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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郑州市委、市政府领导:

您好。

我叫镡佐龙,与本案当事人王民康、肖海燕夫妇素不相识,也无任何利害关系。我之所以写这封信,是因为偶然读到他们公开的案件材料后,越看越不安——一个程序上几乎无可挑剔的案子,走了六年,149万本金,执行到位8471.32元。

作为局外人,我没有他们的卷宗,只有他们公开的文书、裁定和函件。因此本信所述案件事实,一律以"据当事人公开材料反映"为准,是否属实、是否构成违法违纪,均由有权机关依法认定。我不替任何一方下结论,只恳请市里关注:这起案子,值得有人把它重新推起来。

一、据公开材料反映的案情脉络

  • 2020年1月13日,王民康与刘冬兴对账并签《借贷还款协议》,确认欠本金149万元,以两套房产作担保;

  • 2020年4月3日,郑州高新区法院出具(2020)豫0191民初2843号民事调解书,4月9日生效;

  • 2020年5月12日执行立案,案号(2020)豫0191执6259号。

此后六年,据公开材料反映:

三次执行、三次终本。第一次(2020年8月终本,到账0元)和第二次(2022年7月终本,到账0元)执行中,银行卡只查了"查询时点余额"、未调历史流水;杜兰街两套安置房已网签入住,以"未预售备案"为由未查封;中牟房产仅合同备案,未处置。

执行期间的财产变动无人拦截。据卷宗材料:2021年5月19日——第二次恢复执行前20天——刘冬兴将604号安置房作价36.335万元"现金抵偿"给案外人,无转账凭证;2020年6月13日——执行立案后一个月——其名下福特福克斯轿车以100元过户给案外人。

第三次执行(2023年)调出了银行流水,据(2024)豫0191执移2号《移送侦查函》载明:刘冬兴在多家银行账户执行期间持续大额进出,单笔5000元以上合计数百万元。函中法院自己认定其"属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已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并于2024年1月18日移送公安。

2024年1月25日执行到账8471.32元,1月26日第三次终本。

六年,三次终本,一次移送,回款千分之五点七。

二、最令我作为旁观者不安的三处

其一,"有能力执行"与"无可供执行财产"出现在同一份案卷、同一个月。1月18日法院认定被执行人拒不执行,1月26日同一案件以"无可供执行财产"终本。这两个结论如何并存,卷宗应当能回答。

其二,退房款151.6496万元"找到了又放下"。据材料反映,法院曾对中牟水岸鑫城退房款发出扣留提取通知,后撤回,此后无续行控制。这不是查不到财产的问题,是已进入法院视野的财产为何脱管的问题。

其三,移送侦查之后,程序停在半空。据当事人公开材料:公安2024年5月14日立案(郑公高(刑)立字〔2024〕910号),此后侦查无书面进展反馈,被执行人未被采取强制措施;2026年8月高新分局对当事人反映的回复,仅对承办民警作"批评教育"处理。以内部纪律处理回应渎职质疑是否得当,我不敢妄断,但一个立案两年多没有下文的拒执案,不该由当事人自己一遍遍去敲各家的门。

三、我的请求

我与当事人无亲无故,写这封信,是认为此事已经超出一个家庭的推动能力,属于应由市级层面协调督办的公共事项。恳请市委、市政府领导:

一、恳请市委政法委对本案执行及拒执侦查情况启动督办,依《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听取法、公、检三家汇报,对执行为何三次终本、侦查为何两年无进展给出书面结论;

二、恳请督促公安机关就(2024)豫0191执移2号移送线索的侦查进展作出书面答复,涉嫌转移的财产(百万元流水、100元过户车辆、36万元现金抵债房产)核查到哪一步,应让当事人和社会知情;

三、恳请督促法院对申请人历年提交的财产线索逐条核查并书面回复,尤其是退房款151.6496万元的扣留撤回原因与后续去向;

四、恳请关注2026年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发布后的落实情况。据材料反映,当事人已准备依新条例就历次承办人员是否构成怠于履职向法院督察部门提交线索。新尺子好不好用,第一批案子见分晓;

五、恳请知悉:当事人的国家赔偿申请(2026年10月14日递交,263.73万元)已进入法定期限——赔偿义务机关应于2026年12月14日前作出决定,逾期可向上一级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这是本案唯一挂了日历的程序,请市里留意它是否按期走完。

四、结语

我不是当事人,所以可以替他们说一句他们不便说的话:

一件从借款到判决都干干净净的普通债务纠纷,六年只等到8471.32元——这个结果伤害的不只是王民康夫妇,还有每一个相信"判决能兑现"的郑州人。

郑州这些年讲法治化营商环境。对企业和群众来说,最大的营商环境就是判决书能兑现、生效文书不是白条。这起案子涉案金额不算大,但它作为一个样本的价值很大:它能不能在《司法责任追究条例》出台后第一次真正动起来,会被很多双眼睛看着。

我的请求不高:让移送的线索有回音,让交上去的线索有核查,让挂了日历的程序按期走完。

此致

敬礼

一名关注本案的公民:镡佐龙

2026年10月24日

重要提示:本信以第三人名义写给党政机关,属公民信访与舆论监督范畴。信中案件事实均"据当事人公开材料反映",撰写与发布者不对案件作任何定性结论;涉及具体人员、具体机关的评价问题,一律以有权机关调查认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