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的提出」
用人单位能否以劳动者没有离职证明为由,拒绝办理入职?
「法律解答」
用人单位没有把离职证明作为录用条件,或劳动者已经实际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该行为违法。倘若属于前者,用人单位构成缔约过失责任;后者,则构成违法解除。
先来看前者。
没有离职证明,不等于没有离职。离职证明并非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入职手续的必要条件。
具体来说,离职证明只是参考性审核材料。如果劳动者已经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如有解除通知、仲裁裁决书、法院判决书或其他能证明劳动关系已终结的文件),或者劳动者本身为该单位的新入职员工(初次就业),则离职证明并非必须。
故而只有在用人单位在录用通知中载明或以其他方式明确要求劳动者必须提供离职证明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才可以拒绝劳动者入职。否则劳动者离开前一家单位的信赖利益会产生损失,劳动者有权就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无需经过劳动仲裁前置。
再看后者。
这属于实践中出现的另一种现象:用人单位先为办理入职手续并实际用工,后发现劳动者未提供离职证明而产生的纠纷。
用人单位正确的做法是将劳动者提供离职证明作为符合录用条件的必要条件之一。另外,用人单位还可以通过要求劳动者书面承诺的方式予以确认,承诺与原单位劳动关系已经解除。
倘若劳动者未能在限期内提供或未实际离职,用人单位则有权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这就意味着,倘若用人单位未予以告知该前提条件或劳动者为书面承诺,而是直接以未提交离职证明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则要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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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之焰,律师
上海国狮律师事务所
法律、工商管理双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就职,从事审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实践经验十年以上,知乎法律话题下优秀答主。
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实务操作经验,在上海市律协发表过多篇专业文章,多次接受界面新闻、北京商报等权威媒体采访。处理劳动争议、执行案件以及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执行案件1000+件,帮助劳动者追回损失上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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