不存在劳动关系,属于法律对超龄劳动者的特殊保护,即《意见(三)》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第(3)种特殊情形。

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但属于“超龄用工关系”。本案中,杨某在入职时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符合劳动关系法定条件,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但是,根据《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第二条(内容略)、第六条(内容略)的规定,杨某属于超龄劳动者,某甲公司对其进行管理、向其发放工资报酬,应当受到该规定的约束,双方属于超龄用工关系,根据《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规定,超龄劳动者可依据相关规定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障待遇。

参考案例:(2026)津02民终46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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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之焰,律师

上海国狮律师事务所

法律、工商管理双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就职,从事审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实践经验十年以上,知乎法律话题下优秀答主。

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实务操作经验,在上海市律协发表过多篇专业文章,多次接受界面新闻、北京商报等权威媒体采访。处理劳动争议、执行案件以及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执行案件1000+件,帮助劳动者追回损失上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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