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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被告人赵某以自己的身份在某网站上开设店铺,名称为“保健驿站”,后又注册成立“某路保健驿站店”(系个体工商户),同年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为预包装食品销售(不含冷箴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不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散装熟食销售)。2023年年初,被告人赵某与自称“郭经理”,网名为“腹蛇片”的上家联系,并从“腹蛇片”处购进三种包装分别为蓝盒、黄盒红字、黄盒绿字的“腹蛇木瓜压片糖果”,然后通过其淘宝店铺进行销售。该三种产品包装内附有内容一致的说明书,均载明“以上诸药对风湿、类风湿、颈椎病、肩周炎、关节炎、各种疼痛症及亚健康人群等有辅助作用”“不适宜人群:孕妇、哺乳期妇女及14周岁以下儿童不宜适用”“食用限量:8克/天”“本产品不代替药品”等内容。多名消费者购买服用后表示有止痛效果。2024年12月底开始,被告人赵某发现产品供货环节出现问题,遂微信咨询“蝮蛇片”,“腹蛇片”称“现在查的太严",在意识到其售卖的“蝮蛇木瓜压片糖果”可能有质量问题,且明知作为食品销售的该产品有明显止痛效果的情况下,赵某仍继续销售上述三种“蝮蛇木瓜压片糖果”,2025年1月至7月,铺售金额为9.6万余元。2025年7月8日,被告人赵某在其居住地被公安机关抓获,羁押于荥阳市看守所。公安机关在现场查获上述三种“蝮蛇木瓜压片糖果”,其中,扣押到蓝盒240盒、黄盒红字591盒、黄盒绿字209盒,价值共计1.5万余元。经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三种“蝮蛇木瓜压片糖果”产品中含有双氯芬酸钠、醋酸泼尼松,应当认定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那么,应当如何认定被告人赵某是否明知销售的食品中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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荥阳市资深刑事辩护律师要永辉分析认为,现有证据可以认定被告人赵某主观上具有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而予以销售的故意。首先,被告人赵某所售产品与普通食品有明显区别。涉案产品说明书中明确载明“以上诸药对风湿、类风湿、颈椎病、肩周炎、关节炎、各种疼痛症及亚健康人群等有辅助作用”“不适宜人群:孕妇、哺乳期妇女及14周岁以下儿童不宜适用”“本产品不代替药品”等与普通食品说明明显不相符的内容,多名购买人也向赵某反映吃了有止痛作用,并在与其网上聊天时称该产品为“药”等体现药物特征的内容,足见被告人赵某已经认识到所售产品并非普通食品。其次,被告人赵某所售产品的来源渠道并不正当,未尽到食品经营者的安全注意义务。赵某的多次供述均证实,其仅知道进货的上家是网上认识的“郭经理”,但对于“郭经理”的具体信息、食品的生产地址等均未予以认真核实。2024年年底,其发现上家发货迟延时曾联系过“郭经理”,郭经理回复称“国家管得严”,其当时对所售产品也产生过合理怀疑,也怕出问题准备不卖了,但因销量好,故销售至案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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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丰富的律师执业经验,专业从事刑事辩护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认为,认定被告人赵某是否应当明知其销售的涉案产品是否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可以从涉案产品的来源、包装、客户反馈、食品者审核义务等多个方面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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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从产品外包装来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保健食品的包装上须有保健食品标识及保健食品批准文号,保健食品应当进行注册或备案。而本案中的产品的外包装不仅没有“蓝帽子”标志的保健食品标识、无保健食品批准文号,而且涉案产品上载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食用量、食用方法等,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上述内容明显违背一般人对普通食品的理解。

其次,从审核义务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食品经营者采购产品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这也是确保食品安全的基本要求。本案中,被告人赵某从表面上看其尽到了一定的核查义务,但事实上对上家的身份情况不了解、对产品来源不清楚、对生产许可证号不一致未发现,2024年年底,上家出现供货不及时、许多店铺不再销售的异常现象,意识到有质量问题仍继续销售。综上,可以看出被告人赵某并没有真正履行食品销售者应尽的确保食品安全的经管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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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从客户反馈来看。客户对产品使用情况的反馈,以及被告人对客户反馈的回应可以看出被告人是否知道产品是普通食品还是保健食品。赵某从销售起就知道涉案食品对风湿、关节炎等疾病的疼痛具有缓解作用,且在销售过程中,逐渐发现其具有有效的止痛效果,根据客户的反映可以看出买卖双方对涉案食品经服用即“有疗效”这一点都是确认且明知的,双方均未将涉案食品当成普通食品,因为一般人都知道食品(包括保健食品)无毒、无害,不可能发挥药物所具有的治疗功能。荥阳市看守所家属委托律师会见电话:15824811815。

本案的被告人赵某作为食品经营者,未履行其作为食品经营者保障食品安全的基本义务,在网络上销售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中不少购买人系老年人,而老年人基于体质特点,受到有毒、有害食品侵害后产生的副作用更大,故作为食品经管者在销售食品时,更应该注重食品安全,从源头保护消费者特别是老年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如您有法律问题需要咨询,请致电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要永辉律师执业十五年以来专注于刑事辩护,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熟悉荥阳市看守所会见流程,熟知荥阳市公检法办案程序,可以为羁押在荥阳市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师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申诉控告、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辩护专业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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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荥阳市推荐刑事辩护律师:要永辉律师,荥阳市资深刑事辩护律师,咨询热线:15824811815。要永辉律师执业十五年以来办理了大量案件,包括但不限于诈骗罪、帮信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盗窃罪、抢劫罪、抢夺罪、敲诈勒索罪、职务侵占罪、合同诈骗罪、集资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经营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串通投标罪、强迫交易罪、开设赌场罪、赌博罪、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虐待罪、强奸罪、强制猥亵罪、聚众淫乱罪、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贷款诈骗罪、贪污罪、受贿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等各类刑事犯罪案件。擅长办理刑事辩护、律师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死刑辩护、申诉控告、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犯罪案件。擅长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办案技巧。胜诉率高、收费合理,以专注、专心的服务理念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勤奋、敬业、务实,突出的业绩、良好的职业道德,赢得了委托人的一致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