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0月21日,樊振东在社交平台发了一段话。他没有点名任何人,但每一句都指向一个具体的场景:有人在训练和生活中,举着手机或相机,在他不知情或未同意的情况下拍摄。他说:“换位思考,真的有人愿意被偷拍吗?不管偷拍者是什么身份什么心态什么目的,都无法改变这类行为不尊重他人、侵犯他人隐私的本质,即使以爱为名,即使延迟发布扩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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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段话里有一个被反复提及、却常常被模糊掉的词:隐私。在公共讨论中,运动员的隐私权经常被“公众人物”这四个字稀释。但法律对隐私的保护,并不因为一个人有名气就自动失效。

隐私权保护的,不只是“秘密”

民法典对隐私的定义,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这个定义的关键在于,它保护的不只是“不能被别人知道的事”,还包括一个人不被打扰的状态。

训练结束后的休息、走在路上的私人时间、与家人朋友相处的片刻——这些场景发生在公共场所,不代表它们就自动变成了“可以随意记录和传播的素材”。隐私权的边界,不以“是否在公共空间”为唯一标准。一个在机场排队的人,没有义务因为身处公共区域,就接受陌生人的镜头对准自己。

樊振东在发文里区分了两种情形:理智的球迷或友善的路人,不会举着手机开着摄像头跟他打招呼,他乐于回应;而一边拍摄一边喊话试图接触的,他无法分辨对方是支持者还是流量逐利者。这个区分在法律上同样成立:偶遇时礼貌的、经过默许的互动,与以获取素材为目的的追踪拍摄,性质不同。

“以爱为名”在法律上不构成抗辩

偷拍者最常使用的理由,是“因为喜欢”。这个理由在道德上或许可以解释动机,但在法律上不产生任何效力。

民法典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人不得拍摄、窥视他人的私密活动,不得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同意”是核心要件。 未经同意的拍摄,无论拍摄者的内心活动是什么,无论视频是当天发布还是“延迟发布扩散”,行为的性质不因发布时间的推移而改变。樊振东在发文中专门点出了“延迟发布”这一点,恰恰回应了一种常见的辩解:我不是为了流量,我只是自己留着看,过很久才发。但在法律上,侵权的成立取决于拍摄行为本身是否获得了同意,而不是素材最终在何时、以何种方式被公开。

偷拍的后果,不止于民事侵权

在民事层面,被偷拍者可以主张隐私权侵权,要求停止侵害、删除内容、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但偷拍行为的法律后果不限于此。如果偷拍的内容涉及私人行踪、生活习惯等能够识别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信息,且达到一定数量或情节,可能触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构成要件。如果使用了窃听窃照专用器材,还可能涉及行政乃至刑事责任。刑事追责的门槛确实不低,但这不意味着偷拍在法律上是一个“没有代价”的行为。民事责任的确定性,本身就构成一种约束。

公众人物的“让渡”不是无限的

有一种流行的说法:做了公众人物,就要承受这些。这句话在逻辑上把“公众关注”和“隐私放弃”混为一谈了。

公众人物因为其社会角色,确实需要在一定程度上容忍公众对其与职业相关的活动进行报道和评论。赛场上的表现、公开活动的言行,属于公众可以讨论的范围。但职业身份不覆盖一个人的全部生活。樊振东在训练场上的状态可以被讨论,他在赛场外的私人行程、他与谁同行、他在休息时做什么,与他的职业表现没有必然关联,也就不在“公众知情权”的合理射程之内。

法律对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是为了保障公众的监督权和知情权,不是为了给偷拍者提供一张无限制的通行证。

平台的那一端

偷拍素材的传播,依赖平台。一条在酒店走廊或机场拍摄的视频,能获得播放量,能带来收益,平台在其中扮演了分发者的角色。

如果平台在明知或应知某类内容属于未经同意的偷拍时,仍然通过算法推荐、流量分成等方式为其提供传播便利,平台就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不是要求平台对每一条内容进行事前审查,而是在收到权利人通知或投诉后,是否及时采取了删除、屏蔽等措施。传播链条上的每一环,都有自己的法律位置。

镜头放下之后

樊振东的发文里有一句话,放在法律语境下同样成立:“敬人者,人恒敬之。”

尊重不是一种额外的善意,它是最低限度的规则。一个人走在路上,不因为他是运动员、是演员、是任何一个被很多人认识的人,就失去了“不被陌生人拍摄”的权利。镜头举起来的那一刻,拍摄者已经替被拍者做了一个他从未同意的决定。法律要做的,是把那个决定权还回去。