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 事关电动自行车和摩托车管理
10月23日,广州市2026年第二次修正的《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公布施行。这也是对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的《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的第二次修正。
修改决定共六项,其中,将第四十条修改为摩托车闯禁行罚200元并记分,并增加一款明确电动三轮车违规上路罚200元等。
修正的核心指向两个执法难点:摩托车反复闯禁行,以及电动自行车多次驶入禁行路段。前者明确罚200元并记分,后者首次写入“多次违法可依法扣留车辆”。
摩托车闯禁行罚200记3分
过去,摩托车闯禁行被查,常见结果是罚款。
2026年修正新增的“第三十五条”将进一步改变: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利用交通技术监控、现场执法等手段加强管控,发现摩托车或电动自行车等多次驶入禁行区域、禁行路段的,“应当依法扣留车辆并及时处理”。
“多次”被写进法规,意味着执法不再停留在单次处罚的层面。配合修改后的“第四十条”,摩托车在禁行区域内上道路行驶,罚款200元,并“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交通违法行为记分”。
按照现行全国统一的记分标准,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一次记3分。罚200元、记3分,再加上多次违法面临扣车,违法成本的结构发生了变化。
电动自行车“多次违法”可扣留
电动自行车的情况更为复杂,它的保有量大、违法基数高。
修正后的第三十五条将“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驶入禁行路段等多次违法行为”纳入扣留范围,直接回应了“罚了还犯”的执法困境。
需要区分的是,扣留并非“闯一次就扣”。法规指向“多次违法行为”,第三十八条和第三十九条另行规定的扣留情形:拒绝接受罚款处罚、非法加装改装等仍然并行适用。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首次或单次驶入禁行路段,首先面临的仍是警告或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在违法记录累积到“多次”程度时,扣留车辆才成为法定处置选项。
在摩托车禁行区域方面,依据第十二条,市中心合围区域、广州大学城、广州火车南站以及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区域和路段,仍实行全天24小时禁行。驶入这些区域的后果比此前更为明确。
电动三轮车违规上路罚200元
修改后的第四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驾驶电动三轮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驾驶人处二百元罚款。”
第十三条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电动三轮车上道路行驶,但邮政(含报刊投递)、快递等行业可以使用符合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国家标准的电动三轮车从事社区配送服务。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实行统一车身标识、安装车载定位系统终端监控设备、配额备案管理等管理措施,在规定的区域、线路、时间上道路行驶。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五十一条明确:“电动三轮车国家标准出台前,电动三轮车按照本规定中的摩托车处理。国家标准规定电动三轮车属于非机动车的,参照本规定中的电动自行车处理。”
修改决定明确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
即10月23日起施行
来源:南方+
编辑:陈若兰 郭文瑜
审核:王玲
复核:林梅芳
签发:刘海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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